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方米,提前搬獎勵20萬!通州這裡的拆遷補償方案發布!

近日,《廣渠路東延(怡樂西路-東六環路)道路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正式公佈。

本方案涉及徵收範圍為葛布店北里10、11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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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目前標準房屋市場價格暫定為47821元/平方米,最終價格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價格為準。

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全額獎勵期內簽約的,給予每套被徵收房屋20萬元的提前搬遷獎勵費。

自全額獎勵期限結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簽約扣減4萬元。

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期房置換或現房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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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渠路東延(怡樂西路-東六環路)道路工程項目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廣渠路東延(怡樂西路-東六環路)道路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工作順利實施,確保項目徵收依法有序進行,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徵收補償條例》)、《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27號)(以下簡稱《北京市實施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廣渠路東延(怡樂西路-東六環路)道路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第二條 通州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徵收辦”)為我區房屋徵收部門,依據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審批後的方案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對未達成協議的被徵收人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徵收辦報請區政府按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通州區房屋徵收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區徵收事務中心”)為我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區徵收辦委託區徵收事務中心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玉橋街道辦事處、北京市公聯公路聯絡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聯公司”)對徵收工作給予積極配合。

第三條 徵收申請單位為公聯公司,徵收決定作出前,由其負責辦理各項手續、籌措徵收補償資金並將徵收補償資金足額存儲到徵收專用賬戶。

第四條 徵收範圍為葛布店北里10、11號樓。

第五條 簽約期限以徵收決定公佈的期限為準。

第六條 認定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由玉橋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具體成員為玉橋街道辦事處、房屋產權單位、徵收勞務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產測繪機構。

工作小組依照本方案及《認定工作小組議事規則》對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經營面積等問題研究確定,並出具工作小組共同簽署的認定單,認定單中應詳細記錄認定事實、依據及結果。此認定結果作為徵收補償的依據。

第七條 區徵收辦牽頭成立綜合問題處理組,成員單位包括區法制辦、區徵收事務中心、區規土分局、玉橋街道辦事處、公聯公司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綜合問題處理組依照《綜合問題處理組議事規則》對本方案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及工作小組上報問題予以研究,並形成區徵收辦專題會議紀要,專題會議紀要是本方案實施過程中的補充性文件。

第八條 被徵收人是指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房改購房人。

被徵收人已故的,所有繼承人提供合法有效的且明確被徵收房屋權屬情況的公證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文件,經工作小組認定公示無異議後確定被徵收人。

第九條 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或經綜合問題處理組確認的實測面積確定。證載建築面積與實測面積不一致的,由綜合問題處理組確認的實測面積確定;公有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由工作小組依據承租證明文件並結合實測進行認定;房改售房的房屋建築面積由工作小組依據房改售房協議並結合實測進行認定。

第十條 區徵收事務中心對徵收範圍內應予補償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調查結果應在徵收範圍內公佈,公佈期限為3日。如對公佈結果有異議,自公佈之日起3日內可持房屋權屬證明、公房承租證明、房改協議、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向區徵收事務中心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結果以綜合問題處理組確認為準。

被徵收人應當配合調查工作,不予配合的以公佈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一條 徵收勞務、房產測繪、房屋拆除及法律服務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如下:

(一)徵收勞務機構:北京榮盛達拆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二)房產測繪機構:北京粵富華測繪測量有限責任公司;

(三)房屋拆除機構:中工投建設有限公司;

(四)法律服務機構:北京頤閤中鴻律師事務所。

第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經被徵收人通過投票方式選定,最終確定為北京潞通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為本項目提供房屋徵收評估服務。

第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評估規範對被徵收房屋出具初步評估結果,並在徵收範圍內公示3日。

第十四條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既可選擇貨幣補償方式,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方式。

第十五條 被徵收人攜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房屋騰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到指定銀行辦理補償款劃轉業務。

第十六條 凡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工作人員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當工作人員有違反《徵收補償條例》規定的行為時,被徵收人可向行政監察部門舉報。

現場設立群眾信訪接待室及政策諮詢室。

第二章 房屋貨幣補償

第十七條 標準房屋市場價格、標準房屋重置成新價及被徵收房屋重置成新價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估價規範的相關規定確定。本項目目前標準房屋市場價格暫定為47821元/平方米,最終價格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價格為準。

