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遭受了家暴,請記得你不是一個人在戰鬥

如果遭受了家暴,请记得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沒有人是自成一體、

與世隔絕的孤島,

每一個人都是廣袤大陸的一部份。

——約翰·多恩

無窮的遠方,無數的人們,都與我有關。

——魯迅

當一家人其樂融融的時候,我們不必因為他人的錯誤和不完美而無視自己當下的幸福,但是我們需要知道,什麼是家庭暴力。這樣,當我們知道有人遭遇了家暴,至少可以說一句,這是家庭暴力,這是不對的。

沒有人願意受到傷害,更不用說來自身邊最親近的人的暴力。但是如果不幸遭受了家庭暴力,我們要知道,遭受家庭暴力並不是我們的錯,我們所遭受的痛苦也並不是一定要繼續承受的。我們也要知道,有很多人跟我們遭受了同樣的痛苦,我們可以站出來,作為千千萬萬遭受家暴的受苦者中的一個,站出來保護自己,同時也與千千萬萬的人一起反對家庭暴力。

如果遭受了家暴,请记得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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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遭受了家庭暴力嗎?

《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主要涉及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發佈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家庭暴力常見的形式有如下四種:

如果遭受了家暴,请记得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以上就是家暴常見的四種形式,當然,具體如何判別家暴及家暴的程度或施害者的責任,是一個更嚴謹的過程。但是無論如何,保護好自己,如果你或你身邊的人有遭受上述任何形式的事件,請警惕,或許家暴正在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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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和你,一起面對家庭暴力

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家暴中的主體(包括施暴者)會有法律、安全、健康等各方面的需要,這就意味著反家暴涉及到個人、家庭、社區和多個國家機關,正因為這樣,《反家暴法》當中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多機構合作,從預防、發現到矯治、教育和心理輔導,明確了各個機構的相應職責。如果遭受了家暴,我們也可以從各方獲得幫助和支持。

反家暴,你應該知道

遭遇家暴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通過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家暴事件施暴人實施“物理隔離”,是國際通行的保護家暴受害人的民事強制措施。《反家暴法》的作用重在預防與干預,也明確規定了受害人可以向基層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法院所發人身保護令內容主要為: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毆打、辱罵、恐嚇、威脅、誹謗、騷擾、跟蹤、接觸、責令遷出居所,其主體對象多為夫妻。

認定家暴分割財產可獲照顧

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糾紛,這就會涉及財產分割問題。法院在分割財產時,會依據法律照顧無過錯方及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對受害人予以照顧。

特別是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需要治療、由於家庭暴力而失去工作或影響正常工作等,法院會考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財產分割份額。

家庭暴力發生時,記得:

  1. 遠離廚房,以免施暴者用銳器傷人;

  2. 靠近門窗向鄰居及路人求助;

  3. 注意保護頭、臉、胸、腹等身體重要部位;

  4. 躲進有電話可求助的房間,如有可能,將施暴者反鎖在門外。

家暴發生之後:

  1. 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2. 撥打全國婦聯婦女維權公益熱線:12338;

  3. 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近親屬;

  4. 及時保存證據。

另外,因為家庭暴力的隱密性特點,保存證據尤為重要,以下物件可以作為家暴證據:

  1. 告誡書:公安機關出具,記錄了施暴者身份、實施家暴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暴的警告等;

  2. 證人證言: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發生的人的證言;

  3. 報警記錄:家暴發生後報過警,警方的出警記錄和問話筆錄;

  4. 驗傷報告:法醫鑑定或醫院診斷證明、病例、醫藥費收據等;

  5. 書面證明:若受害者曾向婦聯、居委會、雙方或一方的工作單位等機構投訴過家暴問題,這些機構可以出具書面證明;

  6. 視聽資料:能夠證明施暴行為存在的錄音資料或影像資料;

  7. 悔過書:施暴者寫過的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

關於家庭暴力中的兒童保護

孩子的自我保護能力和表達能力可能還不是很強,當遭遇針對他們的家暴時,他們常常很難順利求助,即使不是家暴行為的直接對象,兒童面臨的風險依然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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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家庭暴力,我們一直在行動

2009年10月,新婚僅10個月的北京女孩董珊珊永遠離開了這個世界,死因是“被他人打傷後繼發感染,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施害者是她的丈夫王光宇。而後根據法院判決,王光宇以虐待罪僅被判刑6年6個月。

2014年7月,北京的一家婦女法律諮詢中心接到一位23歲姑娘的求助電話,哭訴自己遭受嚴重的家庭暴力。而施暴者竟然也叫王光宇——就是對董珊珊實施家暴,致其死亡的王光宇!

2014年年初他被釋放後,結識這個23歲的小姑娘,並與之結婚。於是,悲劇開始重演。

如果不作為,如果沒有一點一點的改進,施害者卻受不到應有的懲罰,那麼家暴的悲劇可能會一再上演。

值得慶幸的是,我們一直在努力。

對比董珊珊家暴致死案的判決,2016年4月內蒙古女記者紅梅家暴致死案的判罰應該更能撫慰人心。同樣是妻子被丈夫家暴致死,“紅梅家暴致死案”一審、二審法院均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判處被告人金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屬故意傷害罪的頂格判決。對比王光宇被法院以虐待罪判處六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定罪量刑,簡直天差地別。

這個差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應該在於《反家暴法》的施行,紅梅之死發生在《反家暴法》落地一個多月之際,是內蒙古自治區首例公開審理、宣判的家暴案件,具有標杆意義。某種程度上,這也是反對家庭暴力從理念到立法、執法層面進步的體現。

反對家庭暴力,婦聯與你攜手前行,你我並不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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