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惡務盡│南康區饒豐明等17人涉黑案今日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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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恶务尽│南康区饶丰明等17人涉黑案今日一审宣判

(庭審現場)

10月12日,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對饒豐明等17名涉及黑社會性質犯罪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3年6個月不等,並處沒收財產共計95萬元,罰金60萬元,追繳犯罪所得12.5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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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以贛州市南康區人饒豐明為首的犯罪團伙存在成員較多、骨幹成員固定、其他參加者眾多、層級分明、組織結構嚴密等犯罪集團特點,犯罪團伙成員達17人。在饒豐明的統一策劃、組織、領導下,形成了穩定的犯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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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

該犯罪組織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惡名遠播。經統計,從2014年起,該犯罪組織共實施19起犯罪,其中開設賭場1起、敲詐勒索2起、故意傷害6起、聚眾鬥毆1起、尋釁滋事8起、妨害公務1起,致16人受傷,其中重傷2人,輕傷7人,輕微傷7人,損毀他人財物31189元。

該組織還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對眾多債務人實施跟蹤、恐嚇、毆打等暴力逼債違法行為,使眾多被害人無心生產、工作,嚴重影響當地的經濟生活秩序,同時打擊其他討債人員,稱霸一方,對收債行業造成重大影響,給當地群眾造成恐懼心理,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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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人員)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饒豐明等17人構成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該案17名被告人還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定罪處罰。一審法院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等數罪併罰,判處首要分子饒豐明有期徒刑20年。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等數罪併罰,判處首要分子陳有有期徒刑15年。其餘15名骨幹成員和一般參與者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其它罪行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至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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