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應稅收入誤作不徵稅收入,企業少納稅款近百萬!

「实务」应税收入误作不征税收入,企业少纳税款近百万!

「实务」应税收入误作不征税收入,企业少纳税款近百万!

1、企業基本情況

甲公司是2010年12月份成立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5000萬元,該公司主要從事鑄件產品的開發、製造和銷售業務。2018年6月,當地稅務機關對該公司2016——2017年納稅年度實施了稅務檢查。 2016年自行申報收入總額為8055萬元,繳納增值稅378萬元,自行申報應納稅所得額276萬元,繳納所得稅69萬元。2017年自行申報收入總額為8673萬元,繳納增值稅419萬元,自行申報應納稅所得額220萬元,繳納所得稅55萬元。

2、檢查情況及發現問題

「实务」应税收入误作不征税收入,企业少纳税款近百万!

檢查人員對該公司2016、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報表等相關資料進行了詳細分析,其中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報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不徵稅收入欄次企業填寫的調減金額320萬元引起了檢查人員的關注。該筆大額調減事項是因何原因發生的呢?

經詢問財務人員,財務人員解釋道,“因我公司部分廠區臨近鐵路沿線,2017年10月,由於當地鐵路線輸電線路遷改工程需要,佔用了我公司生產廠區一塊土地,為此相關部門支付了補償款320萬元。我公司因此將取得的該筆賠償款作為不徵稅收入,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對應欄次中做了納稅調減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相關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那麼,該公司按不徵稅收入處理的補償款是否滿足上述條件呢?為此,檢查人員在聽了企業財務人員解釋後,要求其提供針對該事項的相關證明資料。

財務人員提供了相關材料,檢查人員核實後發現,該公司於2017年10月16日與某鐵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協議約定,因當地鐵路線輸電線路遷改工程需要,鐵路建設集團需佔用甲公司廠區一塊土地用來建造配電站等場所,為此雙方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鐵路建設集團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320萬元。

問題到此明晰了。原來,甲公司認為鐵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央企代表的是政府部門,鐵路建設佔用公司場地屬於因公共事業建設需要,因此該公司認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款項理所應當的該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而實際上,該業務的實質是企業間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很顯然,不滿足不徵稅收入確認條件。

最終,根據相關規定,當地稅務機關對甲公司予以補徵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與其他相關稅費並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處理。

3、相關稅法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相關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三)轉讓財產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稅款繳納入庫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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