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劍八閩」拒不執行還敢轉移財產?後果在這……

林某,你名下有兩部車輛可供執行,請立即將上述車輛上繳至法院。

……

林某,若你不盡快將上述車輛交至法院,我們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此案件已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

被執行人林某因為鄭某向魏某借的56萬元做擔保,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法院判決林某歸還魏某56萬元欠款,林某遲遲不還。執行法官通過系統查詢到林某名下擁有一輛梅賽德斯奔馳轎車和一輛本田轎車,對林某車輛實施查封,並勒令林某主動上交該車輛。林某拒不上交,法官以拒執罪向公安機關移交線索,林某因害怕觸犯法律受到法律懲罰,於次日主動將車輛交給執行法官。

什麼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上述案件中林某因害怕觸犯法律主動將車輛上交法院,法院的執行過程中,也曾遇到各種因逃避執行被判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受到法律懲罰的老賴。

蔡某政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

——被執行人蔡某政擅自轉讓名下房產,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亮剑八闽」拒不执行还敢转移财产?后果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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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某化學公司與蔡某政、蔡某瑜長期有業務往來,後因蔡某政、蔡某瑜拖欠貨款拒不支付,莆田市某化學公司向荔城法院起訴。荔城法院於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荔民初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蔡某政、蔡某瑜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化學公司貨款人民幣2193800.99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蔡某政、蔡某瑜未主動履行義務,某化學公司於2010年1月13日向荔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荔城法院於當日立案。立案後,荔城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蔡某政、蔡某瑜對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置若罔聞。因被執行人蔡某政、蔡某瑜住所地及財產所在地均在晉江市,故荔城法院於2010年1月26日將該案委託晉江市人民法院執行。晉江市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蔡某政、蔡某瑜採取了司法拘留十五天及強制扣劃蔡燕瑜銀行存款人民幣8990元等強制措施後,函覆荔城法院建議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荔城法院於2011年6月16日作出裁定終結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2009)荔民初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後荔城法院調查查明,被執行人蔡某政於2011年7月27日將其所有的座落於晉江市的房屋通過晉江市某地產中介公司出售給案外人繆某,獲得房款人民幣57萬元。其中,2011年11月8日,被執行人蔡某政銀行賬戶獲取房款人民幣35萬元後,立即將上述房款轉移,未用於償還法院判決的欠款,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因蔡某政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荔城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7年4月26日,荔城法院作出(2017)閩0304刑初248號刑事判決書以蔡某政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蔡某政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在經過法院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後,仍私下轉讓其所有的房產並轉移房款人民幣35萬元,致使法院執行工作無法進行。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嚴懲。該判例警示所有被執行人要主動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自覺履行判決,否則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陳某、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

——被執行人陳某採取隱匿、轉移財產至其親屬名下的方式,逃避履行生效判決,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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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9日,陳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莆田市荔城區西天尾鎮某段將行人柯某、陳某崇撞倒致傷。荔城法院於2014年10月14日分別作出(2014)荔民初字第2172號民事判決書、(2014)荔民初字第256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陳某賠償柯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9070.95元,賠償陳某崇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05514.92元,判決於2014年11月4日發生法院效力。

判決生效後,陳某未主動履行賠償義務,陳某崇、柯某分別於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4日向荔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荔城法院於同日立案。立案後,荔城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陳某仍未主動履行賠償義務。荔城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亦未能查到被執行人陳某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後經法院調查查明,被執行人陳某為保全名下房屋,夥同其母親徐某私下籤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將被執行人陳某所有的位於莆田市涵江的安置房及地下室柴火間以人民幣10萬元的低價轉讓給徐某,且未實際交付房款。2015年1月4日,被執行人陳某、徐某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致使判決無法執行。被執行人陳某、案外人徐某轉移房屋的行為已然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遂荔城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隨後,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陳某、徐某立案偵查並將其抓獲後,被執行人陳某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申請人柯某、陳某崇於2016年11月30日向荔城法院書面申請執行結案。2017年4月26日,荔城法院作出(2017)閩0304刑初179號刑事判決書以陳某、徐某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徐某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陳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並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至其親屬名下,逃避履行賠償義務。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陳某、徐某立案偵查並將其抓獲後,促使其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有效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該判例是充分運用拒執罪懲戒利劍的典型案例,在全市範圍內取得了較好的社會評價的同時,警示所有被執行人要主動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自覺履行判決,否則都將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陳某雲、陳某武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

