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重組問詢函回復的公告

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重組問詢函回覆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576 證券簡稱:廣東甘化 公告編號:2018-80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甘化”或“上市公司”)於2018年9月17日披露了《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購買報告書(草案)》(以下簡稱“報告書”),並於2018年9月21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對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組問詢函》(非許可類重組問詢函〔2018〕第17號),公司根據問詢函所涉問題進行了說明和答覆,現將有關問題回覆情況公告如下:

一、關於交易方案

題目一:

報告書顯示,本次你公司以現金收購馮駿、彭玫、成都昇華共創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昇華共創”)和成都昇華同享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昇華同享”)持有的四川昇華電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華電源”或“標的公司”)100%股權,業績承諾期內,馮駿、彭玫合計購買你公司股票金額將不低於其在本次交易中實際所獲對價減去因本次交易產生的所得稅費後實際所得金額的30%,在上述期限內,馮駿、彭玫可以根據相關約定自主選擇時機購買你公司股票。請你公司:

(1)說明本次交易未採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方式進行,而是由交易對方先行獲得現金交易對價,再以其中一部分現金擇機購買你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的原因;

(2)測算並說明交易對方擬用於購買你公司股票的預計金額、預計購買股份數量,交易對方以約定金額購買你公司股票是否會導致你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或者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此外,說明交易對方是否有進一步取得你公司股份進而造成你公司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計劃;

(3)結合本次交易安排、交易後你公司股權結構的可能變化,說明此次交易安排是否存在規避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的情形。

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回覆:

一、說明本次交易未採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方式進行,而是由交易對方先行獲得現金交易對價,再以其中一部分現金擇機購買你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的原因

本次交易中廣東甘化擬以支付現金方式購買馮駿、彭玫、昇華共創、昇華同享持有的昇華電源100%股權。同時,各方同意,在業績承諾期內馮駿、彭玫自主選擇時機購買上市公司所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馮駿、彭玫合計購買金額將不低於其在本次交易中實際所獲對價減去因本次交易產生的所得稅費後實際所得金額的30%。相關交易安排繫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基於如下考慮,經交易雙方友好協商作出:

1、上市公司確立了產業轉型的發展戰略,積極推動交易落地,落實公司發展戰略

在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從事生化產業和糖紙貿易業務。生化產業方面,上市公司生物中心持續加強基礎管理,加大技改及研發力度,但由於生產所需的蒸汽無法滿足,生產成本大幅上升,為避免繼續生產導致的經營虧損增加,經充分論證及慎重考慮,上市公司於2018年5月末停止了生物中心的生產;紙張貿易業務方面,受宏觀經濟影響,造紙行業正處於去產能、調結構的轉型期,呈低位運行態勢,國內紙製品消費需求乏力,紙品市場已基本飽和,紙產品價格處於歷史低位,根據市場環境變化,上市公司逐步縮減紙張貿易總量,並於2017年下半年結束了紙張貿易;食糖貿易業務方面,報告期內國內糖價運行穩定,為上市公司轉型發展創造了穩定的經營環境,但由於行業整體已進入成熟期,未來較難驅動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確立了圍繞軍工、新材料、高端製造、大健康等領域積極實施產業轉型與佈局的發展戰略。

上市公司確立了產業轉型的發展戰略後,公司管理層規劃於2018年積極推動向軍工領域的佈局工作,通過完成對幾家軍工企業的收購,使軍工業務成為上市公司2018年收入利潤構成中的重要部分,初步構建上市公司軍工業務板塊。據此,在本次交易談判過程中上市公司提出希望儘快完成對標的公司的收購工作以落實公司戰略。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需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併購重組委審核。因此,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相關審核流程較上市公司支付現金購買資產長,為縮短審核時間,儘快落實公司戰略,上市公司向交易對方提出的交易方案為以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交易對方所持有的昇華電源100%股權。經友好協商,交易對方亦同意了上市公司所提出的對價支付形式。最終,交易雙方確定在本次交易中廣東甘化擬以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馮駿、彭玫、昇華共創、昇華同享持有的昇華電源100%股權。

