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小學生因同學比自己美將其肢解,因不滿十四周歲不追究刑事責任,對此你怎麼看?

冰焰


13歲小學生因同學比自己美將其肢解,因不滿十四周歲不追究刑事責任,對此你怎麼看?

首先,我看到這個新聞,真的有些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我擔心新聞有沒有假,反覆查了多個新聞來源,方知竟然是真的。

為什麼不敢相信?一是13歲的少女竟然用肢解這樣毒辣、殘忍的手段;二是都是小學同學,也沒有什麼矛盾,僅僅是因為嫉妒漂亮。

然而,這就是真的,就是那麼殘酷。

其次,真正殘酷的更在於,如此兇狠之手段,因為未成年,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沒有什麼辦法。

不過,法院有個判決卻讓我十分不解,那就是判決“被告人父母賠償原告各項費用10.8萬元”。難道說,這個受害的未成年人生命如此不堪,命都沒有了,賠償居然也這麼少。

最後,面對這樣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之案例,我們不應該只停留在反思階段,而要進入到行動階段。一是法律該如何回應民意的期盼與基本的常識,而不能總是迴避這個問題。未成年人保護,保護的應該是受害的未成年人,而不是未成年罪犯。

即便保護未成年罪犯是應該的,但總有個優先權吧。

二是即便未滿14歲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也要分情形而定,比如屬於暴力犯罪的,又是故意犯罪的,不論是否已滿14歲的,就應該要追究,而不能直接釋放。

另外,這樣直接釋放之後,難道就真的是保護了未成年罪犯,如此之縱容,和父母嬌縱、溺愛孩子,又有什麼兩樣?還不是最終害了他們!那麼我們給社會究竟是安全,還是威脅?

三是對於未成年罪犯的監護人,應該要加大經濟方面的懲罰力度,像上述案例,不僅未成年罪犯不追究刑事責任,保住了一條命,而且連賠償也僅僅10多萬元,比安全事故的賠償都不如,這怎麼體現公平公正。

像這個13歲的少女就如此兇狠,那麼在她的家庭、學校、社會教育當中,究竟存在哪些問題?是需要追問的。


碧翰烽


突然想到我的十三歲……

十三歲那年,我讀初一,那時的我長相一般,學習成績更是一般,暗地裡非常喜歡一名男生,然而某次聊天之時,男生說“如果我能追到小麗多好,學習成績那麼好!”他口中的“小麗”長相高於我,重點是學習成績沒有掉下來過年級前三名。

而我的學習成績超過小麗整整用了六年的時間,考大學之時,我終於超過了她,然而回頭看自己曾暗地裡喜歡的男生,自己都覺得奇怪“當年的我,怎麼會喜歡他呢??”


前面提及自己的經歷,只是想說“十三歲,覺得自己有缺陷,譬如長相不好,學習成績不好,人緣不好……”等都是自我意識萌芽的表現,並不可怕。

但當意識到自己不如別人時,是發憤圖強去敢追,還是去毀掉美好的人或事,結果卻千差萬別!

報道中提及“一名未滿13歲少女,尚在就讀小學六年級,因不滿同班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遂懷恨在心,將其約至自家殺害,並砍斷頭顱、手臂裝入塑料袋,並清理現場血跡。



讀此新聞,我已經覺得毛骨悚然,我想知道,別人家的小孩看到小動物都覺得可憐的時候,13歲的少女哪裡來的膽量砍殺,肢解自己的“好朋友”!

先談一下父母的監護責任

13歲的小孩,心智尚未成熟,而且處於叛逆期,做出一些忤逆舉動並不鮮見,然而肢解同學的做法實在令人膽戰心驚!

想起一件事,國慶節回老家,孩子不小心磕在了窗臺上,農村的窗臺都是硬瓷磚,孩子咧嘴大哭,母親趕緊拿手去打窗臺,說“寶寶不哭了,你看姥姥打死他。”

回家之後,一有什麼礙著小寶之後,小寶都會說“你看我不打死你。”

一個兩週歲的小孩,我想他根本理解不了“死”是什麼!


