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武俠小說,經常看到那些大俠聊著聊著,一高興就摔碗,說什麼你我相見恨晚,何不義結金蘭?
可是你知道嗎,在清朝,結拜這種行為是犯法的!
順治十八年令:凡歃血盟誓、焚表結拜弟兄者著,即正法;康熙三年刑部題準新例載:
“凡異姓人結拜弟兄者,杖一百。查此款律內未載。今酌議得,凡人結拜弟兄者杖一百。如十人以上,歃血盟誓、焚表結拜,為首者杖、徒三年。奉旨:歃血盟誓、焚表結拜者,殊為可惡!此等之人,著即正法。查此款因歃血盟誓、焚表結拜弟兄為非,所定相應,仍留此例遵行。其立決改為監候,秋後處決。如無歃血焚表盟誓,止結拜弟兄者,照依原定,鞭責一百可也。奉旨依議可也。奉旨依議。”
所以,如《鹿鼎記》中韋小寶到處結拜,其實都是違法的,要是在真實歷史上,那是要杖責一百的罪過。
而到了康熙十年後,又頒佈新的條令稱:
歃血結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結拜弟兄,無歃血焚表等事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杖一百。
至十二年,又改為凡異姓人結拜弟兄,未曾歃血焚表者,為首杖一百,為從杖八十;而歃血焚表依舊照前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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