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法院受理翔盛高新公司破產清算裁定書

宿豫法院受理翔盛高新公司破產清算裁定書

宿豫法院受理翔盛高新公司破產清算裁定書

宿豫法院受理翔盛高新公司破產清算裁定書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8)蘇1311破申21號

申請人:宿遷市金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青海湖路17號。

法定代表人:冒酉飛。

被申請人:江蘇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宿遷市宿豫經濟開發區運河大道與汪陸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沈柏祥,該公司董事長。

2018年8月20日,宿遷市金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資公司)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江蘇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盛高新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24日裁定本案由本院審理。本院於2018年8月26日向翔盛高新公司送達了通知書。翔盛高新公司在異議期內未向本院提出異議。

本院查明:翔盛高新公司系由宿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成立於2010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沈柏祥,註冊資本30000萬元。住所地為江蘇省宿豫經濟開發區運河大道與汪陸路交叉口。現有股東3名,為浙江翔盛(出資比例89%)、宿豫經濟開發區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出資比例10%)、沈柏祥(出資比例1%)。

又查明:2016年12月23日,翔盛高新公司與案外人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簡稱渤海銀行杭州分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壹億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同日案外人江蘇洋河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河集團)與渤海銀行杭州分行簽訂《保證協議》,為上述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同日,渤海銀行杭州分行向翔盛高新發放貸款壹億元。貸款到期後,翔盛高新公司無力償還,渤海銀行杭州分行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判決洋河集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洋河集團於2018年7月10日向渤海銀行杭州分行代償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律師費、訴訟費合計111225676.54元。

2018年7月17日,申請人融資公司與洋河集團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洋河集團將因代償產生的債權全部轉讓申請人融資公司,並於2018年7月25日向翔盛高新公司送達《債權轉讓通知書》。

再查明:翔盛高新公司因受自身生產經營問題影響,已於2014年4月停產停業。

本院認為:翔盛高新公司的登記機關雖為宿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但其住所地在本院轄區,且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2018年8月24日裁定本案由本院審理,故本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洋河集團作為擔保人,其在為債務人翔盛高新公司向債權人渤海銀行杭州分行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翔盛高新公司主張權利,後洋河集團將上述債權全部讓與申請人融資公司,融資公司有權向債務人翔盛高新公司主張權利,但翔盛高新公司未能向融資公司清償債務,並且現已停產停業,確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翔盛高新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融資公司提出對其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受理宿遷市金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江蘇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審 判 長 楊立江

審 判 員 錢月梅

審 判 員 侯順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書 記 員 鄧 曼

編輯 | 周旭 周孟韜 審核 | 李振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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