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哪些事是需要開村民大會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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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其他答主就村民代表大會的性質做了詳細的解答了,針對這個我就不多說,主要就來具體的舉例子看看哪些事情需要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吧,不完善的地方歡迎大家再評論區補充。

總而言之,但凡涉及到村集體利益的,都需要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來商議表決同意。

1、土地權益方面

(1)比如村裡要將村民土地進行集體處理,搞股權量化;

(2)比如某村民想把自己的承包地轉讓給外村人;

(3)比如某村民想把自己的宅基地轉讓給外村人;

(4)比如農業項目徵地範圍較多的情況;

(5)村裡徵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直接補到了村集體的,由村委會代管)如何使用,具體用在哪些方面等;

(6)村裡其他集體土地的經營方案的確定;

(7)把村裡的多餘土地發包給村裡沒有土地的人。

……

2、其他集體資產類的處理方面

比如村裡廠的收益分配,要拿村集體資產去銀行作抵押之類的。

3、農業補貼處理問題方面

農業補貼有補貼到農戶的也有補貼到村的,那麼針對補貼到村集體的這些補貼要怎麼處理,也得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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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農村哪些事是需要開村民大會決定的?

對於生活在農村的廣大村民朋友來說,有些事情是必須弄清楚的,因為關係到自身的利益問題,自己的利益或者集體未來的利益都需要全體村民共同維護,不能讓個別人的決策代替了全體村民的意志,這就是為什麼農村有些事的決定權是需要通過召開村民大會來決定的,那麼具體都有哪些事需要開村民大會決定呢?

其實在現在的農村,真正的召開一次村民大會是非常非常困難的一件事,為什麼這麼說呢?我們這裡剛剛經歷了村委會的換屆選舉,選村主任應該是所有村民都關心的大事吧,它關乎未來幾年村上是否能夠發展的更好,是否能夠選出一個帶領大家致富的領頭雁,可當下農村,平時在村裡的都是老人小孩加婦女,大多數男勞動力都外出務工,或者說有見識有思想有主意的人都不在村裡,召集村民開會非常困難,而且一般村民大會上表決的事情能夠符合法律條件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參會人數達到應參會村民半數以上,另一個就是參會人數中同意某一件決定的人數超過半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18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由本村十分之一村民或三分一村民代表進行提議,村民委員會召集,提前10天通知參會村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在農村,大多數事項的決定都是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來決定的,真正召集村民會議的次數非常的少,因為召集難度大等客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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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其實有很多事,是需要召開村民大會決定的,這也是為民保障農民群眾的決策權。這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也有相關規定:

除了《村民委員組織法》所規定的需外,凡是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也都需要召開村民大會決定,如:村幹部報酬、村集體土地的承包和租賃、村集體資產處置、低保五保戶的認定、精準扶貧戶的納入和退出等,都要實行民主決策,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併、範圍調整(包括換屆選舉),也需要經村民大會討論同意後,才能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當然,召開村民大會決定的事項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級民主決策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村民會議,這種形式就是需要年滿18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二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另一種則是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也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民代表會議等同於村民會議,畢竟一有事就讓全村的村民都參與會議,不符合實際,也較繁瑣。


農村一山貨


大家好,我是鄉村人家樂,希望大家給予支持關注。關於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的一些程序和大家探討。村裡有哪些事需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籠統的說,就是涉及本村發展的方方面面的事情。比如說修橋,修路、土地發包以及引進項目等等,(在這裡就不一一表訴了)都涉及集體,村民的根本利益。具體的程序是,首先是該項目提意人向村裡提出動意(具體就是向村支書或者村裡的幹部)。村裡在村支書主持下,召開支委會,也可擴大到村委會委員和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參加。會議通過後,由相關村幹部就該事項進行前期準備工作。包括該事項的目的、意義以及投資金額等項做好預案。在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做出決議後,在進行合理改動。召開村民代表會後,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把該事項上報鄉鎮經管站和政府審批。獲得批准後,實施。還有村委會換屆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以上就是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的基本程序,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和鄉村人家樂溝通。





鄉村人家樂


農村那些事需要開村民大會決定?上善若水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什麼人可以參加村民會議,怎樣召集?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村民會議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甶村委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二:參加會議人員。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做的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的規定,依照其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三:哪些事項需要招開村民會議。

(一)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撒消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的不適當決定。

(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1):本村享受務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2):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5):村集體項目立項、承包方案。

6):宅基地使用方案。

7):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及分配方案。

8):以借貨、租賃或者其它方式處分集體財產。

9):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總之村民委員會在做出任何決定時,都應該召集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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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吃過晚飯,銅鈴一響,全村到場。大事小事一起暢談,全村老少爺們兒其樂融融。

選舉村長,村支書方面,選人品好,有點知識的去做,一致表決通過,一做就是幾十年,老村長,老支書就是這麼來的。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一些重大的村務活動,如選舉村民委員會,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討論通過村民自治章程,村收入分紅,風氣教育等,都需要全村十八歲以上,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參加。

但是,似乎覺得村裡並不是那麼的按制度來做,國家也在加大力度治理底層村幹部,希望能得到成效。



莊稼人生活圈


農村哪些事是需要開村民大會決定的?

目前來看,農村只有選舉產生村委會的時候,需要召開村民大會,除此而外,大多由村民代表大會就代行村民大會的職能了。

其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有許多大事是需要通過村民大會來決定的,比如,村幹部誤工補貼和工資待遇,農村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方案,農村集體收益分配,等等等等。但因為召集村民會議難度很大,而且沒有過半數的村民參加會議,會議就無效,所以不少地方就用村民代表會議代行村民大會的職能了!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成員和全體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一般在村委會選舉產生以後,由村委會主持選舉,以戶代表的形式推選產生,一般以村民小組進行。個別地方會在村委會選舉以前產生,由選委會選舉產生。村民代表任期與村委會任期相同。

所以題主想參與討論決定村級大事的話,可以說服動員鄰居們推選你為村民代表。

個人理解,歡迎大家批評交流。

【關注村姑說村事,我們有緣再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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