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以案釋法」「打零工」受傷可否要求賠償?

案情簡介

王某,43歲,來京務工人員,因缺乏勞動技能,平時依靠給人“打零工”掙錢,有活就幹無活就散。自2016年起,王某經常到個體戶劉某所開設的工藝品廠打零工,裝卸車輛貨物,2017年6月在卸車過程中不慎從車輛上掉下受傷,養傷期間無法正常外出打工掙錢,到沙河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諮詢能否要求對方給予賠償?

法律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所以說王某可以向劉某開設的工藝品廠要求包括治療費、誤工費等賠償,同時因王某自身作為一名成年人在工作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因此雙方可協商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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