2、支付現金方式購買資產有利於降低上市公司股價波動對交易談判的影響,降低交易的不確定性,更符合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標的資產的方式下,在交易方案中需確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

而另一方面,股票的價格波動是股票市場的正常現象,股票市場價格波動不僅取決於企業的經營業績,還要受宏觀經濟週期、利率、資金供求關係等因素的影響,同時也會因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形勢及投資者心理因素的變化而產生波動。

基於此,在交易方案談判過程中,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發生了較大幅度的波動,在與交易雙方初步談判確定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區間產生較大偏離的情況下,將會對交易談判產生較大影響,增加交易談判失敗的風險。

如前所述,在上市公司生化、紙張貿易等既有業務停止經營或行業整體已進入成熟期,未來成長空間較小的背景下,積極實施產業轉型與佈局,向更具發展前景的領域佈局是上市公司未來保持可持續盈利能力、提升股東回報能力的必經之路。因此,選擇支付現金方式購買資產,降低股票價格波動對交易的不確定性影響,更有利於上市公司落實產業轉型戰略,更符合上市公司利益。

3、交易對方擇機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有利於加強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對標的公司的管理整合

本次交易前,廣東甘化未持有昇華電源的股權。本次交易完成後,廣東甘化將持有昇華電源100%的股權,昇華電源將成為廣東甘化的全資子公司。為保證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對標的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整合,參考支付現金購買資產的案例中對管理整合的市場慣例,上市公司在談判中提出由昇華電源的實際控制人、實際經營管理者馮駿、彭玫購買一定金額的上市公司已發行上市股票,保持馮駿、彭玫利益與上市公司利益的一致性。

另一方面,作為資產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昇華電源資本規模及對外融資能力有限,而資金已逐漸成為制約昇華電源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馮駿、彭玫作為昇華電源的實際控制人,希望通過本次交易,昇華電源可以藉助上市公司資本平臺的優勢,補齊資金短板,在未來有能力承接大型軍品科研任務,不斷強化軍品科研生產能力,向軍工電源領域內更高端的業務領域發展,為軍工產業持續快速發展貢獻力量。在此基礎上,馮駿、彭玫亦贊同上市公司提議,願意通過購買上市公司已發行上市股票,分享未來上市公司增長所帶來收益。

最終,經上市公司與馮駿、彭玫友好協商,確定了馮駿、彭玫將不低於其在本次交易中實際所獲對價減去因本次交易產生的所得稅費後實際所得金額的30%用於擇機購買上市公司所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

因此,本次交易方案中安排交易對方以一定金額的所獲對價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系在參考市場案例的基礎上結合交易雙方訴求,經交易雙方友好協商所作出。

綜上所述,本次交易作為完全市場化之產業併購交易,相關交易安排系交易雙方基於其商業訴求經友好協商、談判確定的商業條款,符合交易雙方利益。

上市公司已在重組報告書“第一節本次交易概況”之“三、本次交易的具體方案”中補充披露上述內容。

二、測算並說明交易對方擬用於購買你公司股票的預計金額、預計購買股份數量,交易對方以約定金額購買你公司股票是否會導致你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或者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此外,說明交易對方是否有進一步取得你公司股份進而造成你公司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計劃

1、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預計金額和預計購買股份數量

根據上市公司與本次交易對方簽署的《股權收購協議》,在業績承諾期內,馮駿、彭玫同意將共同購買上市公司所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馮駿、彭玫合計購買金額將不低於其在本次交易中實際所獲對價減去因本次交易產生的所得稅費後實際所得金額的30%。

假設馮駿、彭玫買入時不造成上市公司股價上漲,可按照測算股價完成一次性買入,以2018年9月14日收盤情況為基準,馮駿、彭玫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預計金額和預計購買股份數量情況如下:

