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職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起30日通知可以解聘嗎

問:哺乳期女職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起30日通知可以解聘嗎?

答:一般不可以。但若哺乳期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則用人單位可以解聘,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也無需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日通知。

(一)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即使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如果因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據此不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也無需提前30日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39、42條

操作提示:

用人單位解聘哺乳期女職工時,應注意嚴格的特殊的解聘條件,不具備條件的不能解聘。並不是用人單位只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就一定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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