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老鼠倉案判了!他們都曾擔任券商的投資要職 細節全部浮出水面

國泰君安前投資經理夥同妻兄建“老鼠倉”,未盈利,獲刑一年半;

曾擔當東海證券資管業務決策者之一的朱璽建老鼠倉獲利逾1300萬,被判三年緩刑四年;

光大證券明星投資經理卓致勤本人或指令他人操作老鼠倉賬戶,個人分得收益166萬,獲刑兩年半。

中國裁判文書近日連續掛出了三起“老鼠倉”案件刑事判決書,涉事金融大佬均因一絲貪念斷送大好前程,令人唏噓。

梳理發現,今年來公示的“老鼠倉”類案件已有10起,涉案人包括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員工塗健、中金公司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楊丙卿、華夏基金債券交易員王鵬等,其中明確被告人有自首表現的就有7例。

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周逸舒表示,從現有的判決書來看,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自首率和緩刑率非常高,行為人在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時如果能被認定自首情節,則有很大的機會可以爭取緩刑。

這是一個關於名利場中人罪與罰的故事。當事人是多屆新財富房地產行業最佳分析師,在龍頭券商業務部門擔任董事總經理,夥同妻兄建築“老鼠倉”,兩年內累計買入賣出資金合計近3億元,最終卻虧損30.79萬元。

而今,被上海市一中院認定為構成“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考慮到有自首情節,被告張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9月2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張宇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的下達時間是去年10月11日。

雖然判決書中對張宇的供職機構以A、B來替代,但是業內人士根據公開信息推斷,張宇為國泰君安申易(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任總經理,國泰君安證券及衍生品投資總部前副總經理,負責國泰君安自營證券投資業務。

據判決書,上海一中院審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張宇在擔任國泰君安證投部董事總經理期間,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深發展A”、“遼通化工”等股票交易情況的未公開信息,夥同妻兄被告人楊帆控制、操作“左某”、“黃某”證券賬戶,先於、同步於或稍晚於其管理的自營賬戶,同方向交易相同股票共計83只,累計買入趨同交易金額人民幣1.5億,累計賣出趨同交易金額1.28億元,趨同股票累計虧損金額30.79萬元。

這件事情並沒有立刻東窗事發,一直到2016年12月底,張宇和楊帆分別主動投案,才被人們所知曉。上海市一中院認為,張宇身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夥同被告人楊帆,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情節特別嚴重,系共同犯罪。

不過,由於二人分別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均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二人均認罪認罰,在審理期間預先繳納罰金,可從輕處罰。

最終,對被告人張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楊帆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據工商變更信息,在一審判決書下達之前,2017年8月29日,張宇被國泰君安申易基金除去董事之職;今年9月份,張宇退出公司總經理職位。

張宇是天津大學工學學士,廈門大學經濟學碩士,曾就職於萬科,這為其後來轉型奠定了基礎。1998年,張宇開始從事房地產及上市公司研究,在2003年、2004年兩次獲評新財富房地產行業最佳分析師。

就在張宇“老鼠倉”案件公佈的當天,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另一位券業大佬的犯罪事實。曾任東海證券資產管理部投資總監、東海證券資管業務決策“鐵三角”之一的朱璽,因“老鼠倉”案情,被上海二中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四百萬元,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朱璽曾是東海證券三人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一員,2010年起,他和東海證券原總裁章湧濤、資產管理部原總經理龔小祥一起專門負責公司資管產品的重大決策,為東海證券資管業務創造過輝煌的歷史。

在他們的帶領下,東海證券“東風”系列資管產品在業界聞名。其中,“東風1號”三年到期日的收益率達73.05%。輝煌的產品業績讓東海證券一度成為投資界“黑馬”。

正是在擔任東海證券投資總監期間,朱璽利用職務便利掌握“東風2號”、“東風6號”等基金產品的投資決策的未公開信息,並適時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73只,趨同交易金額3.8億元,非法獲利1124萬餘元;此後又有一段時間,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朱璽轉任東海證券上海證券自營分公司副總經理時,適時買入或賣出2只相同股票,非法獲利212萬元。上述違法事實都經上海二中院審理查明。

