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大王
首先我們要明白,世界上沒有一個完善的,準確意義的法治社會,法治社會只是一種社會不斷調整不斷完善的過程。
其次傳統道德在任何國家,任何社會階段都一定程度影響法治的發展和運用。
單純的說道德是唯心主義,單純的說法治是唯物主義,唯心和唯物是相輔相成的,是螺旋交叉的。
因此依照以上思路,父母欠債如果子女從道德上可還也可以不還,無非是好聽不好聽,但沒有錢的道德是經不住考驗的,這就是唯心,不還也無可厚非。
從法治上看,如果繼承是需要還的,否則是收益和支出的不平衡,法治不認可。
同時要區分父母的欠債是什麼性質的,如果正常欠款應當道德法治都需要考慮還一下。
如果是高利貸之類的,還就沒有意義了,還應該起訴高利貸是不是逼死人了,不行就採取非常手段。
錢是基礎,沒有基礎講道德空虛。
雨天絲雨
你好,我是貴陽律師韋紹苗,歡迎關注。
問題回答:每一個自然人都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對外獨立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父母所欠的債務應當由其自行承擔,子女沒有義務償還。但債務人(父母)死亡後,其對外負有債務的,應當先從其遺產中償還,如果已經分割的,應當以其繼承財產限額承擔債務。
法條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以上是我的回答,如果有不同的觀點或疑問可以留言討論
司法裁判規則與思考
從法律上來說,父母和子女是獨立的自然人。債權債務具有相對性。也就是說父母的欠款,需要父母償還。子女無義務償還。除非是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這時候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要在自己繼承的份額內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