注:本次交易預計產生的所得稅費按稅率20%測算,計算過程中減去昇華電源註冊資本600萬元。

2、交易對方以約定方式購買上市公司股票不會導致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或者股權結構重大變化

以前述假設為基礎,馮駿、彭玫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後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比例情況如下: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德力西集團持有上市公司41.55%的股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胡成中持有並控制上市公司合計42.98%的股權。通過上表測算可知,在上市公司股價下跌50%的極端情況下,馮駿、彭玫合計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比例亦不超過10%,不會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亦不會形成對上市公司控股權的穩定性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重大變化。

3、交易對方無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意圖或計劃

在本次交易中,馮駿、彭玫作為昇華電源的實際控制人,希望通過本次交易,昇華電源可以藉助上市公司資本平臺的優勢獲得更好的發展,同時亦希望與上市公司收購的其他軍工標的資產加強溝通交流,取長補短,進一步優化昇華電源的經營管理,促進昇華電源的未來發展。但是,馮駿、彭玫、昇華共創、昇華同享無意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亦無相關的計劃。

據此,馮駿、彭玫出具了《關於不謀求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承諾函》如下:

“1、本人認可並尊重胡成中先生的廣東甘化實際控制人地位,自本承諾函簽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組完成後36個月內,保證不通過任何方式單獨或與他人共同謀求廣東甘化的實際控制權。

2、為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權的穩定性,本人承諾自本承諾函簽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組完成後36個月內,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廣東甘化表決權比例不高於胡成中先生所控制及持有的廣東甘化表決權比例,兩者表決權比例差距保持在10%以上,以確保胡成中先生對廣東甘化的實際控制權。但是因胡成中先生減持等行為使前述表決權比例差距被動小於10%的情況的除外。”

三、結合本次交易安排、交易後你公司股權結構的可能變化,說明此次交易安排是否存在規避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的情形。

如前文測算,以2018年9月14日廣東甘化收盤情況為基準,假設馮駿、彭玫買入時不造成上市公司股價上漲,可按照測算股價完成一次性買入的情況下,在上市公司股價下跌50%的極端情況下,馮駿、彭玫合計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比例亦不超過10%,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胡成中持有並控制上市公司合計42.98%的股權比例存在較大差距,不會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

各種情形下,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胡成中與馮駿、彭玫合計持股的股權比例差距情況如下:

綜上所述,本次交易方案系經交易雙方市場化協商談判確定之結果,亦繫上市公司為了落實轉型戰略而實施之交易,交易後交易對方所持股權比例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存在較大差距,不會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穩定性構成不利影響,因此,本次交易安排不存在規避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的情形。

上市公司已在重組報告書“重大事項提示”之“十、管理整合安排”及“第一節本次交易概況”之“三、本次交易的具體方案”之“10、管理整合安排”中補充披露上述內容。

獨立財務顧問意見:1、本次交易作為完全市場化之產業併購交易,相關交易安排系交易雙方基於其商業訴求經友好協商、談判確定的商業條款,符合交易雙方利益;2、本次交易中,交易對方以約定方式購買上市公司股票不會導致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或者股權結構重大變化;3、本次交易對方無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意圖或計劃;4、本次交易後交易對方所持股權比例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存在較大差距,不會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穩定性構成不利影響,本次交易安排不存在規避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的情形。

律師意見:1、本次交易作為完全市場化之產業併購交易,相關交易安排系交易雙方基於其商業訴求經友好協商、談判確定的商業條款,符合交易雙方利益;2、本次交易中,交易對方以約定方式購買上市公司股票不會導致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或者股權結構重大變化;3、本次交易對方無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意圖或計劃;4、本次交易後交易對方所持股權比例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存在較大差距,不會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穩定性構成不利影響,本次交易安排不存在規避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的情形。

