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漢陰法院:替子還債 人無信不立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誠實信用原則被視為民法的帝王條款,民法總則第七條亦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為躲債下落不明的被告、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老賴讓辦案幹警頭疼,承認債務並主動替子還債的老父讓幹警欣慰、感動。

安康汉阴法院:替子还债 人无信不立

王父系魏某訴王某寧承攬合同糾紛、向某訴王某寧買賣合同糾紛兩案件被告的父親。王父告訴幹警,生於1993年的王某寧創業失利,在外地躲避高利貸追債,只有王某寧的電話聯繫方式,兒子王某寧晚上打電話失聲痛哭,表示可能出國不歸以逃避債務。

安康汉阴法院:替子还债 人无信不立

兩案調解時,王父作為王某寧的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與兩案原告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王某寧限期償還12600元、19300元的兩筆債務。感動於王父誠信態度好,承諾每月以自己收入清償被告部分欠款,兩案原告均同意給被告王某寧一年的履行期限。

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替子允債,是為父之勇;替子還債,無法律上的清償責任,卻踐行了“誠乃立人之本”、“父之美德,兒之遺產”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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