——被執行人陳某雲、陳某武虛構房屋買賣合同、轉移財產,逃避履行生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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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雲與其丈夫吳某廣拖欠鄰居吳某棋借款人民幣190000元及部分利息未歸還,吳某棋向荔城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荔城法院於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閩0304民初27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被告人陳某雲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為三年,後於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閩0304民初2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陳某雲和丈夫吳某廣返還上述欠款,該《民事判決書》於2017年4月22日發生法院效力。判決生效後,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於同日立案。

執行過程中,荔城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陳某雲仍未主動履行償還義務。

後經調查查明,被執行人陳某雲在明知上述房屋被法院裁定查封的情況下,找到被告人陳某武,告知被告人陳某武其因債務糾紛,名下房產會被法院查封抵債,需要將名下房產暫時過戶到被告人陳某武名下,等事情結束後變更回自己名下。被告人陳某武表示同意,與2017年4月1日和被告人陳某雲簽訂了虛假的房屋買賣合同。判決生效後,被告人陳某雲、陳某武於2017年4月28日到莆田房地產管理中心將涉案房屋過戶給被告人陳某武,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被執行人陳某雲、案外人陳某武轉移房屋的行為已然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遂荔城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3月14日,荔城法院作出(2018)閩0304刑初94號刑事判決書以陳某雲、陳某武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陳某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 被告人陳某武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陳某雲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夥同陳某武虛構買賣合同轉移財產,逃避履行賠償義務。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陳某雲、陳某武立案偵查後,促使其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有效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

——被執行人徐某擅自轉讓名下房產,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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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訴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顏某訴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分別於2014年7月28日、同年8月7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徐某歸還林某借款人民幣17萬元及利息、歸還顏某借款人民幣13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林某於2014年9月22日、顏某於2014年10月10日先後向荔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荔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

被執行人徐某拒不申報財產情況,亦不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於2014年11月26日將自己位於莆田市荔城區新度鎮自建、未登記備案的9間店面以人民幣14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鄭某,折抵先前向鄭某所借的人民幣80萬元及利息。鄭某另行支付人民幣31萬餘元購房款並再次借款人民幣10萬元給徐某。徐某獲得上述錢款後,仍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而是將錢款用於歸還其他債務,導致上述兩起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因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荔城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8年3月16日,荔城法院作出(2018)閩0304刑初69號刑事判決書以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私下轉讓其所有的房產,獲得房款後仍不履行。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嚴懲。該判例警示所有被執行人要主動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自覺履行判決,否則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張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

——被執行人張某某拒不交付涉案車輛,逃避履行生效判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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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許某某訴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告張某某以經商缺資為由於2014年7月5日向原告許某某借款68000元,無約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計算方法。爾後,經原告屢次催告,被告沒有履行還款義務,致訟。2014年11月12日,荔城法院作出(2014)荔民初字第356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張某某歸還許某某借款人民幣68000元及利息。

執行過程中,經查,被執行人張某某在本院還有其他未結案件,其中,申請執行人李某與被執行人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3荔執行字第110號)中已經對被執行人張某某名下的五菱麵包車進行了訴訟保全。此外,申請執行人莆田市荔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與被執行人張某某、黃某計劃生育行政非訴執行案(2013荔非執字第110號)、申請執行人劉某與被執行人張某某、黃某民間借貸糾紛案(2015荔執字第1114號)也已經進入執行程序。

同時查明,被執行人張某某名下有三部車輛,第一部五菱麵包車被訴訟保全查封后,被執行人張某某就將車輛隱藏起來。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張某某於2013年8月廈門買了一部大眾邁騰,掛廈門牌照逃避執行(當時未建立全省司法查控系統,無法查廈門牌照車輛)。2014年4月份被執行人張某某又買了一部現代聖達越野車。三部車輛中,大眾邁騰由申請執行人的朋友協助扣押到案,經拍賣得款155900元,另兩部車輛因被執行人有意藏匿車輛,拒不交出車輛,且拒不說明車輛去向,致扣押車輛無法實際執行到位。

2015年10月30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以被執行人張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2015年12月14日,被執行人張某某主動向荔城法院交出涉案車輛。2016年8月31日,荔城法院作出(2016)閩0304刑初255號刑事判決書以張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張某某提起上訴,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閩03刑終51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屢見不鮮,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信力。本案是一起打擊被執行人拒不交付查封車輛,逃避執行的典型案例。公安機關以涉拒執犯罪立案偵查,迫使被執行人主動交付查封車輛,並讓其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慘痛代價。

拒執罪的存在即是權利保護的最後一道屏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一步彰顯法院執行的威懾力,打消老賴妄圖逃避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念想。對於構建社會誠信體系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推動作用。

「亮剑八闽」拒不执行还敢转移财产?后果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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