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例,了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何計算、繳納、減免?

案 例

我濟南的公司去年在編員工200人,均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其中安置了1名符合條件的聾啞殘疾人,上年我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6萬元,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

請問:

2018年我公司應繳納多少殘疾人殘障金?是否有減免優惠政策?

答 復

應納的殘疾人殘障金=(200*1.5%-1)*6萬元=12萬元

你公司不符合減免政策。

減 免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 30 人以下(含30人)的企業,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 3 年內免徵保障金。

各單位可根據登記時間自行判定申報,並對申報的真實性負責。

繳 納

保障金實行按年繳納,用人單位應於每年 7月1日—10月31日,向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據實申報本單位上年在職職工人數、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後的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信息。用人單位應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提 醒

魯財綜〔2018〕31號《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由保障金徵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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