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個「王」又開賭場又挖礦

本報訊(記者郭樹合)近日,由山東省平邑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海龍等十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在平邑縣法院進行公開宣判。此案系公安部、最高檢掛牌督辦案件。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海龍、王蕾、王群於2014年春節前後結成團伙,先後聚集多名社會閒散人員,從事開設賭場、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維護組織利益,在平邑縣社會上大肆進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20餘起。其中在平邑縣溫水鎮東公利村越界採礦,肆意放炮,震壞百餘戶村民房屋;在仲村鎮岐山一帶盜挖黏土,任意佔用村民土地,毆打、恐嚇為維護群眾利益找其理論的村支部書記。當地幹部群眾無人敢反對。

法院認為,該犯罪組織成員穩定、分工明確,有相對固定的層級關係;通過開設賭場、非法採礦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有組織地實施了大量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群眾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備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以王海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搶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判處骨幹分子王群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窩藏罪,判處王蕾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其他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群眾和被告人、被害人親屬50餘人參加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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