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7大不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飲;嬌玫萬朵,獨摘一枝憐;滿天星斗,只見一顆芒;人海茫茫,唯系你一人”——處在熱戀之中的男男女女,大都會如此這般地形容對方,然後二臉甜膩、挽手挎肩共赴“愛情墳墓”。然而,世人總是多變,諾言時有落空,墳塌土崩之時,兩隻蝴蝶都要放飛自我,共同財產分割成了不可迴避的問題。哪些錢是自己的,哪些錢是對方的,男女雙方其實都很清楚,真正讓人無法安安心心“取一瓢飲”,踏踏實實“分手快樂”的是——他們不清楚哪些錢會從自己的變成對方的(小編忽然感覺真相了……)。

離婚時,7大不需分割的共同財產

敲黑板……下面,我們來說道說道,離婚時有哪7種財產不會作為共同財產被分割:

1.一方的婚前財產

(1)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如,婚前購買的單身公寓一間、電動車一輛、iphone8一臺。

離婚時,7大不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

(2)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和自然增值屬於個人財產。如,單身公寓均價由8000RMB/㎡上漲至12000RMB/㎡的差價,以及單身公寓出租後的租金。

離婚時,7大不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

2.具有人身屬性的費用

(1)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補助金、醫療費、保健費、人身保險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具有強烈的個人屬性,屬於個人財產。

離婚時,7大不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但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平均值這個問題稍微複雜,想知道的同學課後單獨來問我吧~),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7大不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專用的生活用品,顯而易見自己用得上對方用不上的生活用品。比如,女方的網眼絲襪、性感睡衣、神仙水,男方必然用不上(特殊嗜好除外)。

離婚時,7大不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

4.婚後一方專用的工作或學習財產

這個指的是夫妻任何一方從事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如,地質專業出身的男方所有的天然電場物探儀、勘測錘、指南針等工具,屬於男方個人所有。另外,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獎章、榮譽獎品也屬於個人,如女方的三八紅旗手獎章僅屬於女方個人。

離婚時,7大不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

5.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合同中明確說明屬於一方的財產,就屬於這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方沒有啥可惦記的。

離婚時,7大不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

6.贈與不動產

(1)婚前購房

雙方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離婚時,7大不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

(2)婚後購房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7大不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

此種情況專門是針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後產權出現爭議的現實出臺了司法解釋。可憐天下父母心,為了保證自家的財富能實現代際傳遞,司法解釋也是拼了。

7.其他特殊情況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政策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離婚時,7大不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

如,週一支與吳獨秀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週一支父親週一束的名義購買其稅務局房改政策房屋一間,登記在週一束名下。後周一支與吳獨秀離婚,則該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吳獨秀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向法院起訴,要求週一支償還。

(2)夫妻雙方婚後為一方購置的保險,若受益人為夫或妻一方,如果保險為投資型產品,其收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為風險防範或救濟性質,保險利益則應視為一方個人財產;夫妻雙方為子女購買的保險,若受益人為子女,該保險利益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離婚後,該保險利益不能作為共同財產進行,而是由該子女的監護人管理該保險利益。

離婚時,7大不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

如,週一支與吳獨秀婚後,為週一支購買了5年期財產分紅型保險和一份人身傷害意外險。其中,財產分紅型保險其實質是理財產品,其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而人身意外險中,週一支意外受傷時的賠付應為其個人財產。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二人為週一點購買了一份健康險,則在二人離婚後,週一支成為週一點的監護人時,由週一支來管理該保險利益。

(3)信託財產和信託收益。夫妻雙方在婚後將財產委託信託機構進行信託,當受益人為委託人自己時,該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的歸屬於受益人,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受益人為子女或第三人時,則視為他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自然不得進行分割。

離婚時,7大不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

如,週一支和吳獨秀婚後,將位於北京西山的聯排別墅委託專門信託機構進行管理,並指定受益人為兒子週一點。後,二人因日常瑣事漸生嫌隙,一拍兩散,其二人信託之房產及收益仍屬於兒子週一點,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人的恐懼來源於未知,現在知道了哪些財產不會作為共同財產被分割,是不是有點覺得離婚沒有那麼可怕了?(笑臉)但,小編還是要提醒各位看官,若不能做到愛如深海情比金堅,也千萬別學“欣欣向蓉”的把戲,沒勁。

文字作者 | 一醉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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