題目二:

報告書顯示,昇華電源最近兩年一期的非經常性損益計算過程將股份支付產生的管理費用列為其他符合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而本次昇華電源業績補償淨利潤考核指標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且剔除因昇華電源實施股權激勵計提的管理費用及《標的公司業績承諾補償協議》所規定的研發公司一定金額虧損的影響後,昇華電源合併報表口徑下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

其中,研發公司一定金額的虧損指若研發公司業績承諾期內累積歸屬於昇華電源的虧損規模超過300萬元人民幣,馮駿應向昇華電源以現金方式補足超出部分;業績承諾期內累積歸屬於昇華電源的300萬元人民幣以內(包括300萬)部分虧損不計入業績承諾考核之中。

請你公司:

(1)說明上述昇華電源業績補償淨利潤考核指標中“剔除因昇華電源實施股權激勵計提的管理費用”的具體含義;

(2)說明上述昇華電源業績補償淨利潤考核指標設置的原因和背景,是否將導致交易對方業績補償義務得以減輕;

(3)明確若研發公司業績虧損累計超出300萬元後,馮駿履行現金補償義務的時限、操作安排和履約保障措施,並說明馮駿的履約保障能力。

請獨立財務顧問和會計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回覆:

一、說明上述昇華電源業績補償淨利潤考核指標中“剔除因昇華電源實施股權激勵計提的管理費用”的具體含義

根據上市公司與本次交易對方簽署的《標的資產業績承諾補償協議》,本次昇華電源業績補償淨利潤考核指標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且剔除因昇華電源實施股權激勵計提的管理費用及《標的公司業績承諾補償協議》所規定的研發公司一定金額虧損的影響後,昇華電源合併報表口徑下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其中,“剔除因昇華電源實施股權激勵計提的管理費用”主要是在業績承諾期內如上市公司對昇華電源員工進行股權激勵需要確認股份支付費用的情況下,對相應計提的管理費用進行約定。

其次,非經常性損益是指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無直接關係,以及雖與正常經營業務相關,但由於其性質特殊和偶發性,影響報表使用人對公司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斷的各項交易和事項產生的損益。對於已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往往橫跨數個年度,在等待期內股權激勵費用每年分攤,而且與人員服務期間是配比的,也不屬於偶發性的支出,因此不能認為“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無直接關係”,不是偶然發生的。因此,股份支付相關費用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常歸類於經常性損益。

鑑於報告期內昇華電源股權激勵旨在對創始員工進行一次性獎勵,相關股份支付費用已按照規定歸類為非經常性損益,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費用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費用歸類實踐中存在一定差異,為了對收購完成後上市公司的股份支付進行明確,出於謹慎性考慮,為避免未來因約定不明產生糾紛的風險,在本次交易談判過程中,交易雙方均同意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剔除因昇華電源實施股權激勵計提的管理費用”。

為進一步明確相關約定,上市公司與馮駿、彭玫、昇華共創、昇華同享簽署了《股權收購補充協議》,其中對實現淨利潤進行明確,並修改如下:

“昇華電源補償期(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各年度實現的淨利潤指標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昇華電源合併報表口徑下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其中,若未來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下昇華電源實施股權激勵而於昇華電源計提了管理費用,在計算前述考核指標時相關管理費用應予加回計算;同時,《標的公司業績承諾補償協議》所規定的研發公司一定金額虧損亦不計入考核指標中,在計算前述考核指標時相關虧損金額亦應予以加回計算。

即,各年度實現的淨利潤指標=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昇華電源合併報表口徑下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未來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下昇華電源實施股權激勵而於昇華電源計提的管理費用(如有)+研發公司一定金額的虧損”

