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新變化,釋放的紅利有多少?

從10月起,不少細心的職工發現,個人工資條上的扣稅發生了明顯變化。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簡稱“新稅法”)規定,此次個稅改革將採取“一次修法、兩步實施”的方式,第一階段將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執行減除費用調高、稅率表調整兩項規定;第二階段即明年1月1日起,將全面實行綜合申報、專項附加扣除、預扣預繳、彙算清繳制度等新稅法全部內容。很多人都想知道,從10月開始的個稅改革過渡期內,稅負會有哪些明顯變化?自己本月的收入是否馬上就能享受起徵點上調的利好?

根據稅務部門的相關規定,對於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及第四季度的經營所得收入,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並按照新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具體執行時,10月1日這個時間點很關鍵。例如,某單位考慮國慶節放假因素,將本應10月份發放的工資提前在9月底發放,因實際發放時間在9月份,依照稅法規定,只能按照35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個人所得稅;而且按照稅法規定,9月份如果發放兩筆工資,需合併計稅。

又如,今年10月1日(含)後將實行50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某單位將本應9月份發放的工資推遲到10月份發放,同時10月正常發放當月工資,由此造成該單位職工10月份取得兩筆工資。依照新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及相關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並適用按月度換算的新稅率表,但計稅時,需要將職工當月取得的兩筆工資合併,只能扣除一個50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稅。

個人所得稅法新變化,釋放的紅利有多少?

相比時間點的劃分,普通工薪階層可能更關心:起徵點的上調和稅率變化到底能帶來多大減稅利好?自己發到手的錢是否能夠有所增加?

稅務部門的測算顯示,從減稅效果來看,假定某人取得8000元的工資收入,繳納可稅前扣除的三險一金1500元后,納稅人所適用稅率從稅改前的10%降為3%,繳納稅額從195元降為45元,降幅達76.9%;若取得2萬元的工資收入,扣除2200元的三險一金後,納稅人適用稅率從25%降為20%,繳納稅額從稅改前的2570元下降為1150元,降幅達55.3%。如果考慮到明年1月1日施行的綜合申報、專項附加扣除等內容,納稅人的稅負還將進一步減輕。

此次個稅改革首次設立專項附加扣除,是改革的突出亮點,圍繞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支出領域,在現行稅法基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的基礎上,額外增加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將進一步增強稅制的公平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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