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必背(1)

刑法必背(1)

1. 刑法的機能:能即刑法能產生的積極作用。

(1)規制機能:對人的行為進行規制或約束的機能。對犯罪規定刑罰,向國民顯示該行為為法律所不容許;或要求國民不要實施類似行為。

(2)保護機能:保護國家、社會和個人法益的機能。

(3)保障機能:保障公民不受國家刑罰權的非法侵害並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規定之外的刑罰處罰的功能。

刑法必背(1)

2. 刑法的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法定化、明確化、合理化。

(2)刑法適用平等原則。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刑法必背(1)

3. 犯罪的基本特徵:

(1)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2)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

(3)犯罪是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

4. 犯罪客體:是犯罪活動侵害的,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利益。

(1)犯罪客體是某種社會生活利益。

(2)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生活利益。

(3)犯罪客體是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生活利益。

5. 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的區別聯繫:

(1)犯罪對象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體事物(人、物、信息),而犯

罪客體是法律所保護的為犯罪所侵害的社會利益。二者是現象與本質的關係。犯罪客體寓於

犯罪對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質,而犯罪對象是它的載體。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的侵害,往

往是通過侵犯或指向犯罪對象來實現的。

(2)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對象僅是客觀方面中的選擇性要素之一。

(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會利益,即侵犯一定的客體,但是犯罪對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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