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男性休妻說不:唐代爲何重視「和離」制度?

律法以及儒家主流的思想文化都是對夫妻間的婚姻生活抱有很大期許的,對於離婚這一現象並沒有持支持的態度,反而規定有許多的限制。因為不論是唐朝前後哪個朝代,夫妻婚姻關係的破裂都是兩個宗族之間的事宜,這在社會生活中都是不被看好的事情,不論是個人名譽或者家族榮譽,都是一種損害。

所以在傳統思想文化的諸多限制中,並不支持離婚,甚至是並不常見,但是,不得不說,唐代所開創的“和離”制度是貼近於百姓生活而緩解社會矛盾的一項舉措,這不僅僅是統治者思想的進步,更是受時代背景下的特殊因素的影響才形成的。

中國歷史上的文化和經濟曾在唐朝達到過繁榮輝煌的鼎盛時代,國力的強大同樣衍生了唐代民風開放的社會風氣,在唐代這種“取精去粕”的社會背景之下,唐代在倫理婚姻觀念上也有著相應的看待,而獨屬於這個時代背景之下的開放、自由、寬容、自信的盛唐文化成為一種獨樹一幟的詮釋。

向男性休妻說不:唐代為何重視“和離”制度?

1、

無論是唐朝歷史文化的演變還是立法思想中儒佛道三種思想的共同影響,沿襲而來的開放胡風在唐代皇室中首先推廣開來,從皇室女性生活中的自由開放所呈現在婚姻當中的自主自願的社會現象,唐朝儒佛道三足鼎立的思想盛況也是都對唐代的社會重大法律條文的編纂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都從不同層面反應出唐朝在我國古代歷史長河中所處於的一種獨樹一幟的地位。

唐代婦女地位的提高從皇室中看便是最大化的折射,而且這還體現在敦煌出土的放妻書中,佛教講究前世因後世果,輪迴之理,而道法自然則將追求人性自由的思潮在離婚文書中得以體現的淋漓盡致。這在現實生活中都是難得的存在。

唐代婦女社會地位的提高首先表現在唐朝皇室中女性參政議政的權力得以顯著提高,唐太宗的長孫皇后深得帝心,被李世民視為可以共議國事的賢內助,由此婦女地位在唐朝達到了頂峰。而女子參政議政的能力也得到了不斷地提高與加強,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歷史上的一代女皇武則天,絕對女權的地位在這裡成為可能,這不僅僅是對女權主義的張揚,根式對傳統男權絕對地位的權威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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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證明,這個世界上並不僅僅是隻有男子統治朝綱,女子不再僅僅是男子立身於世的附庸。武則天在位期間登山舉行封禪大典,冊封內外朝命婦之位,女性作為一種獨立的意志開始在歷史舞臺上活躍,自古就禁止女子祭祀,而女子的服喪期限相比男子的服喪期限要遠遠不足分量,武則天的統治使得女子的地位空前提高。

這些舉措也是根據當時的文化背景和社會習氣所應運而生的,唐朝皇室中的夫妻典範也為當世夫妻關係的平等和睦樹立了良好的範例,這種相處模式在民間的體現便是女性如果擁有了足夠獨立的思想意識,那麼氣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便不僅僅是作為夫權的附屬而存在,更多的是能夠與丈夫琴瑟和鳴的相濡以沫,對於丈夫在外處事的一些表達也能夠發表自己有利的見解,唐太宗的髮妻長孫皇后過世之後,太宗曾深覺“我失去了一位可以幫助我的賢內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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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武則天與唐高宗的“二聖”時代裡,“夫妻力”也達到了鼎盛,一起解決了很多當世的問題,共同樹立了諸多的治國良策,武則天在位時,臣子權勢顯赫,對於君權也產生了相應的威脅,此臣子的妻子曾表示凱覷皇權的亂臣賊子,勢必要嚴懲不貸,如果能夠一心輔佐朝綱,必將成為國之棟樑,而不是事發之時以亂臣賊子的下場結束生命。此臣子因為聽取了妻子的建議而避過了性命之憂。