與張宇一樣,朱璽也選擇在2016年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到案後就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在法院審理期間,朱璽就退賠了全部違法所得1336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璽有自首情節,依法減輕處罰。退賠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法院採納了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朱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

最終,朱璽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400萬;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這依舊是一個關於“老鼠倉”的故事,前程大好的明星投資經理卓致勤,利用職務便利操作或指令他人操作老鼠倉賬戶,交易獲利共計1630萬餘元,他本人從中分得收益166萬元。因此獲刑兩年半,並處罰金500萬。

原本,他是令人稱道的金融才子。2011年10月10日,光大陽光1號原投資主辦人、明星投資經理卓致勤離開了為之效力7年的光大證券,隨後入職華夏基金擔任機構投資部副總經理,前途一片光明。

卓致勤“明星投資經理”的稱號所言不虛。在擔任光大證券“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主辦人時,2006年年底,剛成立三個多月的光大證券陽光2號集合資產管理累計淨值收益達到了40.91%,連續數週取得漲幅第一。作為基金中的基金,業績甚至超過了市場上絕大部分基金。

不過,就在從光大證券離職的前兩年,這位明星投資經理卻與犯罪掛上了鉤。今年9月28日,光大證券卓致勤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公開,一審刑事判決書下達的時間是2017年6月26日。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3月3日至2011年9月29日,卓致勤利用主管“陽光計劃”產品投資決策的職務便利,由其本人或指令他人操作朱某、王某2、袁某、林某、胡某2、魏某等6人的證券賬戶,先於、同期或稍晚於該產品資管賬戶,趨同交易相同股票共計74只,累計成交金額5.52億餘元,共計獲利1630萬餘元,卓致勤本人從中分得收益166萬元。

2016年12月20日,卓致勤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卓致勤及其辯護人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不過辯護人認為:卓致勤犯罪動機主要出於為朋友幫忙,個人從中獲利較少,且於2012年之前主動停止犯罪行為,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另外,卓致勤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減輕處罰;卓致勤系初犯、偶犯,一貫表現良好,且認罪悔罪,願意退繳贓款。綜上,辯護人請求法庭對卓致勤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並根據卓致勤個人實際獲利情況處以罪刑相當的財產刑,此外對於卓致勤分得贓款以外的違法所得應從涉案賬戶實際控制人處予以追繳。

上海一中院綜合卓致勤的犯罪情節以及上述從寬處罰等情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但不予採納其申請緩刑的意見。最終對卓致勤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2009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這一罪名,至此,“老鼠倉”行為有了明確的刑法條文規制。有金融犯罪辯護律師認為,儘管實際中的“老鼠倉”不僅涉及內幕交易,還涉及市場操縱及刑法未涉及的背信等範疇,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這一罪名的增設,也打擊了一部分的“老鼠倉”行為。

券商中國記者發現,現在公佈的“非公開信息交易”案涉案人多數具有自首情節。比如,9月底公佈的3起“非公開信息交易”罪涉案人,均被認定為“自首”,並由此獲減輕處罰。

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以“非公開信息交易”為檢索條件進行搜索,發現今年來公示的“老鼠倉”類案件就有10起,涉案人包括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員工塗健、中金公司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楊丙卿、華夏基金債券交易員王鵬等,其中明確被告人有“自首”表現的就有7例。

金融犯罪律師周逸舒表示,從現有的判決書來看,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自首率和緩刑率非常高,行為人在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時如果能被認定自首情節,則有很大的機會可以爭取緩刑。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的成立條件包括自動投案以及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者缺一不可。

他提到了今年7月份披露的中登公司21億“老鼠倉”案件,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未認定塗欣的自首情節,塗欣提起上訴,廣東省高院認定,塗欣到案後,否認知道塗健是利用未公開信息給其提供操作指令,其雖主動到案,但到案後並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刑法相關規定,不能認定自首。

(原標題:三起老鼠倉案判了!他們都曾擔任券商的投資要職,榮耀職業生涯都毀於老鼠倉,細節全部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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