1. 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

被徵收住宅房屋總補償款=被徵收房屋價值×1.5+被徵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限額補償+移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提前搬遷獎勵費+燃氣安裝補助費

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方式的

被徵收住宅房屋總補償款=被徵收房屋價值+被徵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限額補償+移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提前搬遷獎勵費+燃氣安裝補助費

第十八條 被徵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限額補償按認定的房屋建築面積1000元/平方米計算。室外太陽能熱水器作價在裝修及附屬物限額補償中。

被徵收人有異議的,可向區徵收事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據實評估後報綜合問題處理組確定後補償。

第十九條 移機費標準:電話移機235元/部、寬帶遷移400元/套(報裝登記)、空調移機400元/部、有線電視移機300元/部(報裝登記)、熱水器400元/套(燃氣或電)。

第二十條 被徵收人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並能提交註冊地與被徵收房屋一致且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按營業執照辦理時登記的房屋建築面積給予800元/平方米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營業執照辦理時未登記房屋建築面積的,按工作小組認定的經營面積給予800元/平方米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一條 搬遷費標準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40元/平方米。

第二十二條 臨時安置費按認定的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月補償,低於4500元/月的補足到4500元/月。選擇現房房屋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方式的,發放期限為4個月;選擇期房房屋產權調換的,發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入住通知書上標明的辦理入住日期止的後4個月,首次臨時安置費支付兩年,之後按季度發放。

由於被徵收人不按時辦理收房手續造成逾期辦理入住的,臨時安置費不再順延發放。

第二十三條 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全額獎勵期內簽約的,給予每套被徵收房屋20萬元的提前搬遷獎勵費。

自全額獎勵期限結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簽約扣減4萬元。

第二十四條 燃氣安裝補助費,提供安裝票據的按票據中標明的金額給予補助,無法提供安裝票據的按每套被徵收房屋3100元給予補助。

第三章 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五條 用於期房產權調換房屋主要位於綠心棚改項目安置房西區,房屋產權性質為商品房屬性的定向安置房。戶型為一居室50平方米、二居室75平方米和90平方米、三居室108平方米、120平方米和135平方米。期房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戶型、套數最終以現場公佈為準。

用於現房產權調換房屋位於通瑞嘉苑小區,房屋產權性質為商品房,戶型為二居室80.38-80.83平方米20套、二居室95.67-96.47平方米30套。現房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戶型詳見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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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選擇產權調換方式(詳見附表一)

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在1.2倍以內部分價格為17500元/平方米;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在1.2倍至1.8倍部分房屋價格為28000元/平方米;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超出1.8倍部分房屋價格為40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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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區徵收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二十八條 選擇期房的被徵收人在收到入住通知書後,與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購房合同,按實測面積結算購房款並結清差價,並按有關政策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選擇現房的被徵收人在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後,與區徵收事務中心簽訂購房合同,按實測面積結算購房款並結清差價,並按有關政策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第四章 公房的徵收與補償

第二十九條 徵收公房的,自房屋徵收決定發佈之日起,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賃關係自動終止。

第三十條 公房承租人願意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的,應當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購買,房屋所有權人應當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購房後公房承租人作為被徵收人與區徵收辦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不願意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房屋產權單位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與公房承租人協商達成書面一致意見,通過貨幣補償或者用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的,由區徵收辦對房屋產權單位進行補償。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且與房屋所有權人未協商一致的,區徵收辦對房屋產權單位按照重置成新價款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總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款後的部分進行補償,區徵收辦與房屋產權單位和公房承租人分別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第五章 協議履行及未達成協議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被徵收人應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完成搬遷騰房,並結清水、電費等全部應支付的費用。逾期騰房按《徵收補償協議》約定執行。

被徵收人騰房後需交出房屋鑰匙,由區徵收事務中心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向被徵收人出具房屋騰空證明。

第三十二條 區徵收辦與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徵收辦報請區政府依據《徵收補償條例》、《北京市實施意見》等相關規定及本方案的規定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政府依法申請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選擇期房產權調換房屋的,在辦理產權登記前,被徵收人子女入學以徵收補償協議作為房產證明在原戶口所在地入學,辦理入學手續時所需其他材料以教育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方案中所指時間均為自然日。

第三十六條 本方案最終以區徵收辦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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