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死12傷!煙臺鑫廣綠環「12·12」危廢處置中毒事故調查報告出爐!

2017年12月12日18時57分許,位於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煙臺開發區)的鑫廣綠環再生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在處置危險廢物過程中發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450萬元。

事故發生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領導相繼作出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救治傷員,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嚴格危廢處置安全管理,保護群眾的環境權益和生命安全;環保部門要加強環境汙染檢測,嚴防有毒物質再次傷害。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對該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省安監局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調查和處理等工作。煙臺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相繼趕赴現場對傷員救治、事故善後和事故調查等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 236 號)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於 2017年12月13日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監局牽頭,原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環保局、市商務局和煙臺開發區管委有關負責同志和人員組成的煙臺市人民政府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鑫廣綠環再生資源股份有限公司“12·12”較大中毒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青島市政府和市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檢測鑑定和分析論證,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及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及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一)鑫廣綠環再生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1.企業概況

鑫廣綠環再生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廣綠環公司)成立於2004年3月5日,位於煙臺開發區開封路8號,法定代表人黃尚渭,總經理蔡水源,註冊資本36032.24萬元,佔地700畝,員工610人。該企業主要從事危險廢棄物的回收、處置、綜合利用及銷售和普通廢棄物的回收、再利用及銷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拆解、再利用及銷售等。

鑫廣綠環公司在青島市的危險廢物業務拓展由該公司駐青島市辦事處負責,併為駐青島市辦事處提供一輛號牌為魯 F68760 的危險貨物運輸車,用於在青島市的業務。

2.資質情況

鑫廣綠環公司分別於 2015 年 2 月 4 日取得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魯危證 0066 號),核准經營方式為收集、貯存、處置,經營危險廢物類別及規模為焚燒 8589 噸/年(HW04-HW08、HW11-HW14、HW16-HW17 等)和破碎、分選等,有效期至 2017 年 7 月 13 日;2015 年 2 月4 日取得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魯危證 66 號),核准經營方式為收集、貯存、處置,經營危險廢物,類別及規模為中和、精(蒸)餾、蒸餾濃縮有機溶(HW06,261-001-06、261-002-06、261-003-06、261-004-6 等)2500 噸/年,廢礦物油 5000 噸/年,廢乳化液 6400 噸/年廢有機溶劑 2500 噸/年等,有效期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2017年 8 月 24 日完成了現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續證工作並取得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魯危證 66 號),有效期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2017年 9 月 20 日完成了焚燒處置中心擴建項目的資質增量工作並取得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臨時)》(魯危證臨 66 號),有效期至 2018 年 9 月 20日。

3.發生事故的危險廢物處置中心情況

鑫廣綠環公司廠區為東西向長、南北向短的長方形,發生事故的三萬噸/年固體廢物焚燒處置中心(以下簡稱危廢處置中心)位於廠區的東南角,危廢處置中心東側分佈有 7個危險廢物投料坑,自南向北分別為 1 號投料坑至 7 號投料坑,發生事故的是 1 號投料坑。

4. 危廢處置中心處置工藝情況

(1)主要處置工藝

危險廢物按照核定工藝,在處置設施內進行充分的過氧燃燒後,使有害氣體在高溫下徹底分解,產生的廢氣經處理後達標排放。

(2)輔助班處置工藝

危廢處置中心輔助班主要負責危險廢物的核對、接收、卸車、儲存、破碎和配伍等工作,本次事故發生在配伍環節。危險廢物按物料形態分為固態危險廢物和液態危險廢物兩類。按照處置工藝規定,液態廢物經化驗室取樣分析後,根據特性有選擇性的儲存在不同的廢液儲罐中,由廢液泵加壓過濾後送至迴轉窯或二燃室焚燒處理。其中,有機廢液根據熱值不同經噴槍和高壓空氣霧化後按需分別噴入迴轉窯和二燃室內,進行焚燒。

(二)青島海灣精細化工有限公司

青島海灣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海灣公司),原名青島雙桃精細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英民,註冊資本 41720 萬元,位於青島市四方區杭州路 28號, 2017 年 7 月更為現名。經營範圍為染料、顏料、中間體制造等。

2016 年 12 月 23 日原青島雙桃精細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與鑫廣綠環公司簽訂了危險廢物處置合同,為其處置危險廢物,包括危險廢物類別為 HW49(危險廢物代碼為 900-041-49、900-039-49、900-999-49)的廢包裝桶、包裝袋,廢濾布,汙泥,活性炭,填料、保溫材料,廢原料和 HW06(危險廢物代碼為 900-402-06)的廢試劑,合同約定處置方式 HW49類採用焚燒或填埋,HW06 採用蒸餾方式。