就猶如本件事情裡的13歲少女,她根本理解不了肢解了“好朋友”意味著什麼?意味著這個人將消失,永遠不會再回來,而世界上還有更多長相漂亮、甜美的女孩,她殺不光。

在某個階段,父母應該時刻糾正孩子的錯誤意識,糾偏也是監護責任的一種。

再談一下法律責任

13歲少女肢解了同學,無須承擔刑事責任,而只需要勞教三年,大家直呼現在的法律不是保護未成年的法律,而是保護犯罪未成年的法律。

我接觸過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他們之中有的本性很壞,但相比於成年人的“壞”讓人覺得更加可憐。

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他們知道自己做了壞事,但是對事件的性質是沒有認知的,只是知道這件事不對,而且有時候他們對情緒的把控能力是不足的,這是成長階段決定的。所以說他們犯罪更是可憐。

但是對於13歲敢肢解同學的這位少女,我也覺得她不值得同情。

想起一個日本案例,說是一個未成年強姦犯被判死刑,案件發生後,大多數人是不同意對未成年人使用死刑的,然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這位未成年人不思悔改,還各種炫耀自己的“事蹟”,最後徵求國民意見後,對其實施死刑。


我想,這位肢解同學的少女,是否對其苛以更重要的刑罰,還要看這三年勞教期間的表現,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並未作出規定。

最後談一下社會責任

為什麼14歲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有增無減,這跟整個社會風氣不無關係。

很多孩子清楚地知道法律規定14歲以下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並沒有人告訴他們,

也許因為一件錯誤的行為,會讓他用一生去負責,而非單單只是法律上的責任。

有一天,孩子長大了,回頭看看自己做的事情,會不會害臊!會不會羞愧!會不會……


秘語相傳


剛剛看了一下事情的背景介紹,發生在12年的事,到現在為止已經過去六年了。另外,覃某(作姓的時候,這個字讀qin,第二聲)這個人呢,作案的時候,是未成年,13歲,小學六年級,對方只是長的比自己漂亮,就對別人起了殺心,怎麼講呢,這種人,真的是狠毒,做事的樣子,也不像真正的小學生那樣單純,反正就是特別壞吧。

圖片中的人,我不知道是誰,但一個小學生都發育的跟個高中生樣,這是我不能理解的。太早熟了,可能是接觸的東西太多了吧。

無論怎麼樣,周某是無辜的,至於最後判的結果,我個人是不滿意的,雖然覃某隻有13歲,但她手段之殘忍,作案時的冷靜,簡直讓人可怕,我覺得這種人壓根不配活在世間,小小年紀,如此歹毒,嫉妒心如此之強,進入社會後多半也是一個禍害。另外,她的父母也有很大的責任,一個女兒能被自己養成這樣,可見平時也是疏於管教,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我的建議是,如果他們不入刑,那他們的父母一定要入刑,俗話說,養不教,父之過,人家的孩子怎麼不這樣呢?所以,孩子的父母也有很大的責任。



小幸福的萌萌雷


既然法律規定14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那就應該將它收監,養到14歲,然後斬立決


鍾驊7818


應該判:待年滿16週歲後死刑立即執行。讓他在恐懼中活幾年吧,也算是對死者的安慰


怪獸彪


法律的判決結果,我們是必須尊重法律這個準繩的。但是,法律是不是更應該與時俱進,符合時代的特徵,凸顯法制的威嚴,這是法律工作者更應該考量的。法律應該針對的是一個違法的行為及後果。

現在的犯罪低齡化,這也是每年兩會提及最多的問題。本案中,一個13歲的女孩,竟然能夠對一個自己玩得不錯的女孩下毒手。而且竟然都是在預謀之中的,這才是令人感覺可怕的地方。

現在的孩子生活條件好,接觸社會也比較早。通過各種遊戲,小說等各種途徑,都能讓心理比以前的人成熟很多。而我們的家長為了讓孩子生活的更好,卻忽視了孩子的良好品質的教育。自私自利,心胸狹窄在現在的孩子身上體現無疑。特別是現在很多的家庭教育都害怕自己的孩子被人欺負,家長贊成以暴制暴,這值得我們深思

2012年14月10日傍晚,覃某約周某到其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後,兩人一起看電視。覃某趁周某在低頭玩手機時,用凳猛擊周某頭部致其暈倒。覃某害怕周某醒後告訴老師和家長,在其家中找來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對周某行刺,致其當場死亡。後覃某將其頭部,手臂割斷,裝進塑料袋中,並清理地上血跡。
而事件起因竟然僅僅是因為同學們喜歡和周某一起玩耍,並曾議論覃某胖,不如周某漂亮,因此覃某懷恨在心,實施報復。

對於該案件,或許引起公眾關注的就是該兇手是個孩子,對自己的孩子在校園的處境有一種天然的保護感吧。當然,我們必須承認社會是不斷髮展的,我們的法制也會越來越完善。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說天評地鹽城哥