二、說明上述昇華電源業績補償淨利潤考核指標設置的原因和背景,是否將導致交易對方業績補償義務得以減輕

1、業績補償淨利潤考核指標中“剔除因昇華電源實施股權激勵計提的管理費用”的原因和背景,不會導致交易對方業績補償義務得以減輕

如前所述,業績補償期內昇華電源業績補償淨利潤考核指標中“剔除因昇華電源實施股權激勵計提的管理費用”主要系在業績承諾期內如上市公司對昇華電源員工進行股權激勵需要確認股份支付費用的情況下,為避免未來因約定不明產生糾紛的風險,交易雙方對相應計提的管理費用進行的約定。

具體而言,在本次交易過程中上市公司擬通過收購昇華電源進一步推進其轉型戰略,切入軍工領域,為上市公司未來發展布局新的盈利增長點。而電源作為一切電子設備的心臟,一切電子設備都離不開電源提供能量,在我國國防投入不斷增長,國防信息化大潮湧動的背景下,未來軍工電源領域需求巨大,前景廣闊,昇華電源所從事的軍工電源領域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因此,在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願意在未來將昇華電源表現突出的員工納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範圍之中,以進一步激發昇華電源的發展潛力。

在此背景下,經交易雙方友好協商,均同意在上市公司對昇華電源員工進行股權激勵需要確認股份支付費用的情況下,對相關的費用歸屬進行明確。

對於交易對方業績補償義務而言,由於交易對方的業績承諾系基於昇華電源2018年4月30日的經營情況和結合交易對方對昇華電源自身的未來發展前景判斷所作出,上市公司作為收購方對昇華電源員工的激勵未納入交易對方的考慮範圍內,不影響交易對方對昇華電源的業績預測和承諾,相關約定僅係為避免糾紛,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進行明確,不會因此減輕交易對方的業績補償義務。

2、業績補償淨利潤考核指標中“剔除研發公司一定金額虧損的影響”的原因和背景,相關剔除對交易對方的補償義務有一定豁免,但未違反相關規定,且有利於上市公司的長遠發展

昇華電源專業從事高效率、高可靠性、高功率密度電源產品的開發設計、生產、銷售與服務,其產品服務於機載、艦載、彈載等多種武器平臺,主要客戶涵蓋國內知名軍工企業、軍工科研院所、軍工廠等。同時,昇華電源作為軍工企業,其產品最終實現銷售要經過立項、方案論證、研發設計、樣品定型等多個階段,只有具有較強技術實力以及技術積累的企業才能有效持續匹配客戶需求,持續完成產品的定型銷售。因此,強大的研發能力及持續的研發投入是軍工企業持續保持競爭優勢的重要環節。

在此基礎上,為充分把握巨大的市場增長紅利機遇,昇華電源擬於上海、北京兩個國內頂尖人才較為集中的城市設立研發公司,積極探索國內外電源產品的前沿技術,為昇華電源的長期發展進行技術積累。

在交易過程中,經與上市公司溝通,上市公司亦積極鼓勵並支持標的公司為長期發展而非短期利益進行投入、佈局的發展思路,同意在保證昇華電源控股的基礎上,昇華電源將與馮駿及馮駿指定的核心人員共同出資設立北京、上海的研發公司。但是,根據交易雙方約定,研發公司需處於昇華電源的控股之下,而研發公司定位於對國內外電源產品的前沿技術進行探索、研究,短期內將無法實現盈利。因此,研發公司的虧損將會在業績承諾期內一定程度上抵減昇華電源的合併淨利潤。

上市公司積極提倡並鼓勵為長期發展而非短期利益進行投入、佈局的發展思路,不希望交易對方為了確保短期內業績承諾的實現性而放棄對更高端領域的長期探索,因此,同意在馮駿盡職經營管理、控制相關虧損規模的基礎上,給予研發公司一定虧損額度內的豁免。在此背景下,經交易對方友好協商,確定了研發公司業績承諾期內累積歸屬於昇華電源的300萬人民幣以內(包括300萬)部分虧損不計入業績承諾考核之中的原則。

