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市載貨汽車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維護貨運市場秩序,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鄭州市公安局、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鄭州市城市管理局、鄭州市環境保護局就進一步規範入市載貨汽車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列入本通告管理範圍的載貨汽車,是指設計和製造上主要用於載運貨物或牽引掛車的汽車,也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以載運貨物為主要目的的汽車;以及由非封閉式貨車改裝的,雖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不屬於專項作業車的汽車。

二、本通告所稱“入市”,是指進入鄭州市東四環以西、南四環以北、西四環以東、北四環以南(以上均含本路)區域內。

三、交通秩序綜合治理期間,公安、交通、城管、環保部門將對涉及入市載貨汽車的違法行為依法從嚴處理。

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有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證。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依法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五、貨運單位及個人、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區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鄭政通〔2009〕33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鄭東新區部分區域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重型車輛在鄭州市部分區域道路通行的通告》(鄭政通〔2017〕16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國四標準以下重型柴油車在市區四環以內道路行駛的通告》(鄭政通〔2017〕18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機動車限行措施的通告》(鄭政通〔2017〕42號)等規定要求,做到高峰禁行、平峰限行、夜間通行(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專用通行證的車輛除外),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規定。

鼓勵使用純電動載貨汽車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使用純電動廂式或純電動封閉式載貨汽車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可不受上款有關通告限制。

六、從事餐廚廢棄物的運輸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運輸服務許可證。

七、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八、在鄭州市登記註冊的載貨汽車,應當以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為單元統一外觀標識。各企業或單位的載貨汽車外觀標識參照統一的外觀標識樣式設計,並融入企業或單位名稱、車輛編號等元素,做到美觀、大方。

統一的外觀標識樣式由鄭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公佈。

九、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機動車違反道路禁行標誌指示的,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放且駕駛人不在現場的,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重型、中型載貨汽車未噴塗放大的牌號的,故意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運輸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以三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一萬元罰款。

在用重型柴油車(總質量超過3500kg)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汙染控制裝置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五千元的罰款。

十、將涉及載貨汽車相關違法行為納入個人、企業信用建設,推進文明交通誠信體系建設。

十一、鄭州市公安局、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鄭州市城市管理局、鄭州市環境保護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對違法載貨汽車發現一輛、查處一輛,並依照各自的職責作出處理。

鄭州市公安局

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鄭州市城市管理局

鄭州市環境保護局

特此通告。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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