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於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糾紛是如何處理的?

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糾紛如何處理?

(一)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看不到孩子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孩子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孩子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來處理。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婚姻法》對於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糾紛是如何處理的?

(二)如果一方得到監護權,另一方就不用負擔孩子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孩子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孩子的撫養費用,直到孩子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主張,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及撫養費支付義務人收入數額作為標準,判決或調解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婚姻法》對於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糾紛是如何處理的?

(三)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孩子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孩子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孩子,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

(四)被監護人打傷他人或者損害財物需要賠償應由離婚的父母共同承擔嗎?

離婚後,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首先是同被監護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並不是離婚的父母平攤費用。唯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監護人不能獨立承擔時,另一方才承擔“補充性連帶責任”,即承擔相應的餘額。也就是說,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責任較重,另一方處於補充地位。

總的來說,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和承擔監護人的義務,對於孩子的監護權歸誰要從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慮,如果離婚夫妻其中一方由於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對孩子有虐待、遺棄、犯罪等行為的,是很難獲得對孩子的監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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