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上班發病回宿舍休息後再去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不能視同工傷!|勞動法庫

高院:上班發病回宿舍休息後再去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不能視同工傷!|勞動法庫“法眼觀察” 三十萬法律人的共同選擇

來源/ 勞動法庫

高院:上班发病回宿舍休息后再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不能视同工伤!|劳动法库

姜鐵山系湖南某花炮公司員工。2014年6月8日晚,姜鐵山在加班過程中感到頭部不適,晚9時許結束加班回到宿舍休息。

次日凌晨1時許,姜鐵山因頭痛被送至臨湘市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繫心血管疾病導致死亡。

公司向岳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姜鐵山為工亡,人社局認為姜鐵山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姜鐵山之妻王梅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姜鐵山不是在工作時間死於工作崗位上,也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發病經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原審判決認為,姜鐵山並非在工作時間死於工作崗位上,也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發病經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據此判決駁回王梅要求撤銷岳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王梅上訴:姜鐵山加班時已感身體不適,回家休息後變嚴重,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王梅上訴提出,2014年6月8日晚8時許姜鐵山在加班時已感身體不適,回家休息後出現嚴重症狀,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於次日凌晨1時許死亡,其死亡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的條件,應認定為工傷。原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

二審法院:加班時雖已感頭部不適,但當時並未立即送往醫院搶救,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雖有證據證明姜鐵山在加班時即已感頭部不適,但當時並未立即送往醫院搶救,且不能確定姜鐵山加班時頭部不適即表明其已突發疾病,故岳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姜鐵山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應予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作出不予工傷認定並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梅仍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未直接送醫院搶救,回宿舍休息後送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不滿足“視同工傷”的要件

湖南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王梅對原審認定的姜鐵山於2014年6月8日晚在加班過程中感到頭部不適,晚9時許結束加班回到宿舍休息。次日凌晨1時許,姜鐵山因頭痛被送至臨湘市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並不否認,實際僅是對姜鐵山的死亡情形是否構成“視同工傷”存在異議。

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障範疇,在體現人文關懷的同時需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和社會公平。“視同工傷”是例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立即進行救治而設計的。故“視同工傷”必須同時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以及死亡或徑直送醫院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

姜鐵山雖然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自感不適,但未直接送醫院搶救,而系回宿舍休息後送醫院搶救並在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該情形不滿足“視同工傷”的要件

,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無不當。

綜上,原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王梅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王梅的再審申請。

案號:(2016)湘06行終30號(當事人系化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

“突發疾病”包括哪些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也就是說,不要求和工作有關聯的病。

關於“48小時”的起算點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從勞動部的規定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的,認定為工傷並無爭議。但沒有當場死亡的,是要直接送往醫院救治還是可以在家休息後再送醫院搶救?實務中對此存在爭議。

本案中法院認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立即進行救治而設計的。如果未直接送醫院搶救,而系回宿舍休息後送醫院搶救並在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該情形不滿足“視同工傷”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號行政裁定書中也持相同觀點。

最高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上述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後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於這一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本案中,張海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感到身體不適,請假回家後臥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發現、經搶救無效死亡。雖然該不幸後果值得同情,但並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上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小編最後溫馨提醒: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後請切記,去醫院!去醫院!去醫院!千萬別回宿舍!千萬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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