(三)煙臺綠環運輸有限公司

煙臺綠環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環運輸公司)為鑫廣綠環公司子公司,成立於 2009年 4 月,位於煙臺開發區開封路 8 號,法定代表人邊清賢,註冊資本 500 萬元,2014年4月30日取得煙臺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魯交運管許可煙字 370601240003 號),經營範圍為危險貨物運輸(3 類、4 類 1 項、6 類 1 項、8類、9 類),有效期至 2018 年 4 月 29 日。

(四)煙臺福萊物流有限公司

煙臺福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萊物流公司),成立於 2007 年 1 月,位於煙臺開發區奇山路 1 號,法定代表人由守傑,註冊資本 500 萬元,2015 年 6 月 9 日取得煙臺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魯交運管許可煙字 370601240006號),經營範圍為危險貨物運輸(3 類、6 類 1 項、8 類),有效期至 2019 年 6 月 8日。

二、事故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7年11月3日,青島海灣公司將合同中委託鑫廣綠環公司處置的標註為“廢試劑”的危險廢物樣品,交給鑫廣綠環駐青島市辦事處。直至事故發生後,12月13日,該樣品才由鑫廣綠環駐青島市辦事處安排人員送達鑫廣綠環公司。

2017 年 12 月 11 日,鑫廣綠環公司駐青島市辦事處工作人員安排福萊物流公司號牌為魯 F69329 的危險貨物運輸車,在鑫廣綠環公司駐青島市辦事處院內,從綠環運輸公司號牌為魯 F68760 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轉載了青島海灣公司標註為廢試劑(HW06,900-402-06)的 21 桶危險廢物後,於 12 月 12 日 9 時 57 分抵達鑫廣綠環公司,經過磅稱重將上述貨物進行卸車。

12 月 12 日 18 時 31 分,鑫廣綠環公司危廢處置中心工人開始對上述部分危險廢物進行焚燒處置。18 時 51 分,先後以人工方式向 1 號投料坑內傾倒了 5桶來源於青島海灣公司的危險廢物。

18 時 55 分,現場作業叉車利用貨叉挑兩個青島海灣公司的危險廢物桶(以下簡稱危廢桶)開至 1 號投料坑前,擬橫置於坑邊臺階上,並由人工進行傾倒時,左右貨叉上的危廢桶先後墜落入坑內。

18 時 56 分,現場作業的輔助工候喜勇利用叉車左貨叉下降到 1 號投料坑內,撿拾墜落的危廢桶後,攀上叉車貨叉,在貨叉升至投料坑坑口時,因中毒墜落坑內。18 時 57 分,叉車司機顧兆宜、張鳳以及隨後趕到的鑫廣綠環員工王英年、苗海柱等先後進入 1 號投料坑內施救,導致 5 人中毒死亡、12 人受傷。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鑫廣綠環公司現場人員在實施自救的同時,撥打電話報警,並向公司管理人員報告。19 時 18 分,醫療、公安消防等人員相繼趕到現場開展救援。煙臺開發區管委主要領導同志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趕赴事故現場,煙臺開發區公安、衛計、資源再生管理、環保、安監等部門和單位立即到位展開應急救援工作。

(三)善後處理情況

擔任救治的相關醫療機構迅速開闢“綠色通道”,安排事故傷員直接入院檢查、治療,集中醫護人員、醫療器械等救治力量,提供 24 小時專人治療護理服務。市區兩級積極開展輿情監控和善後工作,按照每名遇難者一個工作班子的服務對接工作機制,做好遇難者和傷員家屬的情緒疏導、心理安撫、賠償協商、生活保障等工作。目前,傷者全部出院,事故各項善後事宜結束。

三、檢驗鑑定情況

(一)危險廢物檢驗情況

2017 年 12 月 18 日,國家化學品及製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報告顯示,青島海灣公司交由鑫廣綠環公司處置的危險廢物中,2 號桶、3 號桶、4 號桶、7 號桶、9 號桶、10 號桶、11 號桶、12 號桶檢材(現場取證檢材編號)檢驗出二氯乙烷、三氯甲烷、二氯甲烷、吡啶、溴乙酰氯、氯乙酰氯、二甲基苯胺、丙烯酸、氯苯胺等 27 不同成分的化學物質。

