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歲小學生殘忍殺害並肢解同窗,卻不負任何刑責,你怎麼看?

螞蟻客服


因為年齡不夠,所以刑罰較輕。


一個十三歲的女生,因為羨慕同學有好身材好臉蛋,於是將其約到家中,先打暈她,然後利用各種刀具將其殺害並肢解,這個手段是何其的殘忍,這個女孩的內心是多麼的畸形啊。

我們周圍很多女生可能見到血就暈倒了,或者說見到血是很怕的。更別說用刀子將人殺了,把人肢解了。所以說這個女孩的心理一定是有問題的。雖然說檢察機關對這個孩子起訴了,並作出了基本的判決,判處3年的勞改教育。但是這麼做是不夠的。


其實我們旁人都可以看出,這個孩子的心理問題極其嚴重,因此第一步一定是要檢查這個孩子的心理,測試她心理到底如何。或許因為這個調查還能引出一些列其他的事情呢。誰也不能保證她之前沒有幹過這樣的事情,也不能保證之後勞改完了之後不再幹這樣的事情,所以測試是第一步。


其次,要對下一步危險進行預先布控。這樣心理畸形的人,可以說她內心一定有很多陰暗面,所以三年的勞改對她可能根本就不起作用,如果是這樣,那麼今後發生這樣的危險也是很可怕的,因此這類人應該定為危險分子。


這個孩子有這樣的心理,我覺得應該是有徵兆的,任何一個孩子出生都不是這樣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環境的變化,最終造就了一個人的性格,可以說是這個女孩的環境造就了這個女孩的性格,因此他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她父母也要做調查,說不定能挖掘出什麼。


真是太可怕了。大家覺得呢?


老王偵查記


昨天晚上在微頭條上看到了這個新聞時,真的很震驚,一個13歲的女生竟然如此惡毒、殘忍,其在犯罪中的表現,完全有著與其年齡不相稱的老練,就這一點來說,其心理年齡完全不止13歲,甚至比成年人還要成年人!

此案發生在廣西河池南丹縣裡湖瑤族鄉覃某,女,13歲,與同齡的周某是仁廣小學六年級學生,二人同班並且還是鄰居,平時關係要好。因同學們喜歡與周某玩耍,並曾議論她長得胖,沒有周某漂亮,而對周某心生嫉恨。

2012年4月的一天傍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裡玩,在看電視時,其趁周某低頭玩手機時,用木凳猛砸周某頭部致其昏倒在地。由於害怕周某醒來後告訴老師和家長,覃某用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將周某殺害,並砍斷周某頭顱、手臂,裝進垃圾袋……

因其犯罪時尚不滿14週歲,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後被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最終二審維持原判。雖然判決覃某家賠償10.8萬元給周某家,但到目前為止,覃家僅賠償了1萬元。一條活生生的人命啊,而犯罪分子卻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說實話,現在由於生活條件好了之後,青少年成熟得比較早,不能再以過去的老眼光來看待他們了,所以刑事責任年齡非常有必要下調。有的青少年也知道刑事責任年齡是14週歲,所以有恃無恐,反正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山東東營就曾發生一起這樣的案例。14歲的男孩扈強因為與同學發生小矛盾,先是用刀故意捅傷一個同學,因為為達到重傷的程度,所以沒被追究刑事責任,後來他轉學到另一個學校,不久與同學又發生矛盾,這次他直接就把同學殺了。被抓後,他是這麼交代的,“

我當時就想割了他脖子動脈,就想讓他死。這樣我被抓後家裡也不用管我,沒有了我上學、就業、買房的經濟負擔,而我在裡面有吃有喝的,家裡最多給他出個棺材費。

在行兇之前,他曾認真學習過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所以他這就是在鑽法律的空子。一審他被判17年有期徒刑,經檢察機關抗訴,最終被判無期徒刑!

再次強烈呼籲,一定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打虎拍蠅



十三歲廣西小學生殘忍殺害並肢解同窗,法院裁決卻不負任何刑責,對此深感震驚。

嫌犯只是因為嫉妒對方比自己漂亮,然後把受害人騙至家中肢解,殺人動機之歹毒,殺人手段之殘忍,不是成年人卻超過了成年人。不判罪天理難容!讓人感到法律的不公平。

我覺得不管法律怎麼規定,像這種未成年人個例犯罪都必須嚴懲!否則難以平民憤,會造成社會不穩定。試問,如果被害女孩家屬實施報復,將會是什麼後果?


未成年人校園暴力事件雖然是個例,但卻對眾多未成年人的安全構成一定的威脅,牽動著億萬家長們的心,成為社會公害。已經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據說正計劃恢復舊有的工讀學校制度,具體細則還在制定之中。

學校老師針對校園的暴力事件,儘管做了好些工作,但多數情況下是無能為力,光靠說服教育很難奏效。

這次駭人聽聞的未成年人犯罪,又一次觸及到人們的敏感神經,再次告訴人們對於校園暴力事件,動員社會力量干預很有必要。呼籲有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儘早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輔導方面,法律制定方面採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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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殺人後肢解屍體可暫不判刑,年滿後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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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我國刑法總則中對認定公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明確的規定:認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從四個方面來評判——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只有這四個方面都具備了,才能認定其涉嫌犯罪進而審查起訴並最終判處其刑罰。其中“主體”的意思就是指是否從事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人。這裡的“人“有兩個含義,一是指人的年齡,二是指人的精神狀態。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人有嚴重違法行為不被認為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不受刑事處罰。第一種是不滿14週歲的人。即使是殺了人,故意把人打成重傷致死亡,強姦,搶劫等,也不認為是犯罪;第二種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包括間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識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發病期間所做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大家好理解 ,不滿14週歲比如像大家現在討論的那個13歲女孩殺了人而法院卻不判決她有罪,不對她處罰的事可能都無法理解,接受不了。但那是法律的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是未成年人,是兒童。從法理上來分析,他們的心智還不成熟,不能正確預知自己將要實施的行為會給他人帶來什麼樣的後果,也不能正確控制自己將要實施的行為。基於此,我國刑法典對上述兩種人做出了特別規定。




