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輔導應關注「其他應付款」科目的異常

某區國家稅務局通過納稅評估分析發現,S汽車經銷公司成立於2007年11月,主要銷售某品牌的重型卡車,2007年~2008年銷售收入連上臺階,但增值稅稅負卻長期在低位徘徊,公司所得稅稅負為零。針對這一情況,稅務機關對公司進行了約談,公司於是委託Q稅務師事務所進行納稅自查輔導。

稅務師事務所項目組根據大致瞭解的情況以及對S公司徵管資料的分析,制定了相應的納稅輔導方案。輔導人員對S公司的財務室、銷售科、及經營場所進行核查,調取了賬簿。但是除了有關的賬簿、憑證、幾本記錄S公司銀行匯票、銀行支票及訂貨單外,對相關憑據的核查並沒有更多的收穫。

經過對S公司報表、賬冊的分析,輔導人員決定重點核查S公司2008年末金額較大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並向S公司實際負責人、財務會計和現金會計詢問。

通過賬面檢查,輔導人員僅發現S公司存在部分車型低價銷售的問題,未發現其他涉稅問題。輔導人員繼而對公司內控制度及工作流程進行分析。通過綜合分析,輔導人員認為:由於S公司會計核算不健全,庫存賬實不符,可能存在收入不入賬、返利不入賬、銷售時故意壓低整車售價等方式隱瞞銷售收入的行為,於是決定查看與汽車生產廠家簽訂的返利合同,並根據2007年~2008年購入車輛均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需作進項抵扣為線索,尋找突破口。

輔導人員根據公司銷售的每臺汽車均有唯一的汽車車架號等特點,結合S公司2007年~2008年銷售的近千臺汽車增值稅進項發票和銷售發票的電子信息,一一對應用汽車車架號進行比對,經過幾天的比對,輔導人員終於發現2007年S公司少計收入473.8萬元,2008年少計收入650.9萬元,S公司將上述收入全部計入了“其他應付款”科目。S公司未開票的原因是,有部分用戶購車後用於邊遠地方的礦山內部週轉用,由於不需上戶,因此這部分客戶也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公司也未及時作收入處理。

與此同時,輔導人員將上述電子表格異常數據部分(發票載明銷售價格低於車輛購入價格)與銷售臺賬信息進行比對,發現S公司2007年~2008年度共銷售汽車763臺,其中有478臺車售價均低於成本價(比例約62.65%),也低於車購稅計稅價格。對輔導人員的疑問,S公司的銷售經理、財務人員均以有銷售返利為由給予解釋,但均無法對低於進價銷售作出合理解釋。根據此情況,輔導人員推測S公司可能存在故意壓低整車售價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於是決定核實2007年~2008年資金流向及銷售返利入賬情況。

輔導人員對S公司2007年~2008年銷售汽車收款及支付購進車款的資金流向,隨機抽取10臺車輛核實,發現公司銷售收款以收取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為主,而支付給汽車生產廠商卻有相當數量的銀行承兌匯票。經過與公司財務人員多次交流,輔導人員才瞭解到真相。原來,公司近幾年為迅速擴張,提高市場佔有率,採用部分低價銷售(指售價低於購買價)的政策,以期待銷售返利來彌補,但生產廠商的返利有很嚴格的考核條件,往往收到返利時(體現到購進發票中且在同一票據中體現)需到下一至二個年度才能體現,這就影響到公司的資金流週轉。

於是,經他人指點,公司用收到的現金或銀行存款與其他公司交換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再將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汽車生產廠家衝抵貨款。在實際交換時,根據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期限的長短,分別付給S公司貼現利息。S公司取得上述貼現息收入後,並未入賬計入損益核算,而是全部計入公司“其他應付款”。經過清理,2007年~2008年上述貼現收入共計61.5萬元。

經過稅務師事務所的輔導,S公司接受了輔導人員建議,分別補計了增值稅銷項稅金。其中2007年80.55萬元,2008年110.66萬元。同時,分別調增了應納稅所得額,其中2007年473.81萬,2008年650.9萬元,還結轉了相應的銷售成本。補轉上述成本後,S公司庫存賬與實際基本相符,並按規定補繳了增值稅、公司所得稅、營業稅和銷售合同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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