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網上訴訟平臺對原告陳某與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這也是首例宣判的比特幣“挖礦機”糾紛。
在這起糾紛中,原告陳某以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停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為由,主張比特幣專用生產機器挖礦機的交易涉嫌違法,並且消費者有權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要求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全部貨款61.2萬元並且支付利息。經審理,法院認定原告向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比特幣礦機合同合法有效,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對多數人而言,“比特幣”“挖礦”都是既熟悉又陌生的詞彙。比特幣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件,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複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過程,求得特解的“礦工”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賞。
賽迪區塊鏈研究院院長劉權告訴記者,其實,這種“挖礦”與開採岩石冶煉礦物的生產活動有很多相似之處,只不過這種活動的“採礦機”是計算機通訊設備,但同樣需要消耗一定生產勞動成本。打一個通俗的比喻,挖礦的過程類似於由參與挖掘的“礦工”競猜一道數學題的答案,搶先答對的就可以獲得一定的比特幣獎勵。這也就意味著,想要挖掘更多的比特幣,就需要更強的計算機運算能力,需要足夠的計算機硬件支持和電力能源支持。
事實上,比特幣挖礦機和我們熟知的礦產挖掘設備也有相同之處,設備不僅價格昂貴,通常佔地較大,而且需要消耗大量能源,相應的維護保養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
比特幣的相關案件在我省司法審判還比較新穎,主要涉及買賣標的物的特殊性引起合同效力和合同解除的法律問題。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比特幣是互聯網技術發展後在互聯網環境中生成的虛擬物品,比特幣挖礦機則是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原、被告通過互聯網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比特幣礦機買賣合同依法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但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本案交易標的物“挖礦機”,是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本身具有財產屬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依法有效。此外,消費者通過網絡方式購物,難以直觀判斷商品質量與性能,只能通過經營者宣傳推測商品信息,由於雙方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的意思自由易受經營者非正當影響。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設立即為解決消費者在網絡購物等特定交易領域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本案中,原告陳某基於簽訂合同後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對稱事由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適用初衷。基於上述原因,原告陳某主張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退還貨款並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近年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投資及交易水漲船高,方興未艾。對於此類經互聯網技術發展後在互聯網環境中新生成的虛擬物品,相關交易存在政策與商業風險。但在在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前提下,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為有效合同,一方無權任意解除。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因此,案涉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生效合同確定的義務。
(浙江新聞客戶端 記者 吳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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