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一惡勢力團伙誘騙車主拆除抵押車定位裝置,實施連環敲詐

事先精心預謀、演練,利用手機微信平臺尋找急於用錢的外地車主,採取一系列手段誘騙車主拆除安裝在抵押車輛上的定位裝置,以違反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為由,強行將貸款全部收回並向車主勒索錢財。9月10日,遼寧省瀋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這一惡勢力團伙犯罪的被告人朱某某、邢某、張某某敲詐勒索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邢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被告人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

瀋陽一惡勢力團伙誘騙車主拆除抵押車定位裝置,實施連環敲詐

精心設置連環騙局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與成某(在逃)、殷某某(另案)預謀以假借辦理無需留置車輛、僅在抵押車輛上安裝定位裝置即可取得貸款的名義為誘餌,先由充當中介的人員利用微信群等網絡平臺尋找急於用錢的外地車主,並向車主提供虛假抵押手續;待車主利用虛假抵押手續簽完合同並得到貸款後,向其收取中介費,再以能夠繼續辦理二次貸款為由誘騙車主拆除安裝在抵押車輛上的定位裝置,並向車主收取拆除費;待車輛定位裝置拆除後,在充當中介的人員假意帶領被害人前往辦理第二次貸款的途中,多名涉案人員駕車追趕並攔截住被害人車輛,以車主私自拆除車輛定位裝置違反抵押借款合同約定、提供虛假手續進行貸款,如果不支付違約金就向公安機關告其詐騙為由相要挾,強行將貸款全部收回並以違約金的名義向車主勒索錢財實施犯罪活動。

經預謀後,被告人朱某某找到被告人邢某,被告人邢某同意加入並認可將其經營的且已轉租給被告人朱某某使用的位於瀋陽市遼中區某小區的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車行”)作為犯罪活動場所。被告人朱某某又找來被告人張某某、朱某(另案)、朱某甲(另案)、徐某某(另案)、殷某(另案)、卜某某(另案,已逮捕)、周某(另案),共同預謀實施犯罪、進行定位裝置拆除演練及周密部署,並按事前共謀的分工實施犯罪活動。被告人朱某某糾集上述多名涉案人員,以辦理車輛抵押貸款為誘餌,連環設局迷惑車主,進而達到勒索他人財物的目的,通過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某某為首的較為穩定的惡勢力組織。

兩次敲詐10多萬元

針對具體的犯罪行為,判決書中顯示,2017年1月8日,在瀋陽市遼中區某車行及遼中區外環路附近,被告人朱某某夥同被告人邢某、張某某、成某、殷某某、朱某、朱某甲、徐某某、殷某、卜某某、周某,採用上述手段,在收取被害人王某、田某某中介費11000元和定位裝置拆除費人民幣500元后,以不支付違約金就報警相威脅,強行向被害人王某、田某某索要4萬元,並將先前支付給被害人的貸款收回。被害人王某、田某某於次日將4萬元交給朱某某等人。

2017年2月17日,在瀋陽市遼中區某車行及遼中區外環路附近,被告人朱某某夥同被告人邢某、張某某、成某、殷某某、朱某、朱某甲、徐某某、殷某、卜某某、周某,採用上述手段,在收取被害人徐某中介費1萬元和定位裝置拆除費1200元后,以不支付違約金就報警相威脅,強行向被害人徐某索要5萬元,並將先前支付給被害人的貸款收回。被害人徐某於2017年4月6日將5萬元交給朱某某等人。綜上,此案犯罪數額共計102700元。

從嚴懲處惡勢力

法院認為,以朱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經事先精心預謀、演練,利用手機微信平臺尋找不特定被害人,僅在2017年一二月就實施了兩起敲詐勒索的犯罪活動,如果沒有及時發現處理,該團伙極有可能繼續危害社會。故應綜合考量其犯罪手段隱蔽、危害範圍廣、傳播速度快,秉承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精神、充分體現打早打小的政策效果,對該團伙可認定為惡勢力。為消除該團伙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人民群眾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及人身財產權益,對其應從嚴懲處。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邢某、張某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要挾方法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均應予處罰。被告人朱某某系本案總策劃者、組織者、實施者,為達到勒索他人財物的目的佈局整個案件,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邢某認可其轉租給被告人朱某某的車行作為犯罪場所、購買及安裝定位裝置、參與攔截被害人車輛及要挾車主,亦系公共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張某某受被告人朱某某指使而參與攔截被害人車輛、要挾車主,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法院依此作出上述判決。

目前,同案人殷某某、朱某、朱某甲、徐某某、卜某某現在移送審查起訴階段;同案人殷某在批准逮捕階段;同案人周某因尚有其他犯罪事實移送其他法院併案審理;同案人成某在逃、已經列為網上在逃人員。

另悉,此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瀋陽市法院系統宣判的第一起黑惡勢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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