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規定拐賣兒童者判處死刑,相應的事會不會減少?

影視全偵探


實際上,拐賣兒童罪,最高是可以判處死刑的,但是有其特定的限制條件:

1、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6、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對於第三條,發現人販子正在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建議大家不必顧慮,想怎麼阻止這種行為就怎麼阻止,完全不必考慮後果,因為《刑法》第二十條賦予了大家無限正當防衛權,即使造成人販子死亡,也不屬於防衛過當,不用負刑事責任。

所以,此題想問的應該是,只要是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不論情節輕重,逮住了一律判處死刑!作為一名家長,如果可以投票支持的話,我舉雙手支持,而且還會發動身邊人投票支持!

對於防止拐賣兒童,我覺得應該兩條腿走路,一是嚴刑峻法對待人販子,對其形成威懾力,讓其不敢拐、不能拐、不想拐;二是買賣同罰,現在對人販子懲罰的比較重,但是對於買家卻很輕,這樣不合理,不能有效阻止拐賣兒童的發生。沒有買,拐賣兒童無利可圖,人販子就不會冒著生命危險去拐賣兒童了,所以必須實行買賣同罰!

惟願所有孩子都能在父母身邊健康長大,惟願天下無拐!


打虎拍蠅


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讓我們先來看看我國《刑法》對拐賣兒童罪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可見在我國拐賣兒童情節特別嚴重是可以判處死刑的,因此問題中所提的假設是不存在的。

接下來我們討論一下,拐賣兒童罪規定死刑能否減少此類犯罪發生的問題。首先,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的目的在於威懾犯罪分子,讓人販子不敢作案。但是多個國家的司法實踐表明,死刑對犯罪率的降低並不會起正面作用。以荷蘭為例,荷蘭在廢除死刑前,很多人都認為犯罪率會急速上升,然而並不是,相反犯罪率還有下降。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逐漸廢除死刑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其次,刑法講究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每一個人販子的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後果都可能是不一樣的。對於那些一時糊塗走上犯罪道路並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難道我們不應該給他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嗎?最後,如果只要犯拐賣兒童罪就判處死刑,在很大程度上不利於保護兒童。因為在現實中有很多人販子拐賣兒童後幡然醒悟主動釋放被拐賣兒童,或者為了減刑而自首的的案例。一旦規定只要犯拐賣兒童罪就判處死刑,那麼就相當於把人販子閉上了絕路,他們會不惜一切代價完成犯罪。為了不暴露自己的罪行,他們在關鍵時刻會毫不猶豫的殺掉被拐賣的兒童,以掩飾自己的犯罪行為。

 綜上,拐賣兒童者罪大惡極,理應受到嚴懲。但是一律靠死刑來減少甚至杜絕這種犯罪的發生,不僅沒有理論和實踐依據,在特定的情況下也不利於保護被拐賣兒童的安全。僅靠死刑來減少此類犯罪並不是一個長遠之計。減少此類犯罪,應該從改進社會管理方式上入手,構建多部門合作和信息共享的大格局,今日頭條和高德地圖的失蹤兒童信息推送,就在這方面做了很好的嘗試。


榨汁小二郎


如果將拐賣兒童者判處死刑,相應的事情肯定會大大減少,但無法從根本上杜絕拐賣事件的發生。拐賣判處死刑的話,那麼被拐兒童的價值肯定就會更大,對那些喪心病狂的人販子來講,利益面前啥事都敢幹,他們會無懼死刑鋌而走險的。

和處死拐賣兒童的人販子相比,我感覺對買家加重處罰才是最根本最行之有效的辦法,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只要斬斷買孩子的市場,那麼必然會掐死人販子的命脈,沒人敢去買自然就不會有人去當人販子。所以加大源頭治理才是控制拐賣兒童的關鍵所在,和窮兇惡極的人販子相比,買家多是普通老百姓,他們會懼怕法律的懲處。

在現實當中,有些買家因為和被拐兒童以家人的形式相處,特別是從孩子不懂事開始抱養的,他們長大後成了充滿親情的一家人,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一般不會追究法律責任,買家不會受到任何的懲罰。更為可悲的是,很多被拐兒童視買家如自己的父母,反倒會疏遠與親生父母的關係,這就給親生父母造成了嚴重的二次傷害。

