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委政法委出台文件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

信阳市委政法委出台文件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指示精神,確保如期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9月27日,信陽市委政法委制定出臺《關於建立政法聯動機制切實保障人民法院基本解決難問題的意見》(信政法〔2018〕31號)。這是繼信陽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出臺的《關於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推進誠信信陽建設的意見》和市21家黨政機關、金融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法、檢、公三家聯合發佈依法打擊涉執犯罪等有關問題的聯動意見》《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聯合通告》等文件後,為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破解執行難,凝聚多方力量,形成執行聯動合力出臺的又一重要文件。

《意見》共6條,對各級黨委政法委、各級綜治部門、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中需要履行的職責、擔負的義務、發揮的作用做了具體分工和明確要求。

信阳市委政法委出台文件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

信陽市委政法委出臺文件保障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

信阳市委政法委出台文件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

《意見》要求,各級黨委政法委要擔負起牽頭抓總、協調各方、督促落實的責任。一要建立政法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執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協調處理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突發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執行信訪案件等。各級各部門要依法履職、擔當作為,貫徹好、落實好政法聯席會議通過的各項決定。二要嚴格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市委常委會關於建立反干預執行機制的決定,支持人民法院切實排除對執行工作的違法干預。三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級政法機關嚴格執行中央、省委、市委決策部署。建立定期通報機制,對錶現優異的通報表揚,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程序從嚴追究責任。

《意見》要求,各級綜治部門要將支持執行工作情況納入綜治和平安建設考核體系。將各部門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特殊主體被執行人履行債務情況、依法協助執行情況、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措施落實情況、打擊拒執犯罪情況、執行救助資金落實情況等納入綜治和平安建設考核體系。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貫徹落實不到位,完不成工作目標,重視不夠,保障不力,工作明顯滯後的,按照信陽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信陽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視情形實行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等責任督導和追究。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切實擔負起基本解決執行難的主體責任。一要實事求是區分執行難和執行不能案件,窮盡法律手段,加大對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執行力度,提高實際執結率。二要加強內部銜接配合,完善立案、審判、執行兼顧的辦案機制,暢通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銜接,及時將符合破產條件的執行案件轉入破產程序徹底辦結。三要嚴格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終本結案機制和恢復執行機制,規範終本結案的標準和程序,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四要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推動聯合信用懲戒措施落實。五要利用刑事自訴程序規定,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涉嫌拒執犯罪自訴案件,應當及時予以立案。六要深化執行體制改革,加強執行信息化建設和執行隊伍專業化建設,充實執行力量,規範執行行為,落實執行公開,完善執行流程,強化執行款物管理,有效避免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和亂執行,確保執行工作公正廉潔高效。

《意見》要求,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一要依法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拒執犯罪案件、非法處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和妨害執行公務行為案件,依法依規予以批捕和起訴,決定不予批捕和起訴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二要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涉嫌拒執犯罪案件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建議依法進行立案監督的,檢察機關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並向人民法院反饋。三要加強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對嚴重消極執行行為和違法執行行為,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檢察建議;發現人民法院有關人員有貪汙受賄、瀆職失職等職務犯罪行為的,應當嚴格依法處理。

《意見》要求,公安機關要大力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一要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戶籍信息、個人身份信息、機動車輛登記信息,辦理車輛查封、扣押和轉移登記手續,配合人民法院建立相關信息的網絡查詢系統。對人民法院已查封未扣押的車輛,公安交警部門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手續,將需要查控的車輛及時錄入車輛查緝布控系統予以查控。車輛控制後,應立即通知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二要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傳的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車輛等財產,要及時通報人民法院。三要對人民法院決定拘留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收押。四要對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不構成犯罪,但需要司法拘留予以懲戒,而行為人下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積極協助查找、控制。對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行為人,公安機關應立即執行,行為人在逃的,及時網上追逃、抓捕。積極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涉嫌拒執犯罪行為人出境。五要對人民法院開展重大執行活動,公安機關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時,要迅速出警予以協助。對暴力抗拒執行、妨礙執行、圍攻毆打執行人員、毀壞執行裝備等妨害執行行為,公安機關要及時依法處置。六要對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執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審查完畢,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偵查並通知人民法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意見》要求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引導律師參與併發揮好作用。一要按照中央關於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和深化律師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深入開展律師參與涉執申訴代理和信訪矛盾化解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主動融入、積極作為,促進涉執申訴和信訪案件在法治軌道內解決。二要充分發揮律師的調查權作用,協助申請執行人和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投資、債權等進行調查,提高執行效率。三要教育引導律師遵守法律法規,不炒作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敏感案件,不支持、唆使、組織信訪人採取違法方式反映問題。對違反執業紀律的律師,視情節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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