對於交易對方業績補償義務而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購買資產且未導致控制權發生變更的,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可以根據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是否採取業績補償和每股收益填補措施及相關具體安排。據此,本次交易作為市場化產業併購交易,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可基於各自的訴求、規劃,協商確定業績補償的具體安排。因此,上市公司對研發公司虧損一定程度的豁免符合相關規定。

另一方面,鑑於昇華電源所處的軍工電源領域目前面臨著良好的發展機遇,未來能攻克更高端電源技術實現國外先進電源產品替代的企業將獲得更廣闊的發展空間。作為有志於成為國內電源領域領軍企業的昇華電源,研發公司的設立系其為長期發展所作出的戰略選擇,相關技術研發一旦突破,則有望實現昇華電源收入、盈利能力的爆發式成長。同時,業績承諾期內相關虧損累積豁免上限僅300萬元,僅佔交易對方累積業績承諾金額的2%,不會對上市公司和昇華電源的未來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整體而言,研發公司系交易雙方所作出的戰略決策,非短期化決策,有利於昇華電源長期更好、更快的發展,亦有助於上市公司完成產業轉型戰略,相關安排有利於上市公司的長遠發展。

上市公司已在重組報告書“第六節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二、《標的資產業績承諾補償協議》主要內容”之“(二)關於補償期內標的資產淨利潤承諾及補償”中補充披露上述內容。

三、明確若研發公司業績虧損累計超出300萬元後,馮駿履行現金補償義務的時限、操作安排和履約保障措施,並說明馮駿的履約保障能力

1、明確馮駿履行現金補償義務的時限、操作安排和履約保障措施

為進一步明確相關條款,上市公司與馮駿、彭玫、昇華共創、昇華同享簽署了《股權收購補充協議》,其中對業績虧損累計超出300萬元後,馮駿履行現金補償義務的時限、操作安排和履約保障措施約定如下:

“根據《標的資產業績承諾補償協議》約定,對於昇華電源與馮駿及馮駿指定的核心人員共同出資設立的北京、上海研發公司(以下簡稱“研發公司”),在馮駿盡職經營管理、控制相關虧損規模的基礎上,若研發公司業績承諾期內累積歸屬於昇華電源的虧損規模超過300萬元人民幣,對超出部分馮駿應向昇華電源以現金方式補足;同時,研發公司係為上市公司長期發展做出的戰略決策,各方約定業績承諾期內累積歸屬於昇華電源的300萬元人民幣以內(包括300萬元)部分虧損不計入《標的資產業績承諾補償協議》的業績承諾考核之中。

其中,在協議約定的補償期屆滿時(即2020年結束後),交易雙方應於昇華電源《專項審計報告》出具後30個工作日內確定研發公司業績承諾期內累積歸屬於昇華電源的虧損規模是否超過300萬元人民幣,如相關虧損規模超過300萬元人民幣,則馮駿應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履行相應的補償義務,將超出部分虧損以現金方式支付到昇華電源的銀行賬戶。

如馮駿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向昇華電源支付補償款,除向上市公司支付300萬元違約金外,則每逾期一日,馮駿還應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向昇華電源支付違約金。”

2、馮駿的履約保障能力

對於昇華電源與馮駿及馮駿指定的核心人員共同出資設立的北京、上海研發公司(以下簡稱“研發公司”),為保障自身利益以及昇華電源的長遠發展,馮駿將盡職對其進行經營管理,在經營管理的基礎上,即使在研發公司發生虧損的情況下,馮駿亦可通過其經營權控制住研發公司的虧損規模。其次,馮駿作為昇華電源的創始人,成功創辦、管理了昇華電源多年,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公司管理經驗。

因此,在馮駿盡職經營管理、控制相關虧損規模的基礎上,馮駿有能力也有意願將研發公司的虧損規模控制在可控的範圍內。

另外,本次交易擬購買資產昇華電源100%股權的交易價格為66,000.00萬元,馮駿作為昇華電源股東持有昇華電源62.00%股權,通過參與本次交易,其所獲對價亦足以保障馮駿的履約能力。