我一直堅定的支持對拐賣的人販人一律從重嚴判,參考法律的最高上限,而且絕不能允許任何減刑,他們不是在犯法,而是違背了人類的基本道德。


元芳有看法


拐賣兒童的應該一律判處死刑,收買兒童的一律判處無期徒刑。

拐賣兒童不論情節不論多少,拐賣一個兒童一律判處死刑,收買一個兒童的一律判處無期徒刑,看誰還敢拐賣兒童、收買兒童!沒有買賣,就沒有拐賣。

為什麼拐賣兒童的人販子要一律判死刑,收買兒童的一律判無期徒刑呢?因為拐賣一個兒童,就已經犯了滔天大罪了,人是無價之寶,兒童是家庭的希望、祖國的花朵、民族的未來。 一個人販子只要販賣一個兒童就侵犯了家庭的無價之寶,祖國的無價之寶,民族的無價之寶。這是不可饒恕的滔天大罪?還要看什麼犯罪情節?拐賣一個兒童至少傷害三個家庭六個大人,使兒童的父母、爺爺、奶奶、姥爺、姥姥六個大人過著生不如死的地獄生活,這相當於給這六個大人判處了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法律還要看什麼情節?!


董海發


去過香港地區和西方國家,比如歐美,日本的人都知道,治安,秩序,都非常好。還有報道稱:大陸游客在香港旅遊,在大巴車上吃東西,被辱罵,很多人指責香港大巴車司機。這是因為大陸同胞對香港和歐美的違法犯罪處罰不瞭解,大巴車上,如果發現一隻蟑螂,處罰五萬元,一粒麵包渣就可以讓大巴司機損失慘重,你說他能不急眼嗎?所以你看香港的大巴車非常乾淨。另外說香港沒有假貨,為什麼?因為一旦發現售假,處罰相當嚴厲,幾乎被剝奪一輩子的經商資格,違法成本太大。那麼,回過頭來審視拐賣兒童,違法成本和獲得利益不成比例,所以前仆後繼。如果拐賣兒童是死罪的話,不能說完全杜絕,但是至少可以減少此類事情的發生,光靠防,收效甚微,所以我同意把拐賣兒童定為死罪。

朋友你認為呢?


老梁說苗


規定拐賣兒童一律判處死刑,會減少此類犯罪的發案率,但不可能完全杜絕,並且相應的也會增加解救被拐兒童的難度。

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到的刑法理論中最根本的問題之一,即刑罰的犯罪預防功能到底有多大。

通常而言,我們認為刑罰的犯罪預防功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即阻嚇犯罪、限制改造以及警示教育。

阻嚇犯罪,即可能面臨的刑事處罰會讓潛在犯罪者心存顧慮而不敢犯罪;限制改造,即通過對犯罪者施以刑罰限制他繼續犯罪的可能;警示教育,則是對社會公眾而言,通過抽象的刑罰規定及具體的刑罰案例來對公眾進行教育,消除犯罪土壤。

規定拐賣兒童判處死刑,主要是體現刑罰犯罪預防功能的阻嚇犯罪功能。死刑是最嚴重的刑罰,如果把拐賣兒童犯罪的刑罰上升到一律死刑的高度,則潛在犯罪者就要認真考慮自己的犯罪是否值當的問題,肯定會有一部分的潛在犯罪者主動放棄犯罪想法,降低發案率。

然而,馬克思在《資本論》裡說過,“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絞首的危險。”從實際案例上看,除了刑罰風險之外,拐賣兒童犯罪的經濟成本並不高,別說100%的利潤了,十倍百倍的利潤都是有可能的。因此,

單純的提高刑罰力度(哪怕是提高到死刑),並不能完全消除該項犯罪的發生,總還是會有人鋌而走險的

反過來說,把刑罰幅度提高到死刑,則犯罪分子將不再有配合解救被拐兒童的意願,因為被拐兒童一旦被解救,即坐實了其犯有拐賣兒童犯罪行為,意味著犯罪分子的人生宣告GG。而從現實案例上看,在絕大多數拐賣兒童案件中,只有犯罪分子才知道被拐兒童的最終下落(有些時候甚至連犯罪分子都不知道),若犯罪分子不願配合,解救的難度將呈指數級上升。

綜上,筆者認為,兩害相權取其輕,相比起殺掉一個人渣而言,還是讓一個被拐兒童回到父母的身邊更有價值。


冷炎


必然會的 ! 也應該死刑 !

