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武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訴訟進展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797 證券簡稱:中國武夷 公告編號:2018-137

債券代碼:112301 債券簡稱:15中武債

中國武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訴訟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016年7月16日和20日,中國武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武夷”、“公司”)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和巨潮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關於訴訟進展的公告》和《關於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16-081、82)。2016年7月14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廈門中院”)扣劃中國武夷在華夏銀行福州分行存款4857756.03元,公司提出異議。現就上述訴訟事項進展情況披露如下:

一、簡要介紹本次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廈門中院(2018)閩02執異92號《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92號執行裁定書”),駁回公司2015年10月19日和2016年7月18日向廈門中院送達的《執行異議書》和《關於扣劃中國武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857756.03元存款的執行異議》。2018年10月9日,公司就廈門中院的上述裁定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公司認為,92號執行裁定書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一是本案抵押物的變賣程序存在嚴重違法,變賣價格遠遠低於抵押物市場價值,公司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二是廈門中院裁定中止執行後,在未通知公司的情況下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嚴重損害公司合法權利;三是公司在抵押物被低價變賣過程中不存在過錯,變賣造成的損失不應由公司承擔。

廈門中院裁定中止執行後,對本案抵押物進行拍賣和變賣的行為未通知作為擔保人的利益相關方中國武夷;《房地產估價報告》有效期6個月,抵押物變賣時已過期2年多,變賣時未重新評估;抵押物市場價格大幅上漲,僅廈門中院於2002年3月6日委託廈門均和評估諮詢有限公司評估九州大廈的第四層商場3620.54元/平方米,較2001年10月抵押物九州大廈第二層、第三層的評估價上漲近1000元/平方米;抵押物變賣價格遠低於市價,抵押物變賣價僅相當於2002年3月同類物業評估值的6折,更何況2004年5月14日轉讓時同類物業的市場價格又大幅上漲。上述諸多事實表明,案件的執行未能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立法和執法宗旨。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以下簡稱“廈門建行”)訴廈門聚泰房地產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聚泰”)1999年2月借款1600萬元及利息和中國武夷擔保案,要求本公司承擔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廈門九州大廈第二、三層商場(5113.48平方米)之外的連帶清償責任。上述債權幾經轉手,現債權人為莆田市融信貿易有限公司。

廈門中院92號執行裁定書顯示,“本院查明:2001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01)廈經初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即本案執行依據,判決:聚泰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廈門建行貸款本金1600萬元以及利息、罰息;如聚泰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義務,廈門建行有權依法以聚泰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即廈門市九州大廈第二、三層商場進行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武夷公司對聚泰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價值不足清償聚泰公司尚欠廈門建行的上述貸款本息之外的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生效後,廈門建行於200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在執行本案過程中,於2001年9月29日委託評估公司對聚泰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即廈門市九州大廈第二、三層商場進行評估。2001年10月25日,評估公司作出評估報告,九州大廈第二、三層商場評估價為1385萬元,建議拍賣底價為969.5萬元。2001年10月27日,本院以本案抵押房產涉嫌走私為由(涉及420走私案件)裁定本案中止執行。2001年11月2日,本院委託廈門中正拍賣行對本案抵押物進行公開拍賣,拍賣保留價為抵押物評估價的8折,即1108萬元。2001年11月至12月間,廈門中正拍賣行以1108萬元為起拍價,四次公開拍賣該抵押物均未能成交。2002年1月16日,本院徵詢廈門建行是否申請降價繼續拍賣。廈門建行認為再降價損失會很大,不同意再降價拍賣。2004年2月13日,廈門建行向本院徵求對本案抵押物變賣的意見。本院告知若變賣價格不低於最後一次拍賣保留價,法院會尊重各方當事人的意見。2004年5月14日,廈門建行、聚泰公司和案外人臺灣立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臺灣立信公司)告知本院其已達成變賣協議。2004年10月21日,聚泰公司與廈門立信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簡稱廈門立信公司)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協議,聚泰公司將九州大廈第二、三層和二十二層以1518萬元(本案抵押物九州大廈第二、三層對應變賣價格為1113.87萬元)出售給廈門立信公司。

2004年6月28日,廈門建行將本案債權轉讓給信達公司,2004年11月29日信達公司將本案債權轉讓給東方公司。2005年8月18日,東方公司收到廈門立信公司支付的購房款1518萬元。2005年9月27日,本院根據廈門立信公司和聚泰公司的申請向東方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東方公司協助將九州大廈第二、三層和二十二層解除抵押手續,以利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後上述抵押資產過戶至廈門立信公司名下。

2006年4月5日,廈門建行向本院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本院經審查後裁定將本案申請執行人變更為東方公司。2006年8月21日,東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查封申請,要求凍結武夷公司銀行存款或財產1461.28萬元。2006年8月30日,本院凍結了武夷公司三個銀行賬戶。2006年9月23日,武夷公司以變賣未經其同意,變賣價低於市場價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並以凍結其基本賬戶影響其經營為由申請解除對武夷公司銀行賬戶的凍結。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查後,建議執行法官組織當事人、買受人協商解決。2007年2月9日,本院組織當事人協商未果,於同日解除了對武夷公司上述賬戶的凍結。

2014年6月30日,本院依東方公司與融信公司申請,裁定將本案申請執行人變更為融信公司。2014年7月30日,武夷公司收到上述主體變更裁定後再次提出異議。本院審查後認為,武夷公司的異議根源系針對2004年至2005年期間本院同意變賣抵押物的執行行為是否正確而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中正確適用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204條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對於2008年4月1日前發生的執行行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訴,按監督案件處理,故本案不屬執行異議審查範疇。此後,武夷公司認為本案已過申訴期限,不可能提出申訴,便以信訪的方式,多次要求本院裁定終結本案執行程序。

