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久見!監獄服刑犯竟在獄中冒充火車司機,成功騙錢!


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詐騙犯罪也是愈發普遍,各種各樣的詐騙層出不窮,方式方法也是讓人意想不到。甚至於,監獄服刑犯竟在獄中冒充火車司機,成功騙取女性被害人數萬錢財……社會複雜,各位看官可得當心了!

活久見!監獄服刑犯竟在獄中冒充火車司機,成功騙錢!


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10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違規利用私藏使用的手機QQ聊天聯繫上岳陽市社會女性周某某後,故意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謊稱自己叫xxx,32歲,是xx火車站的一火車司機,再不斷通過QQ聊天與電話聯繫等方式,騙取被害人周某某信任,在隨後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假身份,編造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幫其師傅帶毒品被關進看守所需要協調關係、患尿毒症需要花錢等謊言,多次騙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幣共計25000元。其中:2012年10月23日騙取被害人周某某匯款5000元,2012年12月27日騙取被害人周某某匯款4000元,2013年1月28日騙取被害人周某某匯款6000元,上述3次共15000元均通過周某某卡號為6228XXXXX5215的農業銀行卡

轉帳至童某某的農業銀行卡6228XXXXX7412,童某某取現後,再通過原監獄醫院服刑罪犯李某某(已死亡)找人帶入監內交給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騙被害人周某某匯款5000元至戶名為劉某的工商銀行6222xxxxxx6417上,劉某取現後,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的安排將5000元給了被告人王某某的弟弟王某,做為王某手術後的營養費。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騙被害人周某某匯款5000元至戶名為劉某甲的建設銀行卡6227XXXXX4789上,劉某甲取現後帶至監內交給監獄二監區服刑的罪犯陳某某,再由陳某某將錢交給了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騙得上述贓款後,用於在監內打牌、吃喝揮霍花光。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某的弟弟王某於2013年12月12日代其退還了1萬元給被害人周某某。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證人劉某、陳某某、劉某甲、王某、童某某等人的證言,銀行卡交易明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明。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被害人周某某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地完畢以前又犯新罪,訴請依法判處。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方法,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對其還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周某某同時還與其他犯人聯繫,且周某某是把錢打到童某某的卡上,不能證明錢是給了他,故起訴書指控其於2012年10月23日、2012年12月27日、2013年1月28日詐騙周某某15000元錢的事實不實。經查:起訴書指控王某某於2012年12月27日詐騙周某某4000元錢的事實,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周某某農業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清單與童某某農業銀行賬戶的明細查詢單予以證明,且王某某在偵查階段對其該次騙取周某某4000元錢及周某某打給他的錢是由李某某轉交的事實均有過明確的供述,現其稱該次騙取周某某4000元錢不屬實的翻供沒有合理的理由,且與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某的該次詐騙事實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認定;起訴指控王某某於2012年10月23日詐騙5000元、2013年1月28日詐騙6000元的事實,雖然公訴機關提交了周某某的陳述、周某某的銀行賬戶明細對賬單、童某某的銀行賬戶歷史明細查詢單等證據支持其指控,但王某某對此拒不承認,且其在偵查階段的所有供述均與指控的該兩次事實在打款的時間、事由、數額等方面不能對應一致。但因從童某某處將錢轉交給王某某的中間人李某某已死亡,目前無證據證明李某某從童某某處取到錢交給了王某某,且王某某對此也不供認,目前的證據不足以形成體系證明王某某實施了上述兩次詐騙犯罪,故起訴書指控王某某於2012年10月23日詐騙周某某5000元錢、於2013年1月28日詐騙周某某6000元錢的證據不足,本院依法予以核減。被告人王某某又提出,周某某於2013年4月18日打的5000元錢不是打給他的,而是打給張某某的。經查,王某某本次收到周某某5000元錢的事實,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證人陳某某、劉某甲、周某的證言和王某某本人的供述證明,且王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也有過明確的供述,足以認定。同時,王某某在偵查階段雖然有過他將本次收到的5000元錢轉交給了張某某的辯解,但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證明其每次打錢後都確認王某某已經收到,張某某在證言中也明確稱其沒有要王某某轉過錢、王某某也沒有給過其錢。因此,王某某稱此次周某某是將錢打給張某某的辯解與在案證據不符,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王某某還提出,他在聊天的過程中沒有隱瞞或誇張自己的真實情況,周某某給他打錢是基於兩人在長期的交往下建立了一種相互依賴的戀人關係,故其不屬於詐騙。經查,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證人童某某、周某、劉某甲、劉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證明,王某某在使用手機以QQ聊天、打電話的方式與被害人周某某長期聯繫的過程中,隱瞞自己是一名正在監獄服刑的罪犯的真相,虛構自己名叫“
xxx”,是xx火車站的一名火車司機的事實,騙取周某某信任,並以出差期間生病、關進看守所需要協調關係、患尿毒症等名義,多次騙取被害人周某某的財物,對此,王某某在偵查階段也有過明確的供述,且本案案發後,王某某曾與周某某達成過由王某某及其弟弟王某退還周某某4萬元錢的協議的事實也能印證王某某騙取了周某某財物的事實,故在案證據證明被告人王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被害人周某某財物的目的,客觀也實施了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行為,從而致使被害人周某某基於錯誤的認識而自願交出財物,其行為已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對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因此,其提出的該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另經查,王某某的弟
弟王某在案發後替王某某退還1萬元贓款給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年近六十,且因疾病導致行動不便的情況雖然屬實,但王某某在原已因多次犯罪而長期服刑的情況下,又在服刑期間犯罪,主觀惡性深,上述事由不足以成為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根據規定,罪犯被裁定減刑後,刑罰執行期間因故意犯罪而數罪併罰時,至有期徒刑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經執行的刑期,被告人王某某的情況屬於上述情形,其曾被裁定減去的二年刑期不能計入已執行的刑期,應與新罪並罰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合併前罪搶劫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即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九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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