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檢查機構不得將愛滋病的檢查結果告知患者的伴侶(包括已婚和婚前檢查),這種規定是否合理?

用戶5547770233


題目的意思是不是“檢查機構不得將進行艾滋病檢查,但結果為陰性的檢查者身份信息告知伴侶”?

如果是這個意思,那是有合理性的,因為一般去檢查艾滋病的人,肯定是生活作風出了點毛病。如果大家關注這個問題,就應該知道,在高危性行為之後,很多心理素質不強的人,會因為“恐艾”出現持續低燒等艾滋病早期症狀,但其實他們並沒有中招,沒有被傳染。總之,只要去查了,他們在等待檢查結果的時間裡,就備受煎熬。

如果結果是陰性的,檢查機構對檢查者的身份保密,對檢查者的性伴侶(已婚的或未婚的)是不公平的,但是對檢查者的個人隱私保護也不能被忽視,所以這個問題見仁見智。

如果檢查結果是陽性,那麼題目中的觀點就是錯誤的

舉個例子,《甘肅省艾滋病檢測陽性結果告知工作規範(試行)》就明確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本人必須在得知陽性結果一個月內,告知配偶或與其有性關係者。

其他的身份也有類似的規定。可以自行百度。

如果感染艾滋病後,還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是犯罪麼?

順著題目中的問題延伸下去,其實這個問題更有意思。

刑法規定有傳播性病罪,但是這個罪名的適用有很大爭議。

一是罪名本身的描述沒有“艾滋病”,只是羅列了“梅毒、淋病”。

那麼艾滋病是不是也算“性病”?這個問題現在基本有定論了,根據舉輕以明重的法理,比“淋病、梅毒”更為嚴重的艾滋病,當然是性病。

二是隻有通過賣淫、嫖娼傳播艾滋病才構成這個罪。

換言之,一夜情、強姦這些行為,即便艾滋病患者傳播了病毒,也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三句不離法的懷埠


檢測機構不告知是沒問題的,但是伴侶有強制告知的機制(由疾控執行),現在執行的很不好。所以中國的感染人數一直在增加,普通民眾感染率越來越高。上過一個美國疾控那邊專門負責告知的官員的課,美國的艾滋感染率得到控制,和他們的告知執行的好有很大關係。他們那邊的告知人員在確認艾滋感染者後,會慢慢的讓感染者告知他自己的性伴侶,讓他自己聯繫他能聯繫到的,他們會一直跟蹤和勸說感染者讓他來告知,如果遇到特別強硬的感染者,他們有強制告知,強制告知已知的性伴侶。國內前幾年在告知方面執行的很不好,因為很多感染者知道自己感染了就玩消失,就是找不到人了。有些農村的,直接威脅疾控的,要是告知他老婆就砍死疾控全家,他反正是不要命的了。近兩年不知道了,畢竟我也幾年沒做相關工作了。



這不是明擺著耍我們,要我們得艾嗎?曾經有消息,男人與女人結婚,婚前檢查過,後來,男人發現自己身體不適,去檢查發現得艾滋,妻子是罪魁禍手,醫院既然沒查出來,而且,妻子是在結婚前就有艾滋。我她媽的坑人啊!


參禪悟道(道佛雙修)


當然沒問題了,你都去婚檢了,你當然要交換體檢報告啊。這是你倆的事,又不是醫生的事。

醫生只負責檢查,出具結果,解釋問題。至於這體檢報告給誰看,體檢人具有絕對權力。

所以說,這是你倆的問題,並不是說你倆去婚檢了你就有權利要醫生透露給你信息。

與其責備醫生,不如自己去問另一半要報告看!!!別讓醫生承擔醫療問題以外的責任。

至於有什麼問題,醫生當然會給你解釋清楚,這個沒有疑問。


sAviOr本座


我個人覺得不合理,雖然有保護隱私,但是這個病有它的特殊性。

舉個其它例子,假使體檢時檢測到一方又感染了“天花”,那請問你把他/她隔離還是不隔離???

隔離不就等於告訴了所有人,不隔離這個可要傳染很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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