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會辦理案件不起訴的幾種情形|法納刑辯

監察委員會辦理案件不起訴的幾種情形|法納刑辯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自2016年中央在北京、山西、浙江等3地開展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各地監察委員會陸續辦理了部分職務犯罪案件並移交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委員會移送的案件經審查後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把手案例上以“不起訴決定決定書、監察委員會”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可得文書16份。文書數量較少可能有兩個原因:1、在反腐高壓下,監察案件不起訴的空間被進一步壓縮;2、監察委員會成立時間較短,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不多,公佈的不起訴案件隨之減少。

以下選取部分不起訴案件進行分析,以總結監察案件不起訴的部分規律。

01、受賄罪:認罪態度好,積極退繳納贓款


文書號:漢檢公刑不訴[2018]2號

基本案情:被不起訴人杜某某利用擔任市水資辦**、市水利局**、市水利系統工會工委**的職務便利, 在2009年至2017年間,多次收受他人現金共計82000元,為他人辦理相關打井、取水手續、申報項目等手續提供幫助。

2018年3月27日,被不起訴人杜某某因涉嫌受賄被漢中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2018年6月25日被檢察院取保候審。

不起訴理由:杜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退繳贓款。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對杜某某不起訴。

相似案例有文書編號為甬鄞檢刑不訴[2018]86號的案件,該案被告毛某某人受賄三萬元,剛達到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檢察機關認為毛某某犯罪情節輕微,且有坦白、退贓情節,故作不起訴處理。

另在文書編號為衢檢公訴刑不訴[2018]7號的案件中,檢察機關認為葉某甲有揭發他人受賄犯罪事實等表現,且數額超過構罪標準不多,故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02、貪汙罪:犯罪情節輕微


文書號:寧浦檢訴刑不訴[2018]62號

基本案情:被不起訴人盛某某利用擔任浦口**集團綜合管理部部長助理,負責該集團物品採購、報銷的職務便利,採用讓他人虛開、虛增發票金額,在報銷單上偽造簽名的方式,騙取本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44238.79元。

本案由南京市浦口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盛某某涉嫌貪汙罪,於2018年6月6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於2018年6月7日經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不起訴理由:盛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貪汙罪,,但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盛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03、翫忽職守罪:主動投案自首,取得家屬諒解


文書編號:和檢職檢刑不訴[2018]3號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9日16時21分許,被不起訴人閔某某接到和龍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出警指令,安排民警金某某、姜某某出警,兩名民警將醉酒毆打他人的被害人樸某某帶至和龍市公安局**派出所候問室。被不起訴人閔某某身為值班領導未認真履行對被害人樸某某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職責,未認真履行在旁不間斷值守職責,造成被害人樸某某於當晚21時許使用火源點燃候問室並致其死亡。經鑑定,被害人樸某某的死因為生前燒死、窒息及一氧化碳中毒。

本案由和龍市監察委員會,以被不起訴人閔某某涉嫌翫忽職守罪,於2018年4月16日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後被檢察院取保候審。

不起訴理由:案發後被不起訴人閔某某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態度較好,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犯罪情節輕微,決定對閔某某不起訴。

04、翫忽職守罪:自首且退還全部贓款


文書編號:岱檢公訴刑不訴[2017]39號

基本案情:2007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間,被不起訴人莊某某利用擔任岱山**勞動服務有限公司(系國有公司)法人代表的職務便利,將單位公款以出借給他人公司的名義套取後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共計人民幣203 700元。

不起訴理由:檢察機關認為,莊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案發前贓款全部退還及悔罪情節,決定對莊某某不起訴。

值得注意的是,已公佈的由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的不起訴案件皆為相對(酌定)不起訴案件,沒有法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案件。此外,檢察院在對被告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前,均採用了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監察委員會辦理案件不起訴的幾種情形|法納刑辯

齊齊哈爾 檢察院

(文章來源:廣東法納川穹律師事務所,廣州首家只做刑事訴訟的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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