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署與盛傑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東附條件生效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五)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669 證券簡稱:康達新材 公告編號:2018-112

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署與盛傑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名股東附條件生效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交易標的資產交付與過戶、新增股份登記與上市等相關手續已經辦理完畢。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變更後的公司名稱為“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2、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於2018年7月17日、2018年7月18日以自有資金一次性分別向劉志遠、曾文欽、盛建強、張文琴、範凱、韓炳剛、姜華、朱麗雙、劉強、榮晨羽、施常富、劉國洪、陳霞、劉東、徐兵、劉家沛、韓宏川、侯彥伶、袁永川、劉道德、趙健愷、楊潤、雷雨等23名交易對方支付了全部現金對價。

3、為了交易購買資產協議整套文件的一致性,本次補充協議標題的主要內容未作變動。

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簽署的議案》。

公司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已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交易相關事宜,故本次相關事項無需另行提交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現將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協議雙方介紹:

甲方: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盛傑、李成惠、龍成國、李東、曾健、佟子楓、任紅軍、徐珮璟、曹洋等共計9人。

二、協議主要內容:

1、協議簽訂的背景:

(1)甲方與乙方等32名交易對方於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1月16日、2018年1月9日、2018年1月19日、2018年7月15日分別簽署了《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盛傑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東附條件生效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盛傑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東附條件生效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盛傑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東附條件生效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二)》、《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盛傑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東附條件生效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三)》、《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盛傑等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名股東附條件生效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四)》(以下合稱“《購買資產協議》及其補充協議”)。

(2)截至本補充協議簽署日,甲方已向乙方等32名交易對方支付完畢本次交易的股份對價,甲方新增股份已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且甲方已於2018年7月17日、2018年7月18日以自有資金一次性分別向劉志遠、曾文欽、盛建強、張文琴、範凱、韓炳剛、姜華、朱麗雙、劉強、榮晨羽、施常富、劉國洪、陳霞、劉東、徐兵、劉家沛、韓宏川、侯彥伶、袁永川、劉道德、趙健愷、楊潤、雷雨等23名交易對方支付了全部現金對價(其中,劉強的現金對價為0元)。根據《購買資產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之約定,甲方尚需向乙方各方支付本次交易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之現金對價。

(3)根據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資金實施的實際進展情況並經甲方與乙方友好協商,雙方擬對本次交易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之現金對價支付安排作出相應調整。

為此,協議雙方在遵守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商業原則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之規定及《購買資產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之約定,簽署本補充協議,以資信守。

2、對價支付安排之現金支付

甲方根據《購買資產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之約定應向乙方支付的現金對價按如下方式支付:

乙方各方依據《購買資產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之約定應取得的現金對價,由甲方在2018年12月20日前向乙方各方一次性支付。如截至2018年12月20日,甲方仍未支付完畢乙方各方應取得的現金對價,則甲方應於5日內向乙方各方支付完畢乙方各方應取得的現金對價。乙方各方應取得的對價明細如下:

甲乙雙方確認,因本次交易所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由甲乙雙方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自承擔。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現金對價由甲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向乙方各方支付。除個人所得稅外的其餘稅費由乙方自行依法繳納。

三、協議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本補充協議於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及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於甲方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補充協議可提前解除或終止。

四、違約責任

1、本補充協議簽訂後,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時、不適當履行本補充協議項下其應履行的任何義務,或違反其在本補充協議項下作出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均構成其違約,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本補充協議生效後,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能按照本補充協議約定的期限向乙方各方支付完畢相應現金對價的,甲方應當自2018年10月15日起算直至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各方相應現金對價之日,以應付乙方各方的未付現金對價金額為基數按照萬分之三/日計算違約金相應支付給未支付完畢現金對價的乙方,但由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現金對價逾期支付的除外。

五、 其他事項

雙方確認,本補充協議系對《購買資產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補充與修改,與《購買資產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構成《購買資產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購買資產協議》及其補充協議與本補充協議約定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補充協議未約定事宜,適用《購買資產協議》及其補充協議。

特此公告。

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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