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處長二審爲脫罪 改口稱與某集團 CEO 是情人關係

證監會落馬女官員李志玲受賄案日前結束了二審。

記者注意到,二審中,李志玲換了辯護律師,更改了部分辯護意見。比如在一審時,被檢察機關認定存在向某集團 CEO 索賄行為時,辯護方稱,李志玲與該某集團 CEO 是朋友關係,屬於私人借款,而在二審中,新辯護方稱,李志玲與該某集團 CEO 是情人關係。

不過,二審法院最終未採信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維持了對於李志玲的無期徒刑原判。

二審認定的索賄金額增加

李志玲 1973 年生人,博士研究生文化,落馬前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監管六處處長,因涉嫌犯受賄罪,於 2015 年 6 月 19 日被羈押,同年 12 月 11 日被逮捕。

2017 年 9 月 27 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2003 年至 2015 年間,李志玲夥同丈夫喬東方共計收受或索取上市公司、保薦機構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 4205.07 萬元、奔馳牌汽車 1 輛、浪琴牌手錶 2 塊、面值 5000 元的資和信商通卡 11 張,判處李志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顯示,該案二審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並於 2018 年 9 月 20 日作出維持無期徒刑原判的判決。

不過,在索賄金額方面,二審的認定相比一審有所提高。

一審中,檢察機關基於賄賂金額,將李志玲受賄案分為 6 起,分別為:1. 李志玲夥同喬東方向過某索賄 800 萬元;2. 李志玲向李某 1 索要奔馳牌汽車 1 輛和 540 萬元;3. 李志玲收受鄭某給予的浪琴牌手錶 2 塊;4. 李志玲收受龐某給予的面值 5000 元的資和信商通卡 10 張;5. 李志玲收受馮某給予的面值 5000 元的資和信商通卡 1 張;6. 李志玲夥同喬東方向葉某索賄 2993 萬餘元。

但最終一審法院認定存在索賄情節的,僅李志玲向 " 李某 1" 索賄 540 萬元一起,其餘均認定為收受賄賂。

記者注意到,因為被認定為 " 索賄 ",一審法院對這筆受賄犯罪行為採取了從重處罰。一審判決書結尾有 " 李志玲向李某 1 索賄 540 萬元,對該筆受賄犯罪依法應從重處罰 " 等表述。

而在二審中,除了該筆 540 萬元索賄行為依然成立外,涉及前述賄賂經手人葉某的賄金,也被二審法院認定屬於索賄,且索賄金額增加至 3244 萬元。

雖然多認定了一項索賄行為,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不得加重刑罰,因此維持了一審的無期徒刑判決。

根據一審判決書披露,二審追認的索賄情節的行賄經手人,葉某,2014 年任某集團副總裁,"2008 年至今任總裁 ",其在該某集團主要負責集團的投資、融資、兼併重組等工作,2007 年春節後,其在集團旗下某公司再融資過程中認識了李志玲。

此後至 2014 年間,李志玲利用擔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審核四處助理調研員、副處長、處長的職務便利,為葉某所在集團的下屬公司再融資提供幫助,夥同丈夫喬東方(後二人離婚),採用以明顯高於市場價向葉某所在集團出售國畫、油畫、瓷器等物品的方式,收受賄賂。

" 從這開始,喬某和李志玲就一發不可收拾向其(指葉某)賣畫,連同第一次的瓷板畫,一共送過 5 車左右。每次送到後,其都讓秘書或司機接車。有一次接車,其正好看見了,是一輛搬家公司的車送來的。其列了清單,清單上寫明瞭這些年喬某賣給其畫的詳細情況,清單裡有畫和瓷器。李志玲、喬某給其送貨後,總催著其給錢。其這個人失眠,喬某、李志玲給其打電話要錢都是在晚上,電話一打就是很長時間,他們一打電話,其就睡不著。近幾年,其乾脆不用手機,李志玲、喬某就給公司其他人打電話,讓其回電話…… " 葉某在一審提供的證言中有這樣的表述。

一審稱是朋友,二審改稱情人

二審中,李志玲換了辯護律師,更改了部分辯護意見。

比如在一審時,被檢察機關認定李志玲向前述 " 李某 1" 索賄時,辯護方稱,李志玲與 " 李某 1" 是朋友關係,屬於私人借款,而在二審中,新辯護方稱,李志玲與 " 李某 1" 是情人關係。

對於 " 李某 1" 的身份,二審裁判書為 " 某集團 CEO",一審裁判書中稱為 " 某公司 CEO",且 " 李某 1" 的證言中有 " 因為國有企業控制公車指標,有很多車都是公司出錢辦到員工名下 " 等表述。

" 李某 1" 的證言顯示,2002 年、2003 年左右," 李某 1" 經人介紹認識了李志玲,後者當時是證監會的預審員,後來當了處長,一直負責再融資審核,再融資業務中," 李某 1" 跟李志玲打過交道,主要是找她諮詢再融資問題," 李志玲在專業知識方面很有水平,按照李志玲要求辦,再融資就不會跟證監會的要求衝突 "。

一審中檢察機關認定,2007 年至 2014 年間,李志玲利用擔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審核四處助理調研員、副處長、處長,監管六處處長的職務便利,為某公司下屬公司再融資提供幫助,收取 " 李某 1" 給予的奔馳牌汽車 1 輛,並向李某 1 索要 540 萬元。

對於索賄 540 萬元,一審中,李志玲的辯護意見包括:偵查人員是在 " 李某 1" 被羈押狀態下向其取證、" 李某 1" 基於與李志玲的朋友關係將 540 萬元借給李志玲等。

李志玲急需 540 萬元的原因,是其丈夫喬東方當時被抓了。

" 李某 1" 的證言顯示,2013 年 12 月,李志玲給其打電話,說她老公被上海市徐彙區公安抓了;2014 年 1 月,李志玲發短信說,給原告 500 萬元和解,警方就同意保釋,讓 " 李某 1" 借她 500 萬元;2014 年春節後," 李某 1" 給李志玲打電話,讓她籤借款合同,李志玲沒同意籤;2014 年 9 月左右," 李某 1" 又約李志玲見面,讓後者籤借款合同,李志玲說她是證監會工作人員,簽字不合適,要找她老公籤,就把合同帶走了,但最終也沒簽。

沒簽的原因,根據喬東方的證言,其從上海市徐彙區看守所出來回到北京後,李志玲給其一份借款合同讓其簽字,其沒簽,二人吵了起來,李志玲說其想賴賬。二人 2014 年離婚。

對於這筆聲稱為 " 朋友間的借款 ",在二審中,李志玲改口稱其與 " 李某 1" 系情人關係,540 萬元是民間借貸並非索賄。

不過,《華夏時報》記者梳理裁判書發現," 李某 1" 並不在二審時李志玲方出示證言所涉及的證人之列。

二審法院也表示," 即便李志玲與李某 1 之間確實存在情人關係,但二人並無矛盾,李某 1 更不可能存在栽贓陷害李志玲的動機 ",故 " 李某 1" 一審中的相關證言真實可信。

李志玲受賄案二審維持原判,另案處理的喬東方受賄案二審也維持了原判,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李志玲的特定關係人,被判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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