2018年1月25日,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檢測報告顯示,青島海灣公司交由鑫廣綠環公司處置的危險廢物中,處置的的 1 號桶、7 號桶和 9 號桶均檢出硫化氫。4 月 9 日,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檢測報告顯示,上述檢材硫化氫含量分別是180mg/ml、71.1mg/ml 和 148mg/ml。

(二)事故死亡人員屍體檢驗情況

2018 年 1 月 28 日,開發區公安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根據屍檢檢驗結合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的檢驗報告作出檢驗報告,認定事故死亡人員符合硫化氫中毒死亡。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鑫廣綠環公司違反核定處置工藝以及與青島海灣公司危險廢物處置合同約定方式違規處置危險廢物,危廢處置中心作業人員向 1 號投料坑違規直接傾倒含有硫化氫的危險廢物,造成投料坑內積聚大量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輔助工候喜勇違章進入投料坑內撿拾墜落的危險廢物桶,吸入有毒氣體中毒死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其他作業人員未按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盲目違章施救,導致事故後果擴大。

(二)間接原因

1.鑫廣綠環公司未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關主體責任不落實

(1)未及時對危險廢物樣品進行分析。鑫廣綠環公司駐青島市辦事處未將青島海灣公司提供的危險廢物樣品及時送達鑫廣綠環公司進行分析並處理。

(2)違反規定接收危險廢物。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未對照隨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內容核查送達的危險廢物,在青島海灣公司的 21 桶標誌為廢試劑的危險廢物沒有提供《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情況下,違規接收危險廢物。

(3)處置危險廢物前未按規定進行取樣、分析、配伍。沒有了解危險廢物的毒性,違規直接投料處置。

(4)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應急管理不到位。公司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不深入,應急管理存在短板,安全教育培訓流於形式,未認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應急處置能力缺失。

2.青島海灣公司未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作為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未如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按規定向青島市環保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相關事項,未按規定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及包裝物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向危險廢物處置單位鑫廣綠環公司交付處置的危險廢物包含 27 中不同化學物質與合同約定的種類、成分不符(根據危險廢物名錄,HW06,900-402-6 僅包括苯、苯乙烯、丁醇、丙酮四類物質)。

3.綠環運輸公司違規運輸危險廢物

未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核查規定。

4.福萊物流公司違規運輸危險廢物

5.煙臺開發區環保局未依法認真履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監管職責

(1)疏於管理,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對鑫廣綠環公司違規接收、處置危險廢物監管失察。

(2)監督不力,對鑫廣綠環公司危險廢物處置監管不力,對其未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處置制度、規程失察。

(3)日常安全生產監管缺失。未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要求,督促鑫廣綠環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對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教育培訓、應急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失察。

6.煙臺國際綜合物流園區管委(煙臺資源再生加工示範區管理局)履行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力

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對轄區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指導不力,未全面督促鑫廣綠環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鑫廣綠環再生資源股份有限公司“12·12”危險廢物處置較大中毒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於追究責任的人員(5 人)

1.候喜勇,鑫廣綠環公司危廢處置中心輔助工。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2.李學文,鑫廣綠環公司危廢處置中心輔助工。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3.顧兆宜,鑫廣綠環公司危廢處置中心叉車工。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4.苗海柱,鑫廣綠環公司危廢處置中心輔助工。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5.李樹金,鑫廣綠環公司危廢處置中心叉車工。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二)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的人員處理建議(2 人)

6.閆澄,鑫廣綠環公司駐青島市辦事處業務主管。2018年 2 月 28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煙臺開發區公安分局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楊文浩,鑫廣綠環公司生產部技術總監。2018 年 2 月28 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煙臺開發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 月 3 日,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3 人)

8.杜高勤,鑫廣綠環公司危廢處置中心物控主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李帥,鑫廣綠環公司副總經理、安全總監,分管危廢處置中心、環安部。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蔡水源,中共黨員,鑫廣綠環公司總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事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4 人)

11.許大福,鑫廣綠環公司危廢處置中心物控班組班長。組織作業人員違規處置危險廢物;自我保安意識差,在未採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進入投料坑施救;對本班組其他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行為未加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鑫廣綠環公司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處理。

12.於寶磊,中共黨員,鑫廣綠環公司危廢處置中心經理。未按規定接收危險廢物,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行管理混亂問題失察。開展安全檢查不力,對本部門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排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未及時督促消除公司危險廢物處置投料環節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鑫廣綠環公司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處理。

