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QS,迎來SC!10月1日後買食品看清這個標識!

新《食品安全法》早在2015年10月1日開始施行,作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規章,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也同步實施。

2016年6月1日,成都市政務中心食藥監窗口向成都菌味軒食品有限公司頒發了成都市第一張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即:SC證),從此成都地區“SC”食品生產許可證將逐步代替食品生產企業原有的“QS”證。

如今“QS證”和“SC證”的交替到底進行的怎麼樣了呢?

告别QS,迎来SC!10月1日后买食品看清这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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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提示

請注意:食品“QS”標誌已逐步取消

取而代之的是“SC”加14位阿拉伯數字

一直被消費者視為食品安全象徵的QS標誌,已於2015年起逐步被“SC”編號取代,並將於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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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食品包裝標註“QS”標誌的法律依據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隨著食品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整和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已不再作為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

因此取消食品“QS”一是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因為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包裝上應當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沒有要求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誌。

二是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完全可以達到識別、查詢的目的。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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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取消“QS”標誌有利於增強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

2018年10月1日起

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QS”標誌

《辦法》實施後,新獲證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者標籤上標註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標註“QS”標誌。為了能既儘快全面實施新的生產許可制度,又儘量避免生產者包裝材料和食品標籤浪費,《辦法》給予了生產者最長不超過三年過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後生產的食品一律不得繼續使用原包裝和標籤以及“QS”標誌。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中

“食品類別編碼”代表什麼意思

食品、食品添加劑類別編碼由3位數字標識,具體為:第1位數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識別碼,阿拉伯數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數字“2”代表食品添加劑。第2、3位數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劑類別編號。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一經確定便不再改變,以後申請許可延續及變更時,許可證書編號也不再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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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提示

還未換證的企業應儘快辦理

經統計,成都市轄區內目前未提出換證的企業共98家,含114張QS證,屬於省局許可管理的企業有46家共50張QS證及XK證(食品添加劑)。

補充知識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以下12個方面:

1、明確一企一證原則:

即同一個食品生產者從事生產活動,取得一個生產許可證。(第4條)

2、管理部門權限增加:

可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負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對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第7條)

3、主體資格擴大: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凡是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都可作為申請人,囊括了個體工商戶這一群體。(第10條)

4、食品類別增加:

由28個類別增加到了31個類別,增加的是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第11條)

5、申請許可的範疇擴大:

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特殊醫學用途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內。(第14條、15條)

6、許可證有效期增長:

由3年增加到了5年。(第24條)

7、許可證載明事項增多:

日常監督管理機構與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二維碼等信息。(第28條)

8、許可證擺放強調正本:

食品生產者需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以往並無“正本”要求。(第31條)

9、換證程序有所簡化:

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第37條)

10、補辦證書降低要求:

以往企業需在省級以上媒體發佈聲明,並及時申請補證。現在可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在其它縣級以上主要媒體刊登遺失公告。(第40條)

11、監督檢查力度更強: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食品生產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計入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佈;對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第45條)必要時應當依法對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第46條)

12、法律責任更加明晰:

①許可申請人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警告後1年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第51條)

②被許可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則撤銷許可,處1~3萬元罰款並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第52條)

③食品生產商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出租、倒賣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處1~3萬元罰款。未按規定懸掛或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責令改正。(第53條)

④未按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者,給予警告,拒不改正則處2000~1萬元罰款;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則處2000元以下罰款。(第54條)

⑤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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