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宜秀區原區委書記獲刑11年

收受公司老闆所送的房產後,貪得無厭,主動索要美金,為女兒在美國購房。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慶市宜秀區原區委書記李順琪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順琪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順琪在擔任安慶市宜秀區區長、區委書記、大橋管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安慶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幣109.8萬元、美元8萬元、4.4萬元購物卡及銀行卡消費20萬餘元、價值49萬餘元的物品以及價值174萬餘元的房產一套,還向他人索取人民幣現金3萬元、美元6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定,安慶某科技公司實際控制人許某為獲得李順琪對相關工程開展、兌現公司一期項目用地土地出讓金的關照,送給李順琪位於福建省廈門市一套價值174萬餘元(含車位及裝修費用)的房產。另外,李順琪以暫時借用為名,向許某索要60萬美元現金。2009年,許某表示將位於廈門市思明區的一套住房送給李順琪,李同意。因擔心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有隱患,李順琪將房產登記在其一個朋友名下。同時,許某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又在該小區購置一車位,一併送給李順琪。許某為此支付購房款149萬餘元、車位購置費17萬元、房屋裝修及傢俱花費8萬餘元,合計174萬餘元。2012年夏天,李順琪在前往美國學習前,讓許某掏錢為其兌換美元,後許某通過其朋友將兌換的15萬美元送給了李順琪。同年下半年,李順琪稱要為女兒在美國購房,讓許某轉賬45萬美元至其女兒的賬戶。許某通過其堂兄轉賬45萬美元至李順琪女兒的賬戶。2014年4月,因擔心被調查,李順琪通過其他人退還許某房款以及轉賬的45萬美元折算價合計445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李順琪及家人退出全部贓款贓物。

法院認為,李順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程某等人的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並收受程某等人給予的款物,且向他人索取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李順琪索賄3萬元現金,美元60萬元,依法應從重處罰。李順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並全部退贓,可對其從輕處罰。在辦案機關僅掌握李順琪小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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