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了,一方對財產分割部分後悔了應該怎麼辦?

我們都知道,如果是協議離婚。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時,是需要離婚協議的,在離婚協議中會規定雙方對孩子撫養權歸屬以及具體的財產分割,雙方簽字,離婚後生效,但是如果離婚後,對離婚協議反悔怎麼辦,哪些情況下可以重新分割呢?

今日小編就用一個案例來給大家講訴裡面的法律問題。案例中,該男子在簽訂了協議後,結果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的。這種情況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協議離婚了,一方對財產分割部分後悔了應該怎麼辦?

戴某和李某本是兩夫妻,兩人於2003年7月29日登記結婚,後生育兒子戴某1,隨後,兩人感情不和,雙方在2015年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離婚,當時離婚協議約定:兒子戴某1由戴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支付至兒子滿18週歲。存款268萬,戴某分168萬元,李某分100萬元,新區某某苑X幢XXX室(該房屋為戴某婚前財產)及新區某某家園X幢XXX室房屋歸戴某所有,新區某家園XX幢XX室房屋歸李某所有;某某家園X幢XXX室房屋貸款本金76萬元左右由戴某償還。

但離婚後,戴某聽了不少閒話,加上內心也有一些懷疑,於是進行DNA親子鑑定,檢驗結論為排除戴某與戴某1之間親子關係。

協議離婚了,一方對財產分割部分後悔了應該怎麼辦?

想到原來妻子出軌,兒子不是自己的,還養了這麼多年,於是戴某申請了變更撫養權後,也要求法院對財產進行重新分割,戴某認為夫妻之間應當忠實、相互尊重的義務,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甚至離婚後,李某均未告知戴某1是李某與第三人所生的兒子,致使戴某誤認為戴某1是其親生而教育、撫養長達整整9年。戴某在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債務承擔的決定,是由於李某的欺詐使戴某誤以為戴某1是其親生兒子作出的,不是戴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離婚協議中原告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共同債務作出的決定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時,鑑於李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上述重大過錯,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不分或者少分。

但李某認為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且自己生活也困難,不同意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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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如何斷定呢?

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權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後,圍繞婚姻關係解除而形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各項內容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其中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變化,很可能引起其他財產分割問題的變化。

現雙方在簽訂上述離婚協議時,戴某一直誤以為戴某1系其婚生子,確實存在重大誤解,該誤解足以使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判斷或允諾。雖然尚不能認定被告在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行為,但李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的行為,違背了夫妻間相互忠誠的義務,存在過錯。故該離婚協議書中財產分割協議因為戴某的重大誤解和李某客觀上對戴某有所隱瞞而不能反映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原告要求撤銷該協議,應當予以撤銷。

綜上,法院最終酌定按戴某60%,李某40%的比例對於離婚時的財產予以重新分割:1、位於蘇州高新區某某家園X幢XXX室的房屋歸戴某所有,房屋貸款由原告戴某繼續償還;位於蘇州高新區某家園XX幢XX室房屋歸李某所有;2、登記在李某名下的蘇ESXXXX騏達牌轎車歸戴某所有,登記在李某名下的蘇EBXXXX奧拓牌轎車歸戴某所有;3、現金戴某2176000元,李某504000元。故李某應補償戴某財產分割差價款496000元。

協議離婚了,一方對財產分割部分後悔了應該怎麼辦?

法律小貼士: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往往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有很大的讓步,可離婚後卻又出爾反爾,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然而,“顯失公平”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變更或撤銷的法定情形。因此,這種請求會因為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可見,離婚時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不是兒戲,如果發現協議條款難以接受可以拒絕簽署離婚協議,但是一旦簽訂了當事人原則上應當遵守。除非能夠舉證證明對方在訂立離婚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實施了欺詐、脅迫等行為,否則該協議就不得變更或撤銷。

戴某的行為屬於重大誤解,也是可撤銷和變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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