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發的9月工資不能按5000元起征點計稅?錯!

近日,網上的一則說法被大量轉發。文章稱,10月的工資按新個稅起徵點和稅率計算。

然而企業一般會在次月發放當月的工資,也就是說——

· 10月的工資要等到11月份才會發放,此時才可以按照5000元的新起徵點計算。

· 10月份發放的9月工資則按照之前的3500元的舊個稅起徵點算。

權威解讀來了!

與是否為上月工資沒有關係!

對此,上海市稅務部門相關人士明確表示,根據規定,職工只要是10月份取得的工資收入,都會按照5000元/月的減除費用進行個稅計算,與其是否為上月工資沒有關係。

因此,所謂要到11月才按5000元標準計算個稅的說法是錯誤的。

10月發的9月工資不能按5000元起徵點計稅?錯!

本文圖片均來自“浦東發佈”微信公眾號

10月到手收入是按5000元減除標準計算個稅後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個稅扣繳有明確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也就是說,企業為職工代扣代繳個稅可以理解為“當月代扣,次月15日內申報代繳”。

當月先代扣,到次月再完成報稅。所以,10月份職工的到手收入是按照5000元減除標準計算個稅後的收入,並由企業完成代扣。

10月發的9月工資不能按5000元起徵點計稅?錯!

稅務主要看“實際取得”

專家同時指出,稅務主要看“實際取得”,不應和“人事歸屬月”的概念混淆。

按照大部分企業人事的發薪歸屬月概念,企業會在月末根據全月出勤、績效等情況計算工資,並在次月發放。這也就是所謂的次月發放當月工資。

只要實際支付日和發薪結算週期截點之間相差不到1個月,這就是合法的,也在現實中普遍應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10月開始執行的個稅新標準,與收入為哪個月工資沒有關係。即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的工資,只要是在10月1日後發放,都適用5000元起徵點。

10月發的9月工資不能按5000元起徵點計稅?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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