小小年紀就如此狠毒,法律竟然要保護這樣一個惡魔,我內心深處的道德情感真的很難接受這一事實。

據報道,一名未滿13歲少女,尚在就讀小學六年級,因不滿同班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遂懷恨在心,將其約至自家殺害並分屍,手段極其殘忍。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受害者父母不滿判決上訴。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直以來都飽受詬病,

它的立法原意是給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法學家們認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尚不具備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犯下錯誤也在所難免,因此不能讓他們因為無知而“一失足成千古恨”。

但我認為,即使要給無知的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從當前的情況來看也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了。相比從前,如今社會物質水平空前發達,青少年的發育情況和認識能力都非常之快,現在8歲以後的兒童都普遍具有能夠犯罪的身體條件和相當程度的規則意識。我敢說,現在七八歲的小孩子都很清楚不能殺人,難道一個十三歲的人還會不知道?


甚至,現在有很多小孩子都知道不滿十四周歲不會判刑,於是就為所欲為的作奸犯科。比如,我們當地有個十二歲的小孩子,他經常跟朋友說他想趁著不滿十四周歲去強姦女生,後來他也果然去強姦了一名女孩。這些案件,真是讓人細思恐極。

因此,我強烈建議適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如果我是XX代表,我一定會提出這一議案。


冰焰


個人觀點 未成年保護法 保護的未成年這一弱勢群體的安全 不是保護他們犯罪後免受處罰 這個處罰應是適用於未成年人的處罰

我曾在網上看過這樣一個案例:在日本曾經有過未成年人判死刑的案例 幾個未成年人綁架一個少女 帶回家 非法監禁 輪姦 身體摧殘 精神侮辱 最後將其灌入水泥中 幾人被發現後很淡定 因為他們知道自己是未成年人 有未成年保護法 此案引起巨大的社會反響 最終幾人被判死刑

有時候當人沒了人性時 那還叫人嗎?

不要在孩子犯錯時再包庇他“他還是個孩子”

不要在未成年人犯法時再容忍他“他還未成年 能懂什麼”

這不是在為了他們好 是在害他們 害別人

我們也許知識不多沒辦法 輔導孩子

我們也許沒什麼錢無法滿足孩子物質上的需求

我們也許沒什麼人脈給孩子麼辦法給孩子工作上的幫助

我們也許沒有…

但我們至少可以告訴孩子做個人 也許沒那好 也許沒那麼優秀 也許沒那麼有錢 至少我們是個人


忘記夜月L


這事情是真的嗎?第一次很主觀地不願意相信這是真的,如果是真的,細思極恐……



兇手做出如此殘忍的事情卻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是不是該與時俱進修改入刑年齡了?

例如可以施行“以惡補齡”。簡單解釋就是根據未成年人犯罪的惡劣程度來補齊他們的入刑年齡,而不是簡單地劃一個年齡線。


不滿十四周歲不應該成為“惡魔”逃避懲罰的理由。因為嫉妒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兇手把同學約到自己家裡殺害,並且殘忍地肢解了屍體。這種心態和作案手法已經超出了大多數人可以忍受的範圍,毫不客氣地講,判兇手死刑真的一點兒都不冤。可惜,事實並不樂觀,因為兇手未滿14週歲,依法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支持受害者父母的上訴,必須讓兇手付出應有的代價,也希望我們對待日益低齡化的青少年犯罪能夠有一個科學的方法。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現在的孩子普遍發育較快,十多歲早已具備了犯罪的能力,已經不能簡單地按照年齡來判斷是否符合入刑了。甚至有些被媒體曝光的青少年罪犯就是知道自己還不夠入刑年齡,所以才變本加厲無法無天。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用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但不能成為未成年犯罪的護身符。


夜雨如書


我就想知道,肢解一個人可不是一般人能幹的,你就是把現在醫學院的學生叫來,他都不一定能肢解一個人,一般的刀早就捲刃了,而且一個小孩兒肢解人所需要的時間也絕對不會很短,這麼久的時間她家大人都沒回來過?而且一般小孩兒殺人無非是掐死或者用刀捅死,肢解?她是從哪知道肢解的?誰教她的?還會清理血跡?毀屍滅跡?而且恰恰是13歲犯罪?事情應該不會這麼簡單,如果真是如此,那我只能說這孩子是惡魔託生的,因為它年紀輕輕,不僅知道如何犯罪,還知道如何在合適的年紀犯罪來逃脫法律的懲罰,建議做精神鑑定,即使沒有精神問題,也要給它定一個精神問題,讓它一輩子別出來,這種惡魔,殺了一個絕對有第二個,因為它可能已經愛上了這種血腥味,希望它別為禍人間吧,最起碼警察也要時刻注意它出獄後的行徑,如有犯罪跡象,立馬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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