當然,也並不是說國家法律對他們無可奈何。死罪已免,活罪難逃。上述兩種人雖然不給予刑事處罰,但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卻逃脫不了。這個賠償責任由他們的監護人來替他們處理解決。像本案中的那個13歲女孩,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對其實行收容教養。


廣州文案策劃


先進少管所,養大在殺。這是一個毒瘤,必須清除乾淨。


雲淡風輕239236367


這件事讓我很震驚!狗咬人,主人要負責!孩子殺人竟然沒有任何人需要負刑事責任!


石專25760586


個人的觀點:法院的判決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的確沒有問題,但是作為旁觀者一個13歲的小學生作案手段如此殘忍,卻能夠逍遙法外,不禁唏噓!可憐死者更同情其家人,雖然二審維持原判,但是卻不能從根本上化解矛盾,讓兇手受到應有的懲處!遺憾!

法院查明的事實,難以相信這是13歲的人幹得出來的事!

判決書顯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後,兩人在家中看電視時,覃某乘周某低頭玩手機之際,用木凳砸周某頭部並至其暈倒。因害怕周某醒後告訴老師和家長,便從家中找來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對周某行兇,至周某當場死亡。後覃某還將周某頭顱、手臂砍斷,裝進塑料袋,並清理案發現場血跡。

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被告覃某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覃某收容教養三年。

  • 殺人的原因很簡單:嫉妒周某比自己長得漂亮!
  • 殺人的情節很殘忍:直接砸暈後,用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行兇致其死亡!
  • 殺人在分屍更殘忍:事後將死者頭顱、手臂砍斷,裝進塑料袋!

從行兇手段和事後處理方式來看,你說這是一個13歲的少女,誰敢相信?行兇過程乾脆利索,事後分屍清理血跡更是體現出其個人超強的心理素質!這種人即使是13歲,我打包票其心理素質遠超絕大部分的成年人!

雖然判處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並不能解決實質問題

首先法院的判決是根據《刑法》當中關於未滿十四周歲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做出的判決,從判決來看沒有任何問題。但是我作為旁觀者,不得不說這個判決並不能解決矛盾。基於兇手的行兇手段和事後分屍的情節來看,我想死者的家屬內心是難以接受這樣的結果的。

作為旁觀者也是難以認可,一個十三歲的女孩能夠殺人之後在分屍,這種人未滿十四周歲屬於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判處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從其行為來看,我敢說這樣的人心理承受能力以及認知應當是已經完全超過了成年人,從生物年齡上看確實其處於法律規定的不負刑事責任範圍內,但是從其行為表現以及作案過程來看,我想這一點幾乎所有人都難以採信。

法律確實是需要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問題,對其犯罪行為予以酌情處理,但是對於此種行為方式極端殘忍的行為,我想應當考慮下降低刑責年齡的範圍或者對此種手段嫉妒殘忍的行為另行開闢懲戒的方式才是,不能讓兇手逍遙法外!


麋鹿說法


作為一名法律人,雖然這種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我依然是無法接受!刑事責任年齡應當切必須要下調了或修改了!

如此惡行性質的肢解殺人,焉能無罪?

故意殺人,有罪嗎?故意肢解殺人,有罪嗎?我相信無論你問誰,誰都會說有罪,而且是死罪!那如果在這裡面加上一個前提,13歲的人故意肢解殺人,那有罪嗎?作為普通民眾當然還是認為屬於犯罪的,但是對於專業的法律人士可能就會遺憾地告訴你,根據當今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無論是性質多麼惡劣的犯罪,都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因為他們不滿足刑事責任年齡。

何為“刑事責任年齡”?那就是一個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必須要滿足的年齡,如果不滿足就不需要承擔,一般來說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就應當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14週歲以上至16週歲則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一些性質比較惡劣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至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是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

但是顯然這樣規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正如我開始的假設的,罪與非罪的2判斷,不應僅僅侷限於現有法律之規定,還應當符合廣大民眾一般的善惡觀和是非觀,特別是對於特別惡劣性質的犯罪,例如本案的肢解殺人,你最終認為這個女孩因不滿足刑事責任年齡而判處其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這樣讓各位遵紀守法的良好公民如何能夠接受?如何能夠信服?

當然,目前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法官作出的判決時也合法的,但是目前的刑事責任年齡已經不符合我國的國情了,繼續做出調整和修改,民法在這方面就走在了前列,《民法總則》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十週歲以下調整為了八週歲以下,強烈呼籲刑法也可以作出修改和調整,將刑事責任年齡調整至“不滿12週歲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李欽宇


我不懂得如何評論,如果12.13.14.15.歲這些年齡作為擋箭牌我覺得很不公平,對死者家屬也狠不公平,因為這是一條人命,有著上百年美好的人生,而不是一個動物,不是賠點錢就可以解決的,這麼小就懂得殺人截肢體,清理現場,不是一般人都可以做的出來的,所以必須捉起來判刑,不然對家屬,對大眾不公平,必須殺人償命,同意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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