因為牠比販毒的罪孽有過之無不及 !

還有小偷 ! 剁指 !

強姦幼女 ! 死刑 !

強姦婦女 ! 鞭刑 !

殺人越貨 ! 凌遲 !

私闖民宅 ! 死刑 !

坑蒙拐騙 ! 鞭刑 !

貪汙腐化 ! 死刑 !

知法犯法 ! 死刑 !


不需要理由3644374


如果法律規定拐賣兒童者判處死刑,相應的事會不會減少?

肯定會的!

死刑作為以剝奪罪犯生命為懲罰方式的刑罰,對犯罪分子心理的威懾力是不言而喻的。在中國歷史上,拐賣兒童都屬於必殺的重罪。進入近幾十年,國家對死刑的裁量越來越嚴格,越來越遵循少殺慎殺的理念,所以很少看到有拐賣兒童的人販子被處死刑。

作為兩個孩子的父親,孩子比我的生命都重要。無法想象,假如自己的孩子被拐賣了,自己會痛苦到什麼程度!可以說,拐賣兒童對一個家庭的毀滅是災難性的!對人販子,我們恨不得將其抽筋扒皮千刀萬剮,怎麼懲罰都不為過!

但對每一個拐賣兒童的人販子都處以死刑好像太矯枉過正了,不符合法制的精神。我們既要對販賣人口的行為嚴加懲處,更要在兒童防拐方面多下功夫:

一、給每一個兒童建立資料庫(十指指紋、DNA)、兒童遷移檔案,讓每一個兒童的行蹤都有跡可循。

二、由公安系統開發尋人APP,發動全社會力量保護我們的孩子。

三、建立尋找失蹤兒童的快速反應制度,接到報警,公安系統就應該立刻將失蹤兒童信息下發到各個轄區的治安點,共同關注。

四、加大對收買兒童者的刑罰力度。

五、簡化民政局的兒童領養制度,免費讓符合條件的家庭能夠領養孤兒。

說了這麼多,還是贊成對人販子抓一個殺一個!


勤緣居士


肯定會有效果啊!咱們設置死刑,一是因為這個人罪大惡極;二是此類事件對社會危害極大,需要給其他人以震懾力,用在人販子身上是再合適不過了。大多數人對死還是很有恐懼感的,人販子只要盯上你家孩子,你是很難防住的,除非你能把孩子捆在身上,但這明顯不現實,你只要打個盹兒,搞不好人販子就會趁虛而入。除非是讓人販子膽怯,他不敢偷孩子,因為他知道一旦事發,他這輩子就再也沒機會了。有命掙,沒命花的生意,你說誰會去幹?縱容人販子,就是對丟失兒童家庭的不公平,這些家長們這一生都會在痛苦中度過,誰來可憐可憐他們?人販子死不足惜。


崔大乘


法律應該重視民意,好的法律應該建立在大多數人的民意之上。應該以人為本,法律是用來保護好人,懲治惡人的。制定國家法律的專業人士應該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尤其是針對這種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不應以非法盈利金額的多少為量刑標準,而應以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對兒童造成的身心摧殘;對家庭對父母造成的心理傷害;對社會造成的消極負面影響;對人類道德底線的踐踏;綜合各種因素來量刑,那麼人販子必判死刑。如果國家舉行投票儀式:支持人販子死刑的投贊成票,不支持的投反對票。那麼這部法律很快就會出臺。民意!民意是不可違的!人販子的行為人神共憤,人人喊打。但其目的還是為了斂財,很多人販子把拐賣兒童當作一門生意來做,就是因為其犯罪成本太低。抓住了頂過關幾年,出來後又可以重操舊業,形成惡性循環。如果法律規定人販子抓住一個槍斃一個,一律死刑。那麼犯成本高了,得拿命去換,人販子還敢輕易涉險嗎?人販子死刑這個法律一旦出臺即可以震懾住很多人販子,縮回他們罪惡的手,無形中保護了很多兒童免受傷害。拯救了多少無辜的家庭啊!

當然在民間應該形成一股對人販子零容忍的態勢。一旦發現人販子蹤跡立即報警並予以施救。要讓人販子無法立足於世,對人販子要像過街老鼠一樣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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