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遭單位否認是其員工,勞動關係還能認定?


未籤勞動合同遭單位否認是其員工,勞動關係還能認定?


如果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又否認你是其公司員工,那樣勞動關係還能認定嗎?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簡介

白某某主張其自2010年11月經某宏一公司(以下簡稱“宏一公司”)員工劉某宏介紹到宏一公司工作;宏一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亦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每月工資1500元。

白某陳述:工作地點是駕校前方100米左右的一個平房大院,外面有牌子,公司的車間有好幾個房間,開始其在裡面從事雜工,後由公司安排調到大門旁邊房間,跟隨一姓馮的師傅學習操作數控折彎機;2010年12月16日上午9時左右,在操作數控折彎機時被切掉左手的三個手指,當時宏一公司副總(同時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兒媳)王某霞及公司會計將其送往北京市積水潭醫院救治,王某霞結清醫療費後將病歷帶走,後宏一公司拒絕為其辦理工傷認定。

各方觀點

白某認為其在2010年11月至2010年12月16日期間與宏一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後者該為其依法辦理工傷認定。他提供證據為:

(1)積水潭醫院病歷及診斷證明書,病歷顯示白某某就診日期:2010年12月16日受傷原因及經過:折彎機傷,電話:1360127****,填寫人:王某霞。

(2)楊某、嶽某某的書面證言,該兩人在證言中稱白某某與其一起與2010年11月3日到宏一公司打工,2010年12月16日上午在操作機器被機器切掉三根手指,被老闆送到醫院。

(3)劉某宏證言,內容為:今有我劉某宏把白某某介紹到北京宏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原北京西埠機械廠工作;白某某稱劉某宏仍在宏一公司工作且身患癌症,不方便出庭。

宏一公司否認與白某某存在任何勞動及勞務關係,其對白某某的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但稱病歷上簽名非王某霞本人書寫;對證據二真實性不予認可,楊某、嶽某均非該公司員工;對證據三經與劉某宏瞭解其沒有介紹白某某到該公司工作,也沒有給白某某證明,對真實性不予認可。

爭議焦點

白某某與宏一公司自2010年11月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觀點:其一,本案中白某自述在宏一公司工作期間,在操作數控折彎機時被切斷手指,由王某霞及會計送往醫院救治。據當日病歷,白某受傷原因確為“折彎機傷”,簽字人為“王某霞”且留有王某霞本人電話號碼;經法院核實,宏一公司確有數控折彎機設備,而王某霞自認為副經理,其雖否認白某在公司工作以及自己送白某去醫院救治,但未能就病歷中姓名及電話做出合理解釋。病歷由對雙方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開出,內容具有客觀真實性,病歷反映出白某與宏一公司存在關聯

其二,一審法院前往宏一公司實地調查時,白某向法院指認了辦公室的人員為公司會計,且王某霞證明此人確為公司會計,且此人拒絕針對本案相關情況對其作出的詢問。上述事實表明白某對公司情況是瞭解和熟悉的,另一方面,該會計作為宏一公司管理的工作人員,拒絕回答詢問應由宏一公司承擔不利後果。

其三,本案中白某於庭審陳述了宏一公司內宿舍、車間、庫房、數控折彎機等廠房措施的位置與實地調查結果相符,在

一定程度上證明了白某對宏一公司內部情況的熟識

一審法院認為上述三方面已經形成證據鏈,可以證實白某系在宏一公司工作期間操作數控折彎機時受傷,從而進一步證實其與宏一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鑑於宏一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就白某入職時間提供證據佐證,故一審法院採納白某意見,即認定其系2010年11月入職。

據此判決確認北京宏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白某自2010年11月至2010年12月16日存在勞動關係。

二審法院觀點:一審法院依據法律規定,遵循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了判斷,得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結果。理由充分,予以維持。

這個真實案例告訴我們,即使企業與員工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那麼企業應當承擔的義務一項也少不了,反而不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及時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成本很高,得不償失。

所以我們建議企業應規範用工管理,這樣既能讓員工更有安全感、歸屬感,又能減少違法成本,更有利於企業長足發展。

備註:〔1〕一審案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1) 海民初字第12050號;二審案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 一中民終字第130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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