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辦取消工勤崗位,但晉升不變,可人社局認爲取消工勤崗位,不給聘,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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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責任在編辦。編辦負責定編定崗,但人員的管理和使用,是組織和人事部門根據權限進行管理,包括核定工資待遇,編辦沒有權力確定人員工資待遇。

1、定編定崗:是指機構編制部門按照一定的原則、程序和標準,科學合理地確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並在核定的編制限額內,結合工作職責,確定工作崗位。編辦核定轄區內工作單位三定,即“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確定單位的職責,根據職責確定機構性質,核定內設機構和工作崗位,根據工作崗位核定編制,核定領導職數。

2、定編定員:是指機構編制部門按照一定的原則、程序和標準,科學合理地確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並對各種崗位人員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合理的核定,並確保實有人員與批准的編制、核定的領導職數保持一致,實現人員編制效用最大化。

由以上兩個概念可以得知,核定職責、機構、編制,並按照“三定方案”科學合理地核定工作崗位,對崗位人員配備比例進行合理核定,這是編辦的職責。核定明確之後,在編制內人員具體如何配備,則是組織人事部門按其管理權限進行分配和招考,人員變動也是一樣的。

換句話說,編辦只對編制有管理權,對編制使用有監督權,但對人事沒有管理權限。不管是領導幹部,還是一般幹部、工人,其人員調整都是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權限進行。人員工資待遇也是人事部門按照個人條件進行套改。

編辦為了完成“控編減編”任務,在精簡機構和編制時,不能只減機構、編制,而不管人員調整變化,人為造成超編現象,導致原在編人員無編可用,個人工資待遇、前途受到影響。而是要對因機構、編制減少造成的非在編人員,配合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分流調整,妥善安置,維護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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