丈夫對妻子建議的聽取不僅僅是對丈夫對妻子的尊重的體現,更是從根本上體現出了唐朝婦女地位在這個時代達到了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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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古以來,各朝代的建立也是基於世家大族的繁衍生息而枝繁葉茂,昌榮興旺。封建社會的基本單位便是家族,而家庭則成為一個家族立世的根本。一個大家族可能由許多個家庭匯聚而成,而作為一個家庭最基本的家庭成員便是從夫妻開始,再到子女代代延續。所謂婚姻,便是夫家和婦家的結合體。婚姻關係的建立並不僅僅是夫妻雙方的單純結合,更關係著兩個家族之間的聯合。這也是古代婚姻關係裡面所特有的一種建立關係的方式。

在唐代,家族之間聯合的狀況有幾個必須重視的前提:第一個是“入家”一說。自古以來嫁人也是自成一家的說法,女子長於父家,出嫁從夫,建立自己的家庭也成為“歸”。唐代的女子出嫁之後便是與丈夫組建了一個新的家庭,以夫家姓冠己之名,現代人的思維裡通常也是認為出嫁的姑娘便是婆家的人了,當然這並不能純粹的一味出嫁的女子與孃家就不再有關係了。陳顧遠先生曾說“女子出嫁後便成為婦人,但在女子父母親的眼中永遠都是自家女兒,永遠都是孩子,所以並不能將女子嫁到夫家去後便絕對的認為從此再與孃家父母親沒有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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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也是比較現實的方面便是同居問題。夫妻二人組建了新的家庭並不意味著就脫離了原本的家族,相反與家族的關聯反而是更加密切了。從唐代中期開始,隨著政權的鞏固以及經濟文化的進步發展,唐代一些世家大族逐漸呈現出衰敗的趨勢,反而一下普通大家族開始不斷壯大,家族裡的凝聚力不斷增強,大家都有共同的生存依賴,一個大家族甚至會出現數代人同堂的現象,以這種形式存在的家族越來越多,對於統治者一方來說也迫切的需要出臺相應的家族法律予以合理規範。

縱觀整個中國歷史,對家族予以整體管理的法律條文是從宋代興起的,之前以家族為單位的管制方式多是以祖訓、家訓、家法等形式出現在現實生活當中,並沒有一個嚴格的規定,懲罰的力度也是各不相同,但整體都是比較寬鬆的處罰。歷史上比較著名的《顏氏家訓》重對於家族成員的行為處罰無非就是“答”和“趕出家門”,其中的趕出家門也並不是意味著與家族完全斬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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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三個方面就是涉及到財產的問題。《禮記·曲禮》中提到過家族中的財產都是由家族裡的大家長管理的,家族成員私底下的贈與都不能算作是個人私有財產,夫妻之間丈夫的財產也是隸屬於公中,妻子作為丈夫的內人,所擁有財產也是要上繳公中的,但是這種傳統的封建狀況在唐代發生了本質的變化。

“高宗時,依李義府奏,詔天下嫁女者所受財皆充所嫁女貨妝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門之財;是陪嫁之財雖禁,而貨妝則仍女之私有也。”“凡有夫與妻不和離異者,其妻現有之衣飾嫁妝,憑中給還女家。”

“和離”制度便是在這個時候成為一種正常現象的。整個唐代歷史之上,對於家族關係的重視,家族力量壯大的同時也會對各地方的政權產生相對的威脅。即使在這個開化的特殊時代裡,婚姻的締結也依舊是建立在兩姓之好上,家族利益至上也是自古以來封建專制下塑造的不易變革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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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處在這種大環境下,夫妻二人若是的確不能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家族關係勢必會對婚姻關係的解除形成阻礙,這個時候,若是能夠既解除了雙方婚姻關係,又能繼續維持兩個家族之間的和睦關係的話,就需要一種合理的依據,合理的契機,合理的形式來予以保障。

