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前妻再婚爲由 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被駁回

夫妻離婚後,一方是否可以以另一方再婚為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近日,安源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告劉先生與被告張女士原系夫妻關係,2010年3月生育一女取名劉小某。2016年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劉小某由被告張女士撫養,原告劉先生支付撫養費。2017年張女士再婚。劉先生得知前妻張女士再婚後,認為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劉先生能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和條件,故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小孩撫養關係。

安源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離婚時達成的關於婚生小孩的撫養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履行。現被告張女士雖再婚,但並不影響其對孩子的關心和愛護,張女士撫養孩子的能力和條件未發生實質性變化,其仍有條件和能力撫養孩子,且被告張女士表示願意繼續撫養孩子。而原告劉先生未向法庭提交符合法定變更撫養關係條件的相關證據,原告請求變更撫養關係的理由不充分。隨意改變孩子的撫養關係並不利於其健康成長,法院從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遂作出上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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