綜上所述,馮駿具備履行現金補償義務的能力。

上市公司已在重組報告書“第六節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三、《股權收購補充協議》主要內容”中補充披露上述內容。

獨立財務顧問意見:1、昇華電源業績補償淨利潤考核指標中“加回因昇華電源實施股權激勵計提的管理費用”系交易雙方為避免糾紛,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進行的明確,不會因此減輕交易對方的業績補償義務;2、業績補償淨利潤考核指標中“加回研發公司一定金額虧損的影響”系交易雙方為把握軍工電源的發展機遇所作出的戰略決策,非短期化決策,相關處理對交易對方的補償義務有一定豁免,但未違反相關規定,且有利於上市公司的長遠發展;3、上市公司與馮駿、彭玫、昇華共創、昇華同享簽署了《股權收購補充協議》,明確了馮駿履行相關現金補償義務的時限、操作安排和履約保障措施,同時,馮駿具備履行現金補償義務的能力。

會計師意見:1、昇華電源業績補償淨利潤考核指標中“加回因昇華電源實施股權激勵計提的管理費用”系交易雙方為避免糾紛,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進行的明確,不會因此減輕交易對方的業績補償義務;2、業績補償淨利潤考核指標中“加回研發公司一定金額虧損的影響”系交易雙方為把握軍工電源的發展機遇所作出的戰略決策,非短期化決策,相關處理對交易對方的補償義務有一定豁免,但未違反相關規定,且有利於上市公司的長遠發展;3、上市公司與馮駿、彭玫、昇華共創、昇華同享簽署了《股權收購補充協議》,明確了馮駿履行相關現金補償義務的時限、操作安排和履約保障措施,同時,馮駿具備履行現金補償義務的能力。

題目三:

報告書顯示,2018年度、2019年度,若某一年度昇華電源截至當期期末累積實現淨利潤低於當期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但不低於當期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的90%,則當年補償義務人無需向你公司補償,應補償金額累積至下一需要補償的年度計算,若某一年度昇華電源截至當期期末累積實現淨利潤低於當期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的90%,則採用分段方式進行業績補償;至2020年,若昇華電源截至當期期末累積實現淨利潤低於當期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亦採用分段方式進行業績補償。馮駿、彭玫、昇華共創、昇華同享作為補償義務人承諾昇華電源在2018年實現的淨利潤不低於4,000萬元,2018年、2019年累積實現的淨利潤不低於9,000萬元,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累積實現的淨利潤不低於15,000萬元。你公司有權在剩餘標的股權轉讓價款中(第二、三、四期)扣減補償義務人根據業績承諾應以現金形式支付的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應補償金額後再予支付。如果不夠扣減的,補償義務人需以現金補足。首期轉讓價款的支付時間為交易標的公司工商變更登記及備案手續完成後二十個工作日內。請你公司:

(1)說明若2018年度、2019年度截至當期期末累積實現淨利潤低於當期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但不低於當期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的90%,且至2020年度,截至當期期末累計實現淨利潤大於或等於當期期末累計承諾淨利潤,交易對手是否無需向你公司進行業績補償;如是,說明是否與上述補償義務人承諾昇華電源在2018年實現的淨利潤不低於4,000萬元,2018年、2019年累積實現的淨利潤不低於9,000萬元,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累積實現的淨利潤不低於15,000萬元的披露內容相互矛盾;

(2)說明採用分段業績補償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於充分保護你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3)說明除你公司有權在剩餘標的股權轉讓價款中(第二、三、四期)扣減補償義務人根據業績承諾應以現金形式支付的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應補償金額外,是否還有其他履約保障措施,是否存在交易對方業績補償承諾履行保障措施不足的風險;