貞觀年間,太宗一直都反對士族之間的賣婚行為,對於世家大族力量的壯大表示反對,勒令削弱將門府力。高宗時期更是命令禁止世家大族之間私為婚姻關係的行為。這都揭示著唐朝統治者對於家族力量過於集中強大的不滿,主動採取相應的措施遏制這種現象的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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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歷史上大興科舉制度,皇權的統治基礎不再圍繞大家族為中心,而是扶持中小地主的崛起,統治階層力圖將權力分配給自己培養扶持的人才,以便能夠鞏固皇權。對於世族大家來說,家族之間的聯姻更多的的時為了鞏固和維繫家族的利益,而大家族又一貫的支持綱常禮教的嚴格等級尊卑,所以婚姻對於大家族來講就是一種有用結盟工具。

這樣的社會現狀使得離婚在那樣的時代背景下是被嚴格限制的,離婚,不僅僅是個人與個人之間關係的單純解除,更關係到兩人背後家族之間的利益共同體是否能夠繼續存在下去。在盛唐時期,隨著統治者對世族大家的打壓抑制,大家族的沒落衰敗解體使得離婚這一社會狀況真正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關係。不再需要牽連到離婚後是否會損害背後家族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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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唐朝統治階層發跡於北方的少數民族,少數民族歷來對於婚姻有著開化的見地,而唐朝本身經濟文化的繁榮富強也給社會帶來更加自由的婚姻觀念。唐朝統治者是鮮卑族出身,建唐後統治階層一直主張與鮮卑族聯姻,這種聯姻的推崇使得唐代的婚姻習俗深受少數民族婚姻文化的影響。

這樣的婚姻價值觀很多方面都受北方少數民族的影響,而婚姻觀念作為一個家庭中基本相處模式和組合模式的基本,尤其對是少數民族習俗中能夠對婚姻觀念產生影響的其他方面,或多或少都會潛移默化的對唐代婚姻觀念以外的文化產生影響。在少數民族的生活中,大多是沒有固定居所的遊牧民族。而在這樣的家庭格局當中,勢必每個家庭成員都會成為家庭生產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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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婦女天生的家庭主事地位也造就了婦女在家庭生活中所佔據的重要位置,少數民族的家庭中,婦女的地位是很崇高的,她們不但要操持家裡生活起居飲食的方方面面,跟在勞作生產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少數民族並不受傳統儒家尊卑思想的影響,而這種女性地位的模式對於唐代皇室當中女性地位的影響有著很重要的意義,皇室中女性地位由此便有了一定的風俗文化基礎,唐代皇室宗親貴族們戰線一致,必然也會有相應的影響存在。

唐代皇室宗親貴族不僅深受“胡風”的影響,在對其他民族的思想和文化時也採取了包容的態度,同時,各少數民族也以其所特有的文化色彩充盈漢族本身的文化底蘊,唐代“和離”制度在唐律中被正式記載也是由民族融合的大趨勢而來。體現在離婚制度中最明顯的就是“和離”後夫妻之間並未反目成仇,《舊唐書》卷106《李林甫傳》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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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之初娶妻出之,妻乃嫁蔚州刺史王元琰。時元琰坐贓,詔三司使推之,挺之救免其罪。玄宗察之,謂九齡曰:“王元琰不無贓罪,嚴挺之囑託所由輩有顏面。”九齡曰:“此挺之前妻,今已婚崔氏,不合有情。”玄宗曰:“卿不知,雖離之,亦卻有私。”

這無不證實了“即使‘和離’,亦是有私交的情誼存在的”,這都說明了,即使“和離”但並不就代表著可以從此為仇人,更多的時和平分開,無仇無怨,依舊可以坦然面對對方。這是我國曆史上離婚制度的在人倫乃至人性基礎上的一大進步。

來稿/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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