「傑出校長」盯上培訓班伙食費 截留百萬存「小金庫」

“杰出校长”盯上培训班伙食费 截留百万存“小金库”

作為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天津鐵道職業技術學院曾陸續承接過“西藏中職班”、“鐵道部高鐵培訓班”、“北京鐵路局高鐵培訓班”等諸多培訓項目,在該院原院長李群先主持工作期間,這些培訓項目的“伙食費”前前後後竟被截留百餘萬元。近日,李群先終審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承接各種培訓班 專門截留伙食費

天津鐵道職業技術學院的前身是天津鐵路工程學校,裁判書顯示,無論是更名前還是更名後,該校都是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

原系天津鐵道職業技術學院院長的李群先,於1954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因涉嫌犯貪汙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貪汙罪於2014年5月23日被逮捕。

此案的審理歷時四年,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結果為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宣判後公訴機關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被告人李群先也提出上訴。天津市一中院進行了二審審理,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了二審判決書,二審改判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裁判書顯示:2011年6月,鐵道學院承擔了商務部援助坦贊鐵路第十四期專業技術人員培訓項目,為此鐵道學院與中土集團簽訂了書面培訓合同。合同約定:培訓人員的住宿、伙食等相關費用標準按照財政部《舉辦援外培訓班非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執行,伙食標準為每人每天140元。

但是在實際培訓過程中,李群先執行的是每人每天70元的標準,而將多出來的培訓費用納入學院財務。

2012年11月,國家審計署貿易審計局延伸審計時發現鐵道學院降低標準截留伙食費、零用費97.83萬元,建議依法追回。經鐵道學院與中土集團協商,雙方簽訂協議,鐵道學院於2013年5月退回了截留的伙食費、零用費共計470800元。

裁判書還顯示,“截留伙食費”竟然曾是該校的一貫做法——2010年8月至2012年6月間,該校還陸續承接過“西藏中職班”、“鐵道部高鐵培訓班”、“北京鐵路局高鐵培訓班”等項目,其間,該校後勤處副處長楊某夥同申某、趙某、韓某採取降低伙食標準的方法,截留、私分夥食費85萬餘元,而李群先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楊某等人予以照顧。

“傑出校長”犯下受賄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在網上可以查詢到,2005年中國職業教育首屆傑出校長表彰會召開之際,李群先曾獲“中國職業教育傑出校長”稱號。

可就是這樣一個“傑出校長”,被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群先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應當分別以貪汙罪、受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李群先利用職務之便,在學校招聘輔導員、教師等環節中,收受賄賂,對請託人“給與照顧”。

此外,鐵道學院原職工朱某、路某註冊成立了鐵誠公司,該公司一直使用鐵道學院房屋作為經營處所,卻一直不向學院交付房租。公訴機關指控該公司為無償使用鐵道學院的房屋,曾多次向李群先行賄。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關於培訓中心、成人教育處、招生就業處、財務處發放勞務費的事實,被告人沒有非法佔有國有財產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貪汙罪;關於貪汙校企中心賬外款和商聯卡的事實,因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不能成立;公訴機關指控李群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鐵誠公司無償使用鐵道學院的房屋,並多次收受朱某給付的現金115000元;指控李群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楊某等人截留、私分夥食費過程中對楊某等人予以照顧,並多次收受楊某給付的現金88000元,因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指控不能成立。同時,公訴機關關於李群先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指控,因李群先的行為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該指控也不能成立。

最終,李群先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李群先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差額二百零九萬元,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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