2014年7月14日,融信公司向本院申請繼續執行本案。2015年9月29日,本院依法裁定凍結了被執行人武夷公司銀行賬戶。武夷公司據此再次向本院提出異議。2016年7月14日,本院扣劃了武夷公司銀行存款4857756.03元至本院賬戶,同時解除了對武夷公司所有賬戶的凍結。目前該筆款項仍在本院賬戶中。”

三、判決或裁決情況(適用於判決或裁決階段)

廈門中院於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閩02執異92號《執行裁定書》,駁回公司提出的執行異議。公司於2018年9月30日收到該執行裁定書。

廈門中院92號執行裁定書顯示,“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必需依法執行,而所依據的法律應該是行為當時的法律。針對各方當事人的意見,結合本院查明的事實,依據當時的法律、法規,本院對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分析如下:一、本院在執行本案過程中,雖於2001年10月27日裁定本案中止執行,但只要案件具備繼續執行的條件,人民法院即可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案件的執行。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案件恢復執行,無需針對該恢復行為另行製作法律文書,亦無需再行通知被執行人已恢復執行。因此,本院在恢復執行本案後,依法委託評估、拍賣本案的抵押物,程序並無不當。武夷公司以其不知案件恢復執行為由,否認後續執行程序的合法性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二、本院受理本案後,於2001年9月29日依法委託評估機構對本案抵押物的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機構於2001年10月25日作出評估報告後,本院以評估價的8折即1108萬元,委託廈門中正拍賣行在2001年11月至12月期間進行了四次公開拍賣,但均流拍。也就是說,本院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內已依法委託進行了四次的公開拍賣。這四次流拍的結果也充分證明了該價格並不為當時的市場所接受。在當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拍賣流拍後需於多長時間內啟動變賣程序,評估報告過期後需如何處理的情況下,本院於2004年2月13日答覆廈門建行只要不低於最後一次拍賣保留價,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已是儘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況且,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誰都無法準確預見房地產市場的行情走勢。而儘快處分抵押物既能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能減少債務人的利息損失,在當時應是一個雙贏的選擇。因此,武夷公司關於本案抵押物變賣時沒有有效評估報告,變賣前未經拍賣程序的觀點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信。三、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及實務操作流程,變賣標的物的價格是由各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的,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為防止損害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僅限制當事人不得低於公開拍賣保留價進行變賣。本案執行標的物系被執行人聚泰公司所有,且系申請執行人廈門建行之抵押物,所有權人在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之後,有權處分本案抵押物。武夷公司系本案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抵押物處置後不足清償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聚泰公司對抵押房產的處置結果將直接影響武夷公司的責任承擔,因此,抵押物的變賣以告知武夷公司為妥。但是,作為連帶責任擔保人,武夷公司並無權決定本案抵押房產的處置,也沒有法律規定要求抵押權人與主債務人在變賣抵押物時須取得連帶責任擔保人的同意。因此,本案抵押物的變賣未經武夷公司同意並不違反當時的法律規定。廈門建行與聚泰公司互相配合,尋找變賣財產的買受人,是其積極維護自身權益的表現,不能據此認定廈門建行擅自變賣抵押物,放棄抵押權利。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本院亦不能認定廈門建行、聚泰公司與案外人惡意串通,損害武夷公司的合法權益;更不能因買方負責人為賴運金,賣方負責人為賴運興,姓名相近,且均為臺灣人,即認定雙方存在關聯交易。當然,本案異議審查程序審查的僅是當時變賣的程序是否合法,武夷公司若認為廈門建行、聚泰公司賤賣抵押物,造成其損失,可在損失確定後依法另行主張,不屬於本案執行異議程序審查範疇。四、2006年8月30日,本院凍結了武夷公司的銀行賬戶。武夷公司以變賣未經其同意,變賣價低於市場價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並以凍結其基本賬戶影響其經營為由申請解除對其銀行賬戶的凍結。2007年2月9日本院在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解除了對武夷公司的凍結。應當明確,當時有關執行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因此,本院在收到有關材料後組織雙方進行協商是為了問題的妥善解決。當協商未果時,本院為了保護武夷公司正常經營並避免對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暫時解除對武夷公司銀行賬戶的凍結,並不能據此視為終結本案執行程序或本案不再繼續執行。申請執行人東方資產公司之後未請求繼續執行,從法律性質上,也不能認定其已放棄債權或放棄執行,因為放棄權利在法律上是需要明示的。事實上,東方公司將債權再次轉讓給融信公司,也表明其並未放棄執行本案債權。五、本案應繼續執行的具體數額,應待本案是否需繼續執行這一前置問題解決後才能確定,不在本執行異議案件的審查範圍。

綜上所述,被執行人武夷公司的異議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國武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

四、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除上述訴訟外,本公司沒有其他應披露的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上述事項,預計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六、備查文件

1、廈門中院2018年9月19日出具的《執行裁定書》。

特此公告

中國武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10月12日

證券代碼:000797 證券簡稱:中國武夷 公告編號:2018-138

2018年度前三季度業績預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期業績預計情況

1.業績預告期間:2018年1月1日-9月30日

2.預計的前三季度經營業績: (虧損 (扭虧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3.預計的第三季度經營業績: (虧損 (扭虧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注:按2018年9月30日股本1,310,622,676股攤薄計算。

二、業績預告預審計情況

本次業績預告未經審計。

三、業績變動原因說明

公司2018年1-9月業績預計較上年同期增長70%-100%,主要是由於報告期出售香港九龍土瓜灣區北帝街111號1#-4#地鋪及閣樓收益約6,500萬元及匯兌收益增加所致。

四、其他相關說明

上述預測為公司財務部門初步估算,公司 2018年前三季度實際盈利情況以公司 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披露的數據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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