13. 張先慶,鑫廣綠環公司環安部安全員。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公司危廢處置中心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力,開展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制止和糾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建議由鑫廣綠環公司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處理。

14.孫振光,中共黨員,鑫廣綠環公司環安部安保經理。未全面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制定、督促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不到位,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作業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安全管理責任,建議由鑫廣綠環公司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處理。

(五)建議給予政紀處分以及組織處理的人員(7 人)

15. 遲峰濤,煙臺開發區環境監察大隊借調工作人員。借調期間監督不力,未及時發現並糾正鑫廣綠環公司存在的違規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七條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事業)。

16.紀龍,中共黨員,煙臺開發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主持大隊工作。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於管理,對大隊存在的日常監督缺失、指導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七條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事業)。

17.康亞男,中共黨員,煙臺開發區環保局黨支部委員、副調研員,分管煙臺開發區環境監察大隊。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於管理,對環境監察大隊存在的日常監督缺失、指導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8.齊雲亮,中共黨員,煙臺開發區環保局黨支部書記、局長,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於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環境監察大隊履行職責,對環境監察大隊存在的對鑫廣綠環公司日常監督缺失、指導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5〕30號)第三條和相關規定,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19.任志友,中共黨員,煙臺資源再生加工示範區管理局主任科員。監督不力,未認真履行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督促鑫廣綠環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0.宋鑑,中共黨員,煙臺國際綜合物流園區管委黨組成員、副主任,分管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疏於管理,未認真督促指導園區及有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七條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事業)。

21.範吉宏,中共黨員,煙臺開發區工委委員,煙臺國際綜合物流園區管委黨組書記、主任,煙臺資源再生加工示範區管理局黨組書記,執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不力,未認真督促指導區有關職能部門履行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5〕30 號)第三條和相關規定,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六)行政處罰建議

1.鑫廣綠環公司對本次事故負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議由煙臺市安監局對該公司處以人民幣 69 萬元整的罰款。

2.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鑫廣綠環公司總經理蔡水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 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建議由煙臺市安監局對其處以 2016 年度年收入 40%的罰款。

3.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建議由煙臺市安監局分別對鑫廣綠環公司事故責任人員許大福、於寶磊、張先慶和孫振光給予行政處罰。

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煙臺市安監局對鑫廣綠環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黃尚渭處以 2016 年度年收入 40%的罰款。

5.按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成煙臺市環保局依法對鑫廣綠環公司、福萊物流公司、綠環運輸公司違規處置、運輸危險廢物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七)對青島市有關單位和人員處理建議

鑑於青島海灣公司未落實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青島市政府依據煙臺市政府批覆後的事故調查報告,對相關企業及其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對相關部門及其人員未認真落實危險廢物處置監管職責給予行政責任追究。

(八)問責單位建議

責成煙臺國際綜合物流園區管委(煙臺資源再生加工示範區管理局)、煙臺開發區環保局分別向煙臺開發區管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煙臺開發區管委向煙臺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上述情況同時抄報市監察委、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六、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各級各部門和廣大生產經營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牢固樹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深刻汲取教訓,堅決引以為戒,做到舉一反三,認真貫徹國家和省市關於安全生產的各項決策部署,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要求,突出抓好安全生產各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各環節工作,嚴防各類事故發生,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

(二)全面強化危險廢物處置專項整治和安全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省市要求,全面開展危險廢物處置專項整治行動,集中解決有關企業在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裝卸、處置等各個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著重加強對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危險廢物過程中執行操作規程和制度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鑫廣綠環公司等有關企業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危險廢物處置各項規定和有關操作規程,確保企業安全生產;在收集、運輸、貯存危險廢物時,要按照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危險特性對危險廢物進行分類、包裝並設置相應的標誌和標籤;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對危險廢物進行接收、取樣、分析、配伍及處置。

(三)突出抓好企業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有關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培訓職責,將提高職工緊急避險技能和自我救援能力作為重點,嚴格落實全員安全培訓各項法規制度,確保員工先培訓、後上崗,達不到崗位安全要求的嚴禁上崗作業。進一步強化企業現場安全培訓,提高現場安全管理水平。

(四)切實提升應急處置水平。各級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並強化演練,做好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準備,提高應急救援實戰水平。要加強安全知識和逃生自救等常識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提高避險減災技能。發生事故或險情後,屬地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科學組織救援,嚴禁盲目施救,杜絕因施救不當造成事故後果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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