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八歲少女被拐賣,卻把人販賣了………

未滿十八歲少女被拐賣,卻把人販賣了………

來源 | 綜合央廣網、安徽衛視

這是一個真事兒:

一名未滿18週歲的高中畢業女生拐賣了要拐賣她的人販子,一審被判3年,二審判免於處罰。

以前我們總是聽說:

誰誰家的孩子被拐賣了

但是接下來要說的一件事是:

絕對讓你吃驚:

未滿18歲少女被拐賣,卻把人販子賣了~

這個小女生名叫劉慧,剛高中畢業,還未滿18週歲。她去城裡玩,準備回家,在車站被小偷把錢包偷走了。她發現錢包沒了,就喊:“我的錢包丟了,誰把我的錢包偷走了?”

這時有一個衣著華麗,三十多歲的漂亮女人走到她身邊,對她說:妹子,你錢包丟了,你要去哪啊?劉慧就說自己要回家,說了家在的地方,說沒錢買車票了。

這女人說,真巧啊,我也是那裡人,咱們是老鄉,我給你買車票吧。

劉慧說,謝謝大姐啊,你真好啊,我回家就把錢還你。

那女人就說她叫劉梅,幫劉慧買了車票,跟她一起坐車回家。劉梅說她在城裡老公家開的公司裡上班。

到了縣城,下了車,劉梅說舅舅家在這讓劉慧陪她去一趟再回家,劉慧想自己還要再坐汽車,然後再走一段山路才能到家,人家給自己掏錢買了車票,再說自己現在 也沒錢買汽車票啊,就同意跟劉梅去了。

到了劉梅舅舅家,院子房子挺不錯,劉梅舅舅把她們接進去了,劉梅舅媽卻出去了。他們在屋子裡說會話,舅媽回來了,還帶回來一抽吧乾瘦髒夕夕的男人,那男人一進屋就盯著劉慧看,一會,劉梅就對劉慧說,妹子,我跟舅舅說點事,你先到那屋去休息一下。然後就把劉慧帶到另一個房間裡,讓她在床上休息。

劉慧自己在房間裡,感覺不對勁,那個髒夕夕男人怎麼一直盯著自己看,哎呀,不會是遇到人販子要把我拐賣了吧。

她一推門,被從外面鎖上了。她想這可怎麼辦,看到房間連著儲藏室,就到儲藏室,搬了凳子站上面從儲藏室的窗戶縫隙正好看到那個房間。

她看到對面房間裡,劉梅說,水靈靈多好的啊,那個髒夕夕的男人問劉梅多少錢,討價還價後定4000塊。劉梅說大白天不好直接帶走,等天黑給他送去。男人走了。

劉慧躺在床上裝睡覺,劉梅進來了,說要帶她出去串門。

劉慧趁機跟劉梅講,自已有三個好姐妹,也都沒考上學,而且四人曾講好,有福同享,所以她想讓那三人跟她一起去工作。

劉梅想,自己又能多賺三個人的錢,是筆好生意,就同意了劉慧,帶她離開了這裡並坐車跟她去了她家所在的鎮上。

到了劉慧家在的地方,劉梅住進一家招待所,讓劉慧去找她同學,劉慧離開招待所,心想,自己可算自由了,她想去報案,可是一想自己也沒證據,要是劉梅就不承認也沒辦法啊,可是就這樣也不甘心,想報復一下人販子。這時她看見路邊有一個一隻眼的男人在外面攏了一堆火正烤火。

她就跟那個男人搭話,說:大叔,你怎麼不把柴火報屋裡去烤啊,那男人說,抱進去多麻煩啊(看這懶的)。

劉慧說,大叔看你挺悠閒的,你孩子一定挺孝順你吧。一隻眼說,我哪有孩子,老婆還沒有呢,看我長這樣,誰跟我呀。劉慧壓低聲音說有錢還娶不到老婆嗎,可以買呀。一隻眼說,上哪買啊,劉慧說我認識一個三十多歲的女人長的很漂亮,你願意就介紹給你認識。

一隻眼說那太好了,行,你要多少錢啊,劉慧說,給我個路費當介紹費就行了,五六百塊錢就行,可是她要是看到你不願意怎麼辦呢?一隻眼說,你把她領到我這來剩下的就不用你管了。

劉慧回到招待所見到劉梅對她講自己事先想好了的瞎話:大姐,我跟我同學說了,她們都可高興了,很願意跟我一起去你那裡,可是她們父母不太同意,非要讓你去一趟,你去見見他們跟他們講講吧。

劉慧就把劉梅帶到一隻眼那裡,說大叔來客人了,招待一下吧,一隻眼出來把她們接進去了,劉慧對劉梅說,大姐,你先坐一下,我把同學和她們父母全找來。

劉慧出來了,一隻眼跟她出來給了她五百塊錢,劉慧就回家了。回到家,劉慧見到父母,就哭了,把自己今天的遭遇講給父母聽,父母對劉慧說,咱們得去報案。於是就去了派出所報案,民警聽完劉慧講的經過,對她說,謝謝你來給我們報案,但是你賣了她,我們也要拘留你。警察帶著劉慧找到一隻眼家,可是隻有一隻眼自己在家裡,劉梅並不在那裡了。

原來一隻眼也是個人販子,他把劉梅QJ瞭然後賣給了同村的一個光棍李大拐(哈哈 ,人販子遇到人販子!)。警察後來找到了劉梅她們。

檢察院對這系列人犯提出起公訴,劉梅專門從事拐賣婦女兒童,已經拐賣五六個了,被判無期徒刑;“舅舅”、“舅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獨眼龍以QJ罪、拐賣婦女兒童罪被判18年;李大拐收留被拐婦女,被判兩年。

劉慧因拐賣婦女罪也被判了三年,其父母不明白,找到法院。一位法官解釋說,拐賣婦女兒童,最低也要判五年 ,判了三年,已經是從輕了。劉慧父母不服,找了律師,提起上訴。

開庭時,律師列出三條,一是劉慧犯罪時不滿十八週年,犯罪的第二天才是她十八歲生日,應該以教育為主,懲罰為鋪;二是她主觀惡意性不大,只是為了報復,不是謀利;三是有重大立功表現,幫助公安抓住四個人販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決定對劉慧批評教育,不再判刑。

法條鏈接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6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偷盜嬰幼兒”。

2.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3.以介紹婚姻為名,採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4.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婦女串通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5.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排查來歷不明兒童或者進行解救時,將所收買的兒童藏匿、轉移或者實施其他妨礙解救行為,經說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的“阻礙對其進行解救”。

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又組織、強迫賣淫或者組織乞討、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等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7.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8.出於結婚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出於撫養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員、親友參與的,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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