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不禮讓行人被開罰單,但是在一切繁華路段往往走也不對不走也不對,應該怎麼辦?

卓越玻璃器皿


答,謝謝主題,藉此回答機會與你聊聊,現今的你說那座城市裡,新舊城區觸合的規劃,市政道路象似蛛網式格局,車流馬擁般的繁華的道路口和不繁忙的道路口,隨便說上幾十道或者誇大幾百道都有,只有道口線形分岔走向,各異不同而己。

淺談城市的交通路口紅綠燈系統與道路基礎設施有著兩種狀態。經濟富有發達的城市與經濟不富有的城市,紅綠燈約束行人的狀況,相似比較差矩是如何,答案很快就會有的。假如你去問有關那些方面的差矩,城市區域的交通紅綠燈系統科學的升級版,比如,紅綠燈功能科技化,人性化,約束化,法治意識化,紅綠燈覆蓋率普及化,科技與安全意識理念,說實在的話,碰怕很少人以難極時的回答出來。

首先抽象描述不發達的城市狀況,某些城市交通道口的紅綠燈系統,過度陳舊簡易有的長年滲雜不齊,得不到依規範標準陸續的完善。說明什麼呢?地方不夠重視,更談不上舍不得投入資金升級理念。有些繁忙的道口斑馬線南北兩岸,根本沒有意識到安裝約束行人的紅綠燈系統存在,城市區域道口還是比較突出的現象。單純靠馬路橫欄玄紅綠燈讀秒,高峰的車流量與斑馬線行人,它的警示力度功效完全是不夠的,象類似道口環境,最容易由生行人搶紅綠燈🚥現象。意味著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預防在先,避免吃了罰單,你肯定會出現浮燥的情緒,假如遇見了類似尷尬的情況,你又能埋怨誰呢?。

提問者主題安全意識聽起來,還是比較糾結的,憂慮擔心:的該城市繁華道路口上的行人,祝覺交通環境比較複雜,如果常時行車會遇見斑馬線上行人(搶紅燈者)不受規鉅的人,是否禮讓還是不讓?這種尷尬而生憂慮症狀態,作為駕駛員首先要端正自己安全心態,不能帶有半毫路症病的雜念,那是很危險的前瞻!信號,回頭自我檢查,常在岸邊走,那怕不溼鞋的道理。法律強制禮讓行人的概念,就是關愛生命,以人為本,作為社會道德文明前提。

眾所周知,現今道口紅綠燈,還是陳舊時代的產物,直今有些經濟不發的城市交通設施,它的技術還是比較遲純往往落後,紅綠燈的電子讀秒和(電子眼)唯一的系統。樹立道口的杆玄欄上的紅綠燈單純讀秒功能,直觀的以疏導各其道往的車流,這就是約束駕駛員安全唯一的定義。四通道上斑馬線南北兩岸交通設備,立杆式的紅綠燈讀秒提示行人的,它的裝置系統是各負其責,配套紅綠燈讀秒功能是同步的,既定功能警示疏導,約束斑馬線上複雜人群體的,你的行駛過程中,注意是否考慮過行人,他們人群裡中間存在疑似的,老弱病殘,生理缺陷的,反應遲純或者盲人,韌性搶道者。紅綠燈提示威攝效果顯得微不足道的是有限的,駕駛員還是需要自修素養和耐心禮讓斑馬線上的行人。

通過交通科學的理念求實分析,淺談見解觀點,某些城市的紅綠燈系統,確實停留在歷史原地踏步上,陳舊觀念遲遲不進步,沒有更科技的新創意,現今單純唯一的紅綠燈,依懶電子讀秒設施,是很難維持繁華的十字路口交通安全暢通的,紅綠燈功能讀秒霞蓋面積是有限的,通過交通理論上分析,由於設施條件有限,是完全不能滿足繁華城市交通路口疏導安全功能有效作為的。

經濟比較發達的天津市,它的交通安全指南文化,衡量它的紅綠燈系統技術水準,算得上科技含量最高,時代意最濃的交通安全文化城市,它的交通安全設施的體現,肯定文明交通的未來。他們是通過交通科技理念,始創文明城市生產動力,利用科技現代技術掌控城市裡交通安全現狀實質版,比如講,在天津隨便抽象城區內不齊眼的分岔道路口,斑馬線上的立杆式的紅綠燈,隨然軀體具小,造型優美大方,很有創意,尤其是它的科技含量高,單純一杆四功能,讀秒/倒計時/文字顯示屏/音樂,給斑馬線上預等通過行人,期待著的心態是什麼樣安尉感受?象類似科技含量的道路口紅綠燈,基本在天津市區覆蓋佔據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也希望城市的紅綠燈系統更加科學化人性化期待將來。


探索130



柳葉飄飄之毛毛


繁華路段行駛一定要全神貫注開車,而且要隨機應變,你開路就要有隨時停車禮讓行人先行的覺悟,見機會趕緊通過,往往這種路上有交警執勤,見你停車禮讓行人就夠了,讓一會兒行人你再通過,交警是不會處罰你的,總不能因為有行人沒完沒了走過而你一直等吧,你後面的車會罵人的,所以讓一會即可,交警會理解的,記得這個時候千萬不要看手機玩手機,因為所有行人和交警都反感這種一心兩用的司機,禮貌笑容面對前面行人,相信你能很快通過。


晉D有文有武


人行橫道禮讓行人是必須的,既是交通法規的要求,也是機動車駕駛員道德要求。但在非人行橫道發現行人亂穿越馬路,能讓則讓,不能讓也不必讓,必須確保安全為前提,目前因機動車禮讓行人引發的追尾交通事故屢見不鮮。行人也必須要遵守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不是僅針對機動車規定,所有包括行人、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的參與者都必須嚴格遵守,不能把自己的安全寄託給其他人手裡。


快樂生活9889


此類問題糾纏己久,在現行規範下爭論實無意義。所謂"禮讓",本意是指雙方以"禮"相待下的"讓",禮是前提,讓是行為方式;但是在目前不要奢求行人會讓,只有車輛讓行的義務。所以,建議相關條文更改為機動車輛在行駛途中遇非機動車及行人時必須讓行,沒有商量。君不見,到處都是搶道的?這就是現實,接受吧沒商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