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進行房產交易的時候,為了省下一筆中介費,會選擇跳過中介,私下和房主交易。然而,這種“跳單”行為風險很大,一不小心就會被騙了。不過,如果是業主和中介聯合隱瞞房屋問題,那恐怕真的就讓人防不勝防了。近日,廈門市集美區法院就審理判決了一起此類案例。
案件回顧
2016年3月,小駱夫婦與小張夫婦經過廈門一家中介公司介紹,簽訂了《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約定小張夫婦將其已購買的集美區的房產預先轉讓給小駱夫婦,待房屋符合交易條件時,再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房屋總價為229萬元,小駱夫婦按約定支付了購房款90.7萬餘元及中介費、代辦費5.8萬元。然而,小駱夫婦後來發現該房產已被法院查封無法過戶。
2016年6月,小駱夫婦將小張夫婦訴至集美法院。經調解,雙方一致同意《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於2016年9月解除。同時,小張夫婦返還購房款90.7萬餘元、違約金、律師費損失35萬元及代付物業費等,共計約125.9萬元。
之後,小駱夫婦又將房產中介公司起訴至集美法院。小駱夫婦要求房產中介返還居間服務佣金及就售房人應返還的購房款承擔補充責任,並支付違約金和律師費。
廈門市集美區法院一審判決,房產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及代辦費5.8萬元,在小張夫婦未能支付給小駱夫婦的購房款部分以63.5萬餘元為限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駁回小駱夫婦其他訴訟請求。近日,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房主隱瞞房屋被查封 中介存在過失也得賠
法院審理認為,中介公司作為專門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具備較強專業知識、能力和風險意識的機構,應對影響雙方訂約的重大事項承擔基本的核查義務,並及時、如實向委託方告之與合同訂立相關的情況。故在此次房地產經紀活動中,房產中介公司負有主要注意義務。
本案中,房產中介公司在履行居間合同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故房產中介公司應退還中介費及代辦費5.8萬元。
不過,法院認為,小駱夫婦作為買方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亦存在一定過失,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綜合本案案情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定小駱夫婦應自行承擔30%、房產中介公司承擔70%的補充賠償責任為宜。小駱夫婦主張房產中介公司對違約金及律師費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看來,二手房買賣的時候,除了不“跳單”,也要選擇一個靠譜的中介機構,否則很容易落到錢房兩空的結局。不過,小編認為,最重要的還是要進行房源核驗,這樣子,無論是業主還是中介都無法隱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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