(4)說明若本次重組未能在2018年內完成,相關業績承諾是否順延。

請獨立財務顧問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回覆:

一、說明若2018年度、2019年度截至當期期末累積實現淨利潤低於當期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但不低於當期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的90%,且至2020年度,截至當期期末累計實現淨利潤大於或等於當期期末累計承諾淨利潤,交易對手是否無需向你公司進行業績補償;如是,說明是否與上述補償義務人承諾昇華電源在2018年實現的淨利潤不低於4,000萬元,2018年、2019年累積實現的淨利潤不低於9,000萬元,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累積實現的淨利潤不低於15,000萬元的披露內容相互矛盾

《標的資產業績承諾補償協議》3.2.1條約定:“2018年度、2019年度,若某一年度昇華電源截至當期期末累積實現淨利潤低於當期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但不低於當期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的90%,則當年乙方無需向上市公司補償,應補償金額累積至下一需要補償的年度計算。”

《標的資產業績承諾補償協議》3.2.3條還約定:“截至2020年度,若昇華電源截至當期期末累積實現淨利潤低於當期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亦採用以下分段方式進行業績補償……”

因此,根據《標的資產業績承諾補償協議》上述約定,在2018年度,截至2018年期末累積實現淨利潤低於2018年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但不低於2018年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的90%時,補償義務人暫不補償,應補償金額累積2019年計算;在2019年度,截至2019年期末累積實現淨利潤低於2019年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仍但不低於2019年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的90%時,補償義務人仍暫不補償,應補償金額累積2020年計算;在2020年度,如截至2020年期末累積實現淨利潤低於2020年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時,則需根據業績補償公式具體計算應賠償金額,如截至2020年期末累積實現淨利潤大於或等於2020年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時,則累積實現淨利潤已大於或等於累積承諾淨利潤,無需進行賠償。

另外,補償義務人出具的業績承諾系基於其對標的公司業績補償期內的業績情況判斷所作出的預測和承諾,而業績補償作為一種利益調整機制是補償義務人在未達到相關預測和承諾時所需要向收購方支付的一定金額的補償。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購買資產且未導致控制權發生變更的,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可以根據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是否採取業績補償和每股收益填補措施及相關具體安排。

因此,對於市場化產業併購交易,相關業績補償計算並非一定須以補償義務人的業績承諾金額為基數進行計算,而可根據交易雙方的實際訴求,以標的公司各項業務、財務數據為基礎進行談判,經交易雙方同意後作出。

本次交易作為市場化產業併購交易,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可根據各自訴求,經談判後作出能夠平衡各自利益的業績補償方案。由於會計上會計年度的影響,企業的收入確認會因具體截止性確認的快慢而產生一定的波動,從而影響具體某一個會計年度的收入、利潤水平,因此,在本次交易談判過程中,為充分表示上市公司對收購標的資產的誠意和良好的意願,參考市場經驗做法,上市公司向交易對方提出了本次交易的業績補償方案,標的公司第一年或第二年累積實現的淨利潤達當年度累積承諾淨利潤的90%以上時,即使未達到累積承諾淨利潤的100%,相關業績承諾考核可以遞延到下一考核年度。

綜上所述,本次交易作為市場化產業併購交易,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可基於各自的訴求、規劃,協商確定可平衡各自利益的業績補償的具體安排,補償義務人所作的業績預測和承諾為其預計並承諾將達到的業績目標,業績補償則作為一種利益調整機制,可由交易雙方根據各自利益協商確定,不必然與業績承諾金額相掛鉤,因此,相關披露不存在矛盾。

二、說明採用分段業績補償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於充分保護你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作為市場化產業併購交易,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可根據各自訴求,經談判後作出能夠平衡各自利益的業績補償方案,同時,在交易談判過程中,為充分表示上市公司對收購標的資產的誠意和良好的意願,上市公司亦向交易對方提出了分段業績補償的相關安排。

(下轉D7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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