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其中案」將由最高法提審

封面新聞記者 王國平 薛維睿

9月21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牟其中案最新民事裁定書,根據(2018)最高法民抗11號文件裁定,決定牟案由本院提審,另外,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封面新聞記者日前向牟其中求證了這一信息,他已於9月28日收到法院文書。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民抗11號

抗訴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行。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省府路。

負責人:王毅峰,該分行行長。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建設大道。

負責人:葛春堯,該分行行長。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北省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勝利街。

法定代表人:朱家旺,該公司總經理。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德經濟集團。住所地: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牟其中,該公司董事長。

申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行因與被申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及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北省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德經濟集團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鄂監二民再字第12號民事判決,向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申訴,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以高檢民監(2017)259號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審 判 長 高曉力

審 判 員 沈紅雨

審 判 員 黃西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楊 蕾

書 記 員 談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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