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應確認爲勞動關係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係處理。”

已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應確認為勞動關係嗎?

對於已退休人員且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情形,確認為勞務關係,但對於已達退休年齡但並未享受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未予明